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加速推进,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中长期激励的政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明确提出可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出台《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全面放开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同年,国资委出台《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进入规范试点阶段。加之2006年国资委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目前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政策已覆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政策法律环境日趋完善,已具备进一步推广实施的政策条件。
近年来,航空工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开展了一系列中长期激励试点工作,中航科工、天虹商场、中航光电的限制性股票,中航电测、耐世特、贵航股份的股票期权,金航数码、青云公司的岗位分红权等激励计划先后获得国资委批复,航空工业是国资委审批通过中长期激励方案最多的中央企业之一。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实施对试点单位业绩提升、稳定和激励核心骨干人才等作用明显。与此同时,以上单位激励计划的实施积累了不同中长期激励方式成功的试点经验,为下一步中长期激励在全集团范围的实施与推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当前,随着外部人才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才就业观念的变化,航空工业人才流失现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在目前的收入分配体系下,当期的工资收入仍是员工主要收入来源,激励方式单一,且往往存在“平均主义”主义倾向,无法满足核心骨干人才的激励需求。与此同时,工资收入主要与当期业绩考核结果相关联,是一种短期激励,可能引发追求短期业绩、损害企业长期利益的行为。而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将企业核心骨干人才的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进一步优化航空工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将有限的激励资源向核心骨干人员倾斜、向价值创造者倾斜,从而促进航空工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次中长期激励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技术、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优化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管理技术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核心管理技术人才与企业“贴身经营”,促进航空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将对航空工业核心人才保留激励、科技创新、长期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骨干人才。中长期激励的激励对象是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人员,有利于实现重点激励,稳定核心人才队伍,进一步激发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航空工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股权激励、项目分红激励等方式,让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有利于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企业不断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通过将中长期激励的兑现与企业的业绩指标挂钩,把核心骨干人才的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促进企业业绩提升和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
作为航空工业中长期激励的整体制度文件,《办法》覆盖了目前常用的各类中长期激励方式。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航空工业单位实际,《办法》将航空工业中长期激励分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三大类,并对各类激励方式的适用范围、激励工具、激励条件、激励额度、激励收益、业绩考核、审批管理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和细化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继续按照国家政策,大力推进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促进上市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提高股东回报率;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抓住政策机遇,积极推进分红激励,稳妥开展股权激励;对于政策未覆盖到的其他非上市航空制造企业、科研院所、重点民品企业,由航空工业拿出工资总额进行岗位分红权和项目分红权激励,按照航空工业制定的政策纳入《办法》统一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类型、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同一单位、同一激励对象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
此外,项目分红权激励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要举措,单位实施项目分红激励,应同时按照《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指导意见》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长期激励不是全员激励,从以往的经验看,平均的、普遍的激励容易形成新的大锅饭,无法使激励有效地转换成企业的成长业绩。因此,尽管《办法》对不同激励方式的激励对象要求略有差异,但总的来说,中长期激励的对象应为单位核心骨干人才,即对单位整体业绩、持续发展、重大科技创新等有直接影响的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技术人员。企业在中长期激励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合理确定激励对象,使中长期激励真正与人员贡献相匹配,实现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重点激励,避免将中长期激励变成全员激励或平均激励。
针对不同中长期激励方式,《办法》对拟实施企业的基本条件做出明确规定,比如需满足治理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发展战略明确、主业突出、全面完成年度科研生产任务等不同条件,其目的是确保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单位与集团战略方向一致,促进航空工业主业发展和单位管理制度不断规范。而在中长期激励权益兑现环节,除项目分红和股权出售外,《办法》对各类激励方式的兑现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单位必须达到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方可实现激励收益兑现,通过与单位长期业绩指标挂钩的方式,确保中长期激励的兑现与企业战略、长期业绩和运营质量相匹配,从而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需以业绩真实为前提,航空工业将把中长期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评估,对经营指标、财务会计信息虚假的,航空工业将追回激励对象因虚假数据获得的激励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在《办法》的第二、三、四章,对各类中长期激励方式的激励总额、个人激励额度、收益水平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总的来说,在确定激励总额时,单位应坚持效益导向、增量为主的原则,根据经营发展战略、企业规模大小、自身效益状况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收益水平时,应当根据激励对象的贡献、重要性及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确定,并保持激励对象中长期激励收益与当期薪酬水平的合理比例,确保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后,既提高薪酬外部竞争力,又保证内部公平性;既在成本容纳能力范围之内,又能有效吸引稳定核心人才,促进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稳妥有序推进中长期激励工作,《办法》对不同中长期激励的审批方式、申报材料均做出了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激励方案的申报程序,确保合法合规。为促进中长期激励的落地实施,确保实施效果,除涉及实有股权的激励外,其他经批准的中长期激励所需支出均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试点运行阶段,本着稳妥起步的原则,非上市公司项目分红激励单列工资总额主要用于集团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项目收益分红。
下一步,航空工业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持续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尽快启动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申报工作,按照年初申报情况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确保中长期激励在航空工业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