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体检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
为职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2)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
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
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3)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
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
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
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4)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
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
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
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5)集体宿舍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
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
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
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1)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
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 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调增的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在实缴年度税前扣除问题
某公司2018 年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 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243 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年度无工会,2018 年成立工会组织,将以前年度计提金额一次性转入公司工会。
经核实:
(1)以前年度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已在当年度调增,且每年的计提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
(2)2018 年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66万元。
问:
2018 年拨缴数大于当年计提数的177 万元(243-66)能否调减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
如企业按照《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应履行补缴以前年度未成立工会时工会经费的义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2018年度拨缴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可以追补扣除在以前年度;如企业不承担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的义务,则企业2018 年缴纳的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问题
问:
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列支哪些教育培训支出?
答:
参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1)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问题
①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 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
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
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
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问:
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
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③补充养老保险范围问题
问:
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
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④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问:
某企业在2018 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 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以下简称15 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 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
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 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
⑤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
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 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 号)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
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 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2)集体人身意外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
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险,
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工伤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
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补偿金,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47.2 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2.8 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
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
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1)信息推广服务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
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答:
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2)赞助活动中宣传本企业形象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
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入赞助费科目,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广告性质,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1)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问:
业务招待费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
税法并未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及因接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
(2)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
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
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