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的「十八罗汉」,首位工学女博士,到现阶段博士生在校人数逾30万大关,博士生规模不断扩大,他们已经成为我国科研的中坚力量。而这,与学位制度的日趋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学位制度,是根据受教育者的不同程度授予相应学术头衔的一种法规。1980年建立学位制度之前,新中国曾两次拟定学位条例的经验。第一次:1954年至1957年,由林枫同志主持;第二次:1961年至1964年,由聂荣臻同志主持。但是,以上两次学位条例的拟定都未得到实施。
1979年初,国家领导人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点,但由于当时没有完善的学位制度,学位分级和学位授予标准不明确,阻碍了我国高层次人才的选拔与培养,人才的数量无法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3月,在中央的支持下,由曾任清华大学校长的蒋南翔同志领导并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11月,在中国科学院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建立学位制度,并强调要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被最终审议通过。条例在学位分级、各级学位的学术标准、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只规定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而由各单位自己审查授予学位等方面作了规定。确定我国设学士、硕士、博士级学位。当时的教育部决定率先在中科院、中科大、复旦大学等单位展开博士试点。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教育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独立培养、选拔专门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专门人才起了重要作用,是新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由此,我国从只有留洋博士,进入培育本土博士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