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常发生纠纷,
以业主欠缴物业费为最多,
家里被盗也时长引发纠纷
接下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通风管道脱落掉下,
砸坏了停在小区
地下车库的奥迪牌轿车。
谁该为车辆损失“买单”?
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限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仇某车辆维修损失13000元。
2016年4月11日,原告将自有的奥迪牌轿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自有车位上,被车库内的通风管道砸坏。车辆因通风管坠落造成小轿车前挡左饰条、车顶行李架、车窗雨挡、后档玻璃、左后尾灯、玻璃胶、太阳膜的损坏,经鉴定修复费用为13000元。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为业主提供安全的车库。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
认为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接受小区业主的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并向原告等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的委托合同。
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其住户的财产安全具有管理职责,原告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因车库通风管锈坏掉下被砸坏,被告作为管理者未对地下车库的设备设施尽到安全检修、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收取过停车管理费,但收取过物业管理费,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的成立,不免除被告对地下车库的检修、管理的义务,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也有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编辑 | 凡林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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