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4年底,证监会公布一则罚单曾引起业内广泛关注,事涉原中泰证券总经理毕玉国等人在数年前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
近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对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予以公开谴责并1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被处罚的3人均有在中泰证券的任职经历,其中毕玉国为原中泰证券总经理、副董事长,钟建春为中泰证券原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张玉林也与中泰证券一位原保代同名。在2024年11月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分别被罚250万元、20万元、38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7 号
关于对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 、钟建春 、张玉林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毕玉国,时为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时为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时为证券从业人员。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存在以下违规买卖证券行 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4 号)认定, 2018 年 7 月 25 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 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 年 8 月 ,毕 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 年 12 月,毕玉国收回 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2018 年 8 月 14 日,证券从业人员钟 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该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 年 9 月 16 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 年 9 月 20 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 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 年 3 月,钟建春、 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 3 人时为证券从业人员,上述相关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七条所述违法行为。3 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条、2019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九条、 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张玉林提出异议称,其离职较长时间, 已经不是从业人员, 本次处分对象为证券从业人员,相关主体身份不适格。毕玉国、 钟建春无异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张玉林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审核后认为:张玉林在违规事实发生时为证券从业人员, 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能作为 减免处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