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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频现,如何避免地方债成为“灰犀牛”?

PPP大讲堂  · 公众号  · PPP  · 2018-08-0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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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出现违约问题,地方政府债务的话题也再次引起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1月11日,因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未准时还款,中融国际信托旗下的中融-嘉润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无法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4月27日,中电投先融宣布旗下两款资管产品出现延期兑付,具体融资人为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5月,中电投先融旗下的另一款资产管理计划也出现违约,这一项目由西安市灞桥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该公司属于西安市市政建设的平台公司。

正是一些地方的融资平台出现了违约,因此,社会各方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化解问题也产生了担忧,甚至已经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很有可能成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灰犀牛”。“灰犀牛”,可不是什么好名词。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来看待地方政府债务呢?笔者认为,可以多角度来分析和看待。从债务规模角度来看。对地方债规模,官方数据一直是比较乐观的,一直维持在20万以内,2017年为18.58万亿元。显然,这是一个很难认为是十分准确的数目。原因就在于,近几年来,政府又通过PPP、城中村改造等积累了许多隐性债务。相关机构的预测数据是,隐性债务约23.57万亿元,超过显性债务5万亿。两者合计,债务总规模达到了42万亿。这其中,还不包括融资平台需要偿还的其他债务。实际上,融资平台的债务,不管是现在列入到政府债务范畴的,还是没有列入到政府债务范畴的,都与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平台出现风险,最终的托底者,只能是地方政府。所以,从规模上讲,目前地方政府的显性和隐性债务总和还是比较大的。

从风险角度来看,虽然有关方面一再强调,地方债务还在风险可控范围之内。但是,这里所说的可控,是指整体可控。亦即负债率没有达到国际公认的60%的警戒线。只是需要重视的是,如果加上中央政府的债务13.47万亿元,债务率就超过60%。退一步讲,如果将隐性债务剔除,那么,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不是在总量,而是在结构,亦即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风险的化解和承受能力也不一样。经济发达地区债务规模较大,但化解风险的能力也较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债务规模较小,化解风险的能力也较弱。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债务规模较大地区,是债务风险化解的重点。搞不好,就会发生风险,并有可能形成区域性风险。

从债务认识的角度来看,有的地方已经比较重视了,如湖南省,就明确提出了不能再增加新的债务的要求,从省委、省政府开始,都高度重视地方债务带来的风险,从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化解。但有的地方认识尚未到位,仍然在想方设法地增加债务。特别是借PPP、借保障房建设、借城中村改造等,变相负债、变相进行土地交易等。如此一来,风险也就会越积越多、出现风险的概率越来越大。如何提高地方政府对债务的认识,不要再玩“击鼓传花”的把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是最根本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债务,还是要宁可把风险想得大一点、把危险想得多一点,也不要盲目乐观,不要让债务继续增加。

从偿债行为角度来看,虽然有些地方已经对债务的风险与危险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并采取积极措施对风险进行化解。但是,多数地方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偿债措施。更多情况下,还指望上级来帮自己解决问题,想让上级为自己闯下的祸买单。甚至有些地方还没有停止闯祸的冲动,还在变相增加债务。所以,最令人担心的已经不是债务规模的大小,而是地方政府的偿债行为,是地方政府有没有真正认识到债务的危害。如果认识不到位,没有偿债的意识,风险就很难避免。如何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意识,直接决定了地方债务会不会出现风险。

从化解风险的责任角度来看,财政部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指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应当说,话已经说得非常明确,责任也说得非常明确,特别是两个“坚决打消”,更是明确了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从近一段时间以来央行和财政部的“打架”来看,很多问题,可能在管理层也没有形成共识。那么,如何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的化解责任,就会产生很多疑问。所以,必须在如何明确责任方面有进一步的要求,而不是在不形成共识之下的部门说法。但有一点必须指出,对地方债实行“终身追责”是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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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新形势下建设类央企国企与地方政府

合作的模式归结与创新培训的通知

首先感谢您对本平台的关注。


当前,控制地方政府债务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从当前来看,政府债务严监管背景下及PPP政策收紧的趋势下,央企国企如何参与地方基建项目并预防投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帮助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各金融机构及投资类企业系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创新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路径,大讲堂将举办“新形势下建设类央企国企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模式归结与创新”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安排:

北京市     08月22-24日 (22日全天报到,24日17:30结束)

桂林市     08月29-31日 (29日全天报到,31日17:30结束)


二、具体培训内容(应用实操课程体系):

(一)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建设类项目的形势分析

1、 政府债务的监管力度加强(结合2017年以来新政)

2、 政府平台公司转型的趋势明显(结合2017年以来新政)

Ø 平台转型的必要性

Ø 平台转型的重要性

3、 PPP模式的收紧(结合2017年以来新政)

Ø 资管新规及23号文对PPP项目资本金的严重影响

Ø 92号文及54号文等对PPP项目的影响

4、 央企国企与转型后的政府平台公司的合作机遇

Ø 平台公司转型的几个重要方向

Ø 央企国企参与地方政府转型业务的优势分析

Ø 央企国企参与平台公司转型过程的重要性

(二) 央企国企与城市运营的结合

1、 城市运营商的概述

Ø 城市运营商的概念

Ø 平台公司参与城市运营的必要性和意义

Ø 城市运营涵盖的项目

2、 运营类项目的特性及融资深入分析

3、 当前我国运营类企业的性质分析

4、 央企国企参与城市运营的模式分析与设计

Ø 运营与PPP 模式的挂钩问题

Ø 财政补贴项目的应用领域

Ø 深入分析92号文中的绩效考核挂钩

Ø 使用者付费在PPP项目中的占比问题

Ø 几种财政补贴项目落地难点分析及金融机构的关注要点

(三) 央企国企在片区综合开发中的机遇

1、 当前状况下片区综合开发的模式分析

Ø 工业地产开发模式

Ø 产业新城开发模式

Ø 产业加投资开发模式

2、 平台公司开展片区综合开发的模式

3、 如何处理土地招拍挂问题(尤其关注涉及商业地产的合规性问题)

4、 深入分析资源补偿类项目的融资难点

5、 片区开发项目如何处理与房地产商之间的关系

(四) 央企国企参与平台公司转型后的特殊业务

1、 合作参与金融机构业务

Ø 平台公司参与金融机构的意义

Ø 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及模式

2、 央企国企参与平台公司的产业投资项目

Ø 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

Ø 地方特色资源和产业项目

(五) 央企国企如何开展“融资代建”模式

1、 传统融资代建模式的概述

Ø 传统融资代建模式的兴起与交易结构

Ø 传统融资待见模式的合规性分析

2、 未来融资代建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

Ø 以平台代替政府

Ø 融合技巧性应用政府的“信用”

3、 ABO模式在传统基建项目的创新的应用

(六) 央企国企在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形势下参与PPP模式

1、 平台公司参与PPP的职能转变

2、 平台公司参与PPP的优势与劣势

3、 央企国企与平台公司在PPP项目中的双赢合作

Ø 增加业务获取概率

Ø 资本金的相互补充(同时解决央企出表)

(七) 央企国企在新规下的资本金解决路径

1、 项目资本金及配资的难点分析与解决思路

Ø 项目资本金的性质

Ø 资本金的期限过长

Ø 资本金的成本高

Ø 资本金内部的比例结构冲突性强

2、 央企在192号文中的挑战

Ø 投资总量控制与项目实操中的灵活处理

Ø 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问题

3、 金融新政形势下项目资本金的新趋势

Ø 当前常见投资模式的分析

Ø 投资人的选择(尤其是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重大影响)

Ø 组合投资模式的应用

(八) 央企国企运用产业基金参与地方政府基建项目

1、 产业基金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功能演变过程

2、 资管新规、私募新规与23号文对于基金出资人的影响

3、 对赌模式在产业基金中的应用

4、 土储新政(财综[2016]4号、[2016]90号)后,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创新模式实务及案例分析

5、 产业投资基金非标转标准化退出的方式及案例解析(以资产证劵化为主)

6、 如何运营产业基金整合各种资源

Ø 运营商和资源整合方在PPP项目中的窘境

Ø PPP基金对于运营和资源整合的意义

Ø 通过基金进行资源整合的运作模式

7、 注意基金参与项目采购流程中的合规性问题

Ø 注意“通道”的风险

Ø 采用联合体投标和中标后引入投资人的风险分析与建议

8、 产业基金模式的归结


三、参加人员:

政府:发改、财政、住建、法制、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院、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部门人员;

平台: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城投公司、投资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中心、水利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城市公共事业(供气、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环保、公园)等部门人员;

企业: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借贷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评级公司等单位的主管人员。建设领域央企、国企、大型民企单位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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