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7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效数据报告》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总工程师孙福辉介绍了数据报告的数据来源和分析过程;司改办胡仕浩主任对数据报告和案例选编内容作了简要介绍,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现刊出胡仕浩主任的发布内容,以飨各位读者。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在上个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要抓改革方案和改革落实的协同,更要抓改革效果的协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到现在,已经是第四个年头,改革整体成效该怎样评估?如何科学描述呈现?如何促进各项改革成效相得益彰,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是所有改革牵头单位共同面临的问题。
截至目前,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18项改革任务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举措也已全面推开,绝大多数的改革举措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
从改革的顶层设计上讲,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出台了123个司法改革文件。但是,评判改革成效如何,不能单看完成了多少项改革任务、出台了多少个改革文件,要看落实情况,关键要看长期制约审判质效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有没有被有效破解、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有没有显著提升、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成效有没有充分彰显。
经过司改办和信息中心共同研究,我们决定从两个层面给大家展现改革成效:一是透过数据看改革。依托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司法大数据平台”),提取各类数据,客观分析比对,用数据呈现改革的前后之变、破题之难、成效之大,形成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效数据报告》(以下简称《司改成效数据报告》);二是结合案例讲改革。通过开展改革督察和实地调研,在各地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炼了部分探索创新性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改革案例,形成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以下简称《司改案例选编》)。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数据报告和案例选编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司改成效数据报告》
在这一轮改革启动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高度关注改革推进落实和成效评估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学习借鉴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司法公信力指数”“阳光司法指数”和“司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确定了评判改革成效的关键要素、核心指标和重要变量,制作了面向政法干警、律师、学者和当事人等不同群体的调查问卷。
但是,受制于目前还在创新发展信息技术应用和不断整合的平台、口径和数据接口等因素,有一些数据还不能简单地实现一键生成。为了数据尽量客观准确,这一次发布的一些人案数据、审判绩效数据、改革成效数据,经过了政治部、研究室、审管办、信息中心等多家会商。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加速推进,特别是司法大数据平台建成后,将来许多数据可以自动生成、实时汇总、智能提取,今后我们还将不定期向大家提供各位关心的数据。
总体来看,评价改革成效的司法数据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传统数据,如收结案数量、案件类型、审判质效指标、人员结构和岗位分布,等等。通过对比改革前后的数据增减情况,可以客观反映改革带来的变化。第二类是改革数据,能够直接反映改革进展和成效,如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数据;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数据;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排除非法证据数量,等等。
《司改成效数据报告》综合运用上述两类数据,辅之以大量可视化图表,从立案登记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法院组织体系和管辖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执行体制改革、司法公开、司法高效民主便民等七个主要方面,展示了法院改革情况。
从效果上看,《司改成效数据报告》基本实现了改革内容可描述、进展可呈现、效果可量化。
一是从数据看力度。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改革就是涉险滩、啃硬骨头,“动自己的奶酪”。这句话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改革前,全国有近21万法官。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员额法官120138人,这就意味着,将近9万名法官没有进入员额,说明司法体制改革确实是“人民法院的一场自我革命”。这一场革命性的改革带来的变化是,法官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审判资源得到明显优化,全国法院员额法官几乎都是科班出身。全国法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集中到办案一线岗位,真正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从数据看压力。我们的改革不是在静态下推进,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一直呈递增状态。从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量看,2016年较2015年增长了24.67%,2017年1至5月同比增长了11.65%。从类型上看,行政案件增幅最大,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同比增长35.43%,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同比增长12.70%。从地域上看,2017年1月至5月,全国新收案件量最大的10个基层法院分别是北京朝阳法院、上海浦东法院、广州越秀法院、北京海淀法院、深圳宝安法院等,除郑州金水区法院外,另外9个全部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东“珠三角”地区。这些数据,一方面折射了人民法院面临的案件压力,另一方面也为配置员额比例、调整审判力量提供了决策依据。
三是从数据看质效。大家看到案件数量的增长数据,肯定会关心法院办案质效有没有受到影响。改革后,全国法院院庭长普遍回归审判一线办理案件,办案数量逐年增长,2016全国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同比增长28.64%,有效保障了审判质效。北京、吉林等6省市的统计数据表明,改革后法官年人均结案数有大幅增长,甘肃省增长了1.15倍。山东省改革后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83.21天,下降了22.86%。内蒙古改革后案件审限内结案率增长了3.04%。改革后,天津市一审服判息诉率提升至98.35%,提高了近7%。一些地方通过组建审判团队,推行扁平化管理,司法效率大幅提升,如深圳福田法院2016年人均结案487.63件,涉诉信访人数下降16.21%。
四是从数据看突破。对人民法院来说,改革也是一次“破冰之旅”。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了刑事司法理念和庭审模式的重大突破。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纠正重大刑事冤错案件34起。2014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一审刑事案件共计2765件,重要证人出庭率、侦查人员出庭率逐步攀升。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突破。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签发裁判文书的案件占比达到98%以上,案件层层审批现象得到彻底扭转。执行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技术的深入运用,实现了破解“执行难”模式的重大突破。执行查控系统已与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3家单位联网,覆盖的银行从最初的20家增至3509家,迄今已公布749万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中728万人次购买机票、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
五是从数据看协同。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数据也展示各项改革举措系统集成之后的效果。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类案不同判”问题,2014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68件,发布指导性案例55件,各地高院发布参考性案例3682件,制定裁判指引、类案参考等2681件,有力促进了类案标准的统一。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案件压力,人民法院协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有效破解了人案矛盾。2014年以来,全国采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年均增长14.16%,2016年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分流导出案件153万余件,占当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13.24%。2016年全国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量是2014年的135倍,2017年1月至5月又同比增长43.59%。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深度融合后,也发挥了强大的“组合拳”效力。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法院广泛推行后,平均成交率达到85.37%,溢价率达到64.51%,为当事人节省佣金92亿。苏州法院运用智能化办案系统,使法官、书记员事务性工作分别减少40%、50%左右,案件审判效率提高20%以上。
二、关于《司改案例选编》
司法界传统所说的“案例”,主要指办案时参考的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事实上,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也经常使用“案例”概念,推广适用政治决策、商业运作、管理创新方面的成功案例,供业内借鉴参考。
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案例交流作为推进改革落地见效的方法之一,已先后编发三期《改革案例选编》,推送了近百个创新改革案例。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同时,也要深入发掘改革经验,总结提炼改革案例,讲好符合时代要求和传播规律的改革故事,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话语优势。我们这次发布的20个改革案例,就是“通过案例讲好改革故事”的一次探索和实践。下面,我从四个方面,谈谈这些案例的选取标准和主要特点。
第一,选取标准上,既不搞平衡照顾,也不搞面面俱到。这次选取的案例具有几个共性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善用系统集成办法,破解了改革过程中亟待化解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发扬创新精神,不依靠增编添人,不依赖加班加点,善于向改革要生产力,以改革创新思维推进科学管理,充分实现内部挖潜。三是依托信息技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补足机制短板,实现深度应用,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四是值得复制推广,破解的是共性问题,应用的是创新思维,对其他地区、层级的法院也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案例类型上,既涵盖规定动作,也鼓励自主创新。大家可以看到,这次我们选取的案例,包括三级法院的创新举措,既包括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院庭长办案机制、员额退出机制等规定动作,也包括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送达工作“网格化”“电子化”“社会化”等机制创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到现在,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重要的是如何让改革文件落地见效,同步完善配套性、协同性举措,强化改革的系统集成效应。绩效考核、事务外包、送达机制虽然都不属于体制性改革,但都涉及改革内生动力的激发、队伍内部潜力的挖掘,具有“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所以在20个案例中,这类创新案例占到三分之一。
第三,案例内容上,既包括具体举措,也展示改革效果。检验一项改革举措的成效,主要看解决了多少突出问题、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我们在编写案例时,也着重展示改革举措的实际效果,尤其是改革前后的重大变化。
我们今年在司法改革督察中发现的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送达创新举措就具有一定代表性。改革之前,旌阳法院结案率在全市法院长期处于“垫底”地位。该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发现“送达难”是影响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于是通过与律师协会签订电子送达框架协议、与公证机构签署电话送达公证备忘录、推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约定明确的司法送达地址”合同等多种方式,探索构建多元送达路径,从易到难、以点带面,成功破解了“送达难”问题。改革后,各类案件审理周期大大缩短,得到当事人和律师的高度肯定。法院结案率也从2016年同期的41%上升至71%,位居全市第一。
第四,价值导向上,既强调示范作用,也提倡结合实际。总体上看,这些入选的改革案例都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值得复制推广。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提倡照抄照搬先进经验,因为这些改革举措之所以效果显著,很重要一个原因就在于结合实际、实事求是、以变应变。
我们在编写案例时,刻意针对同一主题,提供了不同的实践样本。例如,在绩效考核方式上,既有北京二中院依托大数据技术,实施精准化测算、智能化考核的案例,也有海南陵水法院这样信息化建设相对不发达,但通过整合机制、合理分层,推进简便易行考核的案例。在审判辅助事务处理上,既有广东中山第一法院这样精准剥离辅助事务,“打包”购买社会服务的案例,也有重庆江北法院这样推进文书送达、诉中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扫描归档等“八个集中”的集约化管理案例。在解决“送达难”问题上,我们也倡导多措并举,推出了福建厦门中院、泉州中院、四川德阳旌阳法院三种各具特色的送达创新模式。
记者朋友们,用数据报告和案例选编来呈现司改成效,对我们是一次全新的尝试。由于我们的人案数据平台还没有做到完全融合、实时呈现,部分改革数据仍依托各高院报送,可能还无法准确、生动、全面地呈现改革全貌。受篇幅和风格限制,20个改革案例的“故事效应”可能没有充分呈现,一些生动、鲜活的细节可能还体现不够,这些不足还请大家理解和体谅。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健全完善司法大数据平台,一手抓改革的推进落实和督察问效,一手抓改革的总结评估和经验交流,用更翔实的数据、更生动的案例,定期展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成绩单”。也希望今天发布的数据报告和案例选编能给诸位提供一些线索和启发,帮助大家发掘出更多更好的改革经验和改革故事。
今天我的发布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内容】
问:此次发布的案例,大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中西部法院的案例较少,请问这是基于怎么样的考虑,是否一定程度上反映改革发展不平衡?
答:这次选取的典型案例一共有20个,覆盖了13个省区市,其中北京、广东各有3个案例入选,上海、四川、福建各有2个案例入选。之所以有的地区多、有的地区少,并非我们迁就照顾、厚此薄彼。
实事求是讲,经济发达地区和试点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入选的案例相对多一些,这也是符合改革规律的。发展不平衡一直是我国国情,在司法改革领域也不例外。各地基础不一样,条件不一样,推进改革的批次和时间也有早晚,进度和成效有差异是正常现象。有的地区起步早、发展快,经验自然也多,如广东、上海。有的地区虽然起步较晚,但具有人员素质高、改革基础好等后发优势,也容易出经验,如北京、福建。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已在全国层面推开,但并不意味着全国法院齐步走,要实现改革均衡发展、整体推进,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很多好的经验都是被“逼”出来的。这些出经验的法院,多数位于人案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改革的压力大、动力足,各类问题倒逼他们先行先试,创造出相对成熟的经验,也取得了突出成效,因此入选的案例也相对多一些。通过总结提炼、交流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能够有效帮助其他法院少走弯路、快速发展。
当然,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改革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也是一个持续性过程,这次发布的只是《司改案例选编(一)》,后续我们还会不断编发改革案例,推广先进经验。也希望各地法院能够一面抓探索创新,一面抓经验总结,将更多创新举措以案例形式呈现出来。
问: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但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下一步将如何推进?
答:当前,人民法院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已搭建完成,重大基础性改革任务基本落地,并取得阶段性巨大成效。但改革也还面临一些问题,有的是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的是配套协同不足的问题;有的是老问题,有的是改革深化后产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包括:
一是部分基层法院的审判团队还没有组建完成;二是员额退出机制还未普遍建立,没有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三是绩效考核还存在平均主义或繁琐主义的倾向,操作上不够简便易行;四是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有待进一步健全,当然,还有一些是认识和理念层面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对改革的认识仍简单停留在遴选产生员额法官、提高工资待遇等方面,甚至认为员额制改革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就结束了,这是非常狭隘、片面的想法。
必须强调,员额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所有的改革举措,都是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展开的。员额法官遴选产生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责任制改革要求,健全完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抓紧增补审判辅助人员,用改革的思维和办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我们的工作重点,一是要重点抓落实,更加注重中央改革政策和制度文件的精准落地,防止一些硬杠杠到了地方打折扣,如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问题等。二是要重点抓协同,更加注重各项改革措施的协同配套和系统集成,防止一些改革措施因缺乏协同配套实际“空转”,如员额法官产生后,辅助人员配置是否到位、新型办案团队是否运行、监督管理机制是否跟进、绩效考核和奖金发放是否落实等等。三是要重点抓创新,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以改革创新思维破解人案矛盾,防止再回到一味强调增编添人的老路,防止改革“开倒车”。
除了完成中央的“规定动作”,下一步我们还将聚焦于一些管理创新和机制调整。例如,像苏州中院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庭审语音自动转换,提高庭审效率;厦门中院探索“公证+送达”模式解决“送达难”,等等,我们将鼓励各地在这些看似不起眼、但却实实在在制约司法公正效率的突出问题上,依法推进一批便民惠民利民的微创新,发挥落实改革政策的毛细血管作用,推动司法更加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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