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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注:本文原刊于东方头条,本号将其作为资料收录。(这里奇葩的,除了两位主人公,还有那位大义凛然向警方报案的女侠——盗贼的妻子)!如果哪位读者知道案例判决书或信息线索,欢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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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偷盗的案件每天都会有,只是像这种小偷分文未得,反而搭进去8000多的案件却真的不常见。
近日,警局就接到了一桩奇葩的报案,报案女子说自己的老公在入室偷盗时被勒索了8000多。这就很奇怪了,究竟是什么事情导致女子自己报案说老公入室偷盗呢?
原来是该女子的老公在一天夜黑风高的晚上潜入了一白领家中想偷几千块钱金来花花。因为家中是女白领一人居住。男子并没有等女子出门就开始下手了,只是在男子还未得手时就被女白领发现。女白领立马打算报警,小偷害怕得快哭了当即就下跪,让女子不要报警。
而女子也是一个奇葩的人,让小偷将身上的现金全部给自己才答应不报警,但小偷身上只有几百块现金,女子并不满意仍然打算报警。小偷这下就着急了,将自己卡上的8000多全部当面转给了女子。
本来是来偷钱的,结果自己反倒被勒索,男子回去后告诉了自己平时就比较厉害的老婆。老婆十分气愤,当下就报了警,将自己老公偷盗和被勒索的事件全部告诉了警察。
事后女子的老公和女白领均入狱,一方是因为入室偷盗另一方是因为勒索。不过小编也实在是很佩服女白领啊,一个女生在面对小偷时,不仅不害怕,竟然还有勒索的心情,也是一位厉害的女子呢!
【刑法库注】
本文正要刊发时,本号找到了本案疑似的原型:
偷鸡不成蚀把米 一女子敲诈小偷也获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9月13日 11:18
宁海新闻网讯 本想偷盗的小偷未偷分文,被女主人发现后,反而被敲诈了8000余元。日前,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年前的一天傍晚,35岁的四川人张某在宁海暂住房附近的水槽边洗碗,一时大意将自家门口的钥匙插在了门上未拔出。她的邻居兼老乡宋某在经过时看见,一时动了心思,顺手将钥匙拔下。
第二日上午,趁着张某出门,宋某利用钥匙进入张某家中,谁知,正在翻找时,就听见张某返回的声音,宋某赶紧出门,却还是让张某撞个正着。
张某立即大喊:“老乡也偷老乡的钱。”院里的其他老乡听闻,都出来了,纷纷指责宋某不要脸。张某和一旁的老乡刘某说要将宋某送到派出所处理,宋某一听吓坏了,赶紧跪下并拿出身上的1400元钱,交给张某,希望她不要报警能够私了。
事后,宋某表示,自己当时觉得如果如实讲没有偷到过,大家肯定不信,因为害怕张某会报警,这才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想私了。
张某一见宋某拿出钱表示想私了,便动了心思,尽管她清楚自己的钱财并未被偷,却说自己丢了8750元,想要私了就得赔她这么多。
宋某因为害怕张某报警,便答应了,并去邮局取了钱如数交给张某。
晚上回到家后,宋某的老婆发现了宋某的异样,一盘问,才知道缘由,便叫上亲戚要找张某去评理。结果双方打了起来,最终闹到了派出所。
本想保住面子,希望不要声张的宋某最终没有如愿,被处以行政处罚,而张某换了手机,跑回四川老家后,成了网上逃犯,去年年底,张某终于耐不过逃亡的恐惧,向警方投案自首。
近日,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张某一直低头抽泣,反复表示自己不知道这是犯罪,请求法院轻判。
庭审结束后,张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自己没上过学,才读了小学一年级就退学了,不懂法,很后悔。说毕,张某抱着她的老公哭了,不少在场的亲戚也很唏嘘。
法官表示,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案件,被害人没有过错,而此案中,被害人自己有过错,毕竟是他进到张某的房间实施盗窃的。此外,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案件,敲诈人事先有一系列的预谋和策划行为,该案则并没有经过事先预谋等行为。
法官又表示,该案宋某因盗窃未遂,因此最终只是被处以治安行政处罚。但是,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刑罚,即只要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这4种情况,均可在无数额要求的情况下追究盗窃者刑事责任。故,宋某的这一行为如果是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宋某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还提醒,在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寻求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本号评论】
从上述两则新闻可以断定报道的是同一起案件。
然而,两则新闻报道的案件不仅在时间上相差了十年,在案情上也大相庭径:
(1)夜黑风高的晚上?
(2)小偷身上几百元现金?
(3)小偷主动告诉老婆?
(4)老婆主动报警?
(5)双双入狱?
(6)……
无良媒体,想吸眼球可以理解,但在报道“新闻”时能不能尊重基本的案件事实?不要没底线!
(转载本文,请附上本号二维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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