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内容提要:
违约金调整规则是违约责任中适用较为普遍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专门规定了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既保持了以往法律适用规则的连续性,又新增、细化了合同主体、交易类型等酌定因素,明确了恶意违约情形下一般不予调整违约金等规则。有关违约金司法酌增的问题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按照逆向思维的逻辑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同时应遵循填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厘清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也有必要协调不同违约形态下违约金调整规则与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适用关系。
一、违约金调整: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
(一)违约金调整的正当性基础:合同自由的限制与合同正义
(二)违约金调整的向度:酌减或酌增
二、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体系
(一)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基本理念
(二)《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
(三)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沿用
(四)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中的酌定因素
(五)恶意违约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情形
三、违约金的司法酌增
(一)《合同编通则解释》未规定司法酌增规则的考量因素
(二)违约金的司法酌增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
四、违约金调整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关系
(一)违约金调整与继续履行的并用
(二)违约金调整与相关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并用
五、结论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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