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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发布新版医保目录,12月1日起执行~

华招医药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11-30 18:11

正文

附原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上海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品种全部纳入;二是保持用药延续性,未列入《国家药品目录》的原上海报销品种继续保留;三是将《国家药品目录》剔除品种予以删除;四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五是《国家药品目录》品种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二、《上海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三、按照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要求,国家对36种药品制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具体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4档:

1.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 ,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 ,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 按定额标准自负:由参保人员按定额标准自负 ,具体标准经本市医保部门综合考虑药品采购价格、医保基金运行状况、患者合理分担机制等因素后确定,并通过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布执行。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按定额标准自负药品,个人定额自负部分,先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定额自负部分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也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按定额标准自负药品的医院用药管理、登记管理、医院采购及监督管理等,按照《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七、本市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以及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八、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按照人社部发〔2017〕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十、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上海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做好《上海药品目录》信息的及时更新工作。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临床医师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

十一、《上海药品目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 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5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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