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规范使用,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绝不能认为商标注册了就可以随意使用。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少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存在使用商标较为随意、不够规范等问题,商标侵权行为屡有发生。所以对此所进行的一系列规范措施便是我们常说的商标的知识产权使用规范。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可见,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绝不能认为商标注册了就可以随意使用。
1.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的本质
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
主要表现: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二)使用的商标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
5.反向假冒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二是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三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法律责任
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