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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涅槃】四部委力挺居民区建充电桩 迎一表一车位时代

EV视界  · 公众号  · 汽车  · 2016-09-13 11:46

正文


 

-摘要:


9月12日,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9月12日,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十一条相关措施用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等多项举措。


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蓝皮书: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报告(2016)》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累计49.7万辆,成为全球保有量最大的国家。专家预计,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将达到145万辆。


在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和普及,另一方面充电桩等基础充电设施滞后成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一大掣肘。上个月,河北省衡水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政策因充电桩数量达不到要求而面临朝令夕改的尴尬,再次凸显了新能源汽车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洪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充电基础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


专项基金支持电气化改造


《通知》提到: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


此外,《通知》还提及: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吴洪洋认为,“文件提到的关于加强现有居民区充电设施改造的几项措施,之前都没有出现过,特别是提到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显示了国家对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魄力和决心。加强居民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应该说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原先新能源汽车充电的问题,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在北京国贸上班的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去年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相比于普通汽油车,无论是购买成本还是行驶成本确实都低于汽油车,但充电仍然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我家住在石景山,平时上下班一来一回也得有20多公里,充电频率不低。但小区附近并没有充电桩,单位附近充电桩虽然多,但充电的车辆也多,有时排队得等一个多小时,非常浪费时间。”宋先生说。


记者发现,《通知》明确提到,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鼓励市场化合作运营模式


此次《通知》提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


“国家一直鼓励在充电技术设施建设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我觉得在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的情况下,这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吴洪洋说。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化运营是一个大趋势,但当前同样需要解决不同运营商之间数据不兼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该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不兼容,一方面是指充电设施和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通讯标准不统一,另一方面,是指不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计费、结算、标准不统一。国内主流充电设施运营商有十余家,这些运营商合作的新能源汽车品牌也是各不相同,有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之间并不能实现完全兼容,导致无法充电。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早在2015年12月,质检总局等部委就在北京发布新修订的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新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5项标准修订全面提升了充电的安全性和兼容性,有利于降低因不兼容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


吴洪洋表示,“电动汽车的推广过程中,在统筹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金融和商业模式、推广应用配套政策体系、技术创新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目前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克服,但未来新能源车的普及和使用将是无可争议的大趋势。”


怎么改造?《通知》提出,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


怎么推进? 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怎么运营? 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

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二、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三、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

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

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发挥开发商等产权单位主体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扶持等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居民区车位产权单位主动利用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

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地方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七、创新商业运营模式。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在严格执行《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的基础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探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合理服务收费机制,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推进模式。 


八、开展充电责任保险工作。

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九、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让广大居民、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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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四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