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版“两票制”来了!13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官网挂出《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广东拟在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均实行“两票制”,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值得一提的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将启动实施“两票制”,至2018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有望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配送企业开一次发票,配送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据悉,“两票制”将改变目前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的问题,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记者留意到,广东省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两票制”的框架下,可被视作生产企业的情况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持股只认定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配送企业所占股份;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等。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配送企业或总代理。
另外,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或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持股证明只认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在其子公司、子公司在集团企业次子公司中所占的股份。
综合近3年药品配送情况、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用量少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城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每3年调整一次。
三方在省交易平台上承诺执行并申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须在省交易平台承诺执行“两票制”;2018年4月1日后新成交的药品,交易各方须签订包含执行“两票制”相关要求的药品购销合同,未承诺的不得继续参加广东省药品交易工作。
记者留意到,药品“两票制”的申报要求也十分严格。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及承诺,由省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审核并报省级药品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上述代理或控股情况有变化或调整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省交易平台将根据公布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间捆绑关系,在原生产企业(原配送企业)基础上,增加捆绑关系的新生产企业主体。
在药品配送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对挂牌交易品种指定的配送企业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并符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要求。配送关系的指定和确认均通过省交易平台完成,各环节均需在系统上体现。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三方的票据管理进行了十分详尽的明确:其中,生产企业的发票应列明销售药品的批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配送企业按照生产企业发票开具要求进行开票;而公立医疗机构的票据则需通过省交易平台核验配送企业发票(含销货清单)、配送企业销售出库单、生产企业发票复印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确认生产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确认票、账、货相符,并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过渡期内要及时调整配送企业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于本方案发布后1月内,在省交易平台重新选择确认在相关品种的一级配送企业,包括涉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可确定二级配送企业。配送企业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要根据公布的执行“两票制”生产、配送企业名单,结合本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配送企业。
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医院将受罚
此外,还将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企业、医疗机构,经核查属实的,将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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