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最高裁判实务
全国40万律师的共同关注!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知产力  ·  论马库什权利要求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 ·  7 小时前  
知产力  ·  论马库什权利要求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 ·  7 小时前  
哈佛商业评论  ·  奢侈品全渠道销售困局,如何破解? ·  19 小时前  
21世纪商业评论  ·  360亿深圳芯片龙头,总裁出走 ·  昨天  
商业洞察  ·  华为,到账115亿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最高裁判实务

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纠纷案件11条裁判规则要旨(2025年2月整理)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2-21 11:40

正文


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1. 正确划分无效合同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区别对待。
【裁判规则】
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前,当事人依约定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或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费用造成的损失,应以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承担;当事人履行合同中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履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引起的损失,如供方提交不符合约定质量的货物,供方收取了货款不依约交货,需方收取了货物不履行付款等,都是单方违约过错造成,均应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不能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方承担。
2. 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缔约过失赔偿,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
【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由磋商进入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对他方的信赖进行的准备工作、支付相应费用,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该方当事人所受损失是由于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其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赔偿请求,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过程。
3. 无效合同一方实施恶性违法行为的,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须以受偿方无恶性违法行为,即非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也就是说,实施恶性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受偿权,若双方均有恶性违法行为,则双方当事人均无受偿权。但是,对无效合同而言,一方当事人的恶性违法行为并不影响无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受偿权。
4. 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还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裁判规则】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当事人过错的轻重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一种标准。若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不论发生一方受有损失或者双方都受有损失的结果,均应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无效合同的财产损失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不包括受偿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明确了“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即无效合同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该实际损失与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不同,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当事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无效合同的实际损失并不包括当事人可得利益的损失。
6. 确定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时,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
【裁判规则】
一方面,合同无效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等条款自然无效,不得作为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必要,非违约方也无须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必须要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这也是为什么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应予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合同又无效的情况下,发包方占有建设工程构成不当得利,承包方参照有效合同请求支付的所谓工程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再如,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承租人如果没有交付租金的,其因占用租赁物所取得的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可以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是在不当得利返还问题上参照有效合同处理,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