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ysa的确被“骗了”4.7万美元,但飒姐团队要说明的是,这显然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开发者本身就允许挑战者们使用“任何”手段去“赢取”奖励,只要该手段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的(即发送信息)。
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强迫”“威胁”还是“欺骗”,都没有超过开发者的本意,因而即便在通常意义上挑战者们使用了“违法行为”,乃至于“欺骗”了Freysa,但由于存在开发者事前的同意,该行为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犯罪。
换言之,此处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在于开发者通过设置游戏规则的方式允许行为人采取欺骗方式从其手中骗取财物,亦即存在被害人同意这一阻却事由。
但也正是因为此处犯罪不成立是基于开发者事前作出的同意,倘若挑战者并没有采取开发者认同的方式进行欺骗,而是采取了其他手段,如直接修改其底层代码等,那么此时便不存在被害人同意,其“窃取”奖金池内奖金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以我国《刑法》为例,该行为由于涉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因而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由于该行为可能系打破他人占有建立自己占有的行为,因而可能构成盗窃罪。
进一步而言,如果开发者事前没有任何说明,仅仅只是开发了一个AI用于保管自己的资产(这也正是Freysa开发者开发Freysa的初衷),那么此时即便行为人仅仅只是通过言语的方式诱骗AI交付了其控制的财物,该行为仍然涉嫌构成犯罪。
问题在于该行为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事实上,此时的场景与多年之前发生的著名案件,许霆案有相似之处,当时针对该案乃至于类似的案件产生了激烈的讨论,其中一个理论上的争议便在于机器究竟能否被骗上。
若承认机器能够被骗,或者通过其他路径论证银行受骗,那么才能够得出该案构成诈骗罪的结论,否则该行为仅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与之相同的是,此时仍然涉及一个自然人主体之外的主体能否被骗的问题,不同的是,现在讨论的对象变成了AI。相较于ATM机,AI显然更加高端,也更加智能,以往机器不能被骗的结论乃至于该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究竟能否再套用在AI上成了一个新的难题。
后续的讨论可能过于复杂和艰深,飒姐团队在此也不再赘述,但不管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一个肯定的结论是该行为必然涉嫌犯罪。因此,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挑战者”,在参与各项“挑战”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游戏规则”,否则便可能有违法犯罪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