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
法律界讨论的核心是从人工智能的角度出发,审视人工智能能否具有人的意识等因素,进而判断其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人。但是,这一角度忽视了,“法律上的人”从来都不是一个恒定的概念。
首先,“法律上的人”是一个拟制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法律价值的判断,而非生物学判断。生物意义上的人,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是不同的概念。狼孩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但未必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仅要考虑人的生物特征,还要考虑人的社会特征。按照这个逻辑,当人工智能具有的和人一样的社会特征,即可以和生物人一样建立社会关系,也就当然会被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其次,在不同时代,“法律上的人”的范围是不同的。不争的事实是,在奴隶社会中,虽然奴隶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在历史上的很多国家中,杀害奴隶和残害耕畜的处罚大体相当。美国的黑人成为法律上的人,进而获得选举权,也不过是几十年的事情。法国大革命前,妇女也并非完全法律意义上的人。显然,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奴隶、黑人、妇女、特定族群,都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范围之外。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范围逐渐在扩张,不断包容着各种拟制的人格体。民法中的法人责任、刑法中的单位犯罪,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扩张的结果。
最后,人工智能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但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人”。当然,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速度,按照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预计未来10年左右,人工智能就会具有类似于人的意识和情感能力。即使其达不到科学家的程度,也会超越高中生的水平。二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概念也将逐渐作出修改,“法人”就是法律因公司等机构的出现,而拟制出的人格体。未来,“法律上的人”的范围会不断扩大,将部分人工智能纳入其中。
由于当前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有限,我们还在讨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人”?相信3至5年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会变成,人工智能“何时”会成为“法律上的人”?10年之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会变成,人工智能“应该以何种方式”成为“法律上的人”?
刘晓春: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被视为“法律上的人”,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法定权利或权益;二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人工智能的运行过程是否可以视为法律上的“人”的行为并产生相应后果。
以当下讨论热烈的著作权法为例,跟这三个层面对应的问题,一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其生成物相关权益的权利主体;二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中出现侵犯在先著作权的情况时,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担责;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是否可以视为“创作”从而形成作品。
从目前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说,的确尚不存在将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空间。但是以人工智能在自然属性上是机器而不是人这一理由,直接排除人工智能获取法律上主体地位的可能性,这个逻辑还是过于简单了。实际上出于各种利益关系的考虑,法律体系中对“人”或“主体”的认定和安排一直存在拟制和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