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开课---7月6-7日 成都 | 物业企业多种经营开发策略与落地经营实务精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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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开展湘湖人家小区“僵尸车”整治工作,保护公共停车资源,提升业主居住环境体验,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湘湖人家小区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由萧山区湘湖人家小区业主大会授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中“僵尸车”指长期停放湘湖人家小区公共空间的废电瓶车、自行车、中大型童车、摩托车与汽车。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开展“僵尸车”专项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疑似“僵尸车”:
1、外观残旧破损;
2、轮胎瘪扁;
3、失去使用功能;
4、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或消防通道且无牌照;
5、落满灰尘或堆放杂物或贴满广告。
第四条
希望业主、住户按规则停放自己的车辆,对于使用频次低的车辆,要及时清除灰尘或张贴“非僵尸车”等提示词,方便物业服务企业精准甄别,避免误会和不必要麻烦。
第五条
对于疑似“僵尸车”的电瓶车、自行车、中大型童车与摩托车,物业服务企业拍照并登记车牌等信息,连续公告三天,催促业主及时认领或处理。对于疑似“僵尸车”的汽车,由物业联系车主在七日内缴清所欠停车费用,逾期未处理者,按照“僵尸车”处理。
第六条
逾期仍无人认领的电瓶车、自行车、中大型童车与摩托车将被默认为“僵尸车”,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移至指定地点,并张贴“僵尸车”标识。僵尸汽车移至小区外马路边。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初对“僵尸车”暂存区的电瓶车、自行车、中大型童车与摩托车进行一次盘点,并重新张贴一张“僵尸车”标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将无人认领满三个月的“僵尸”电瓶车、自行车、中大型童车与摩托车,在小区群进行最后24小时公告,并在各楼道张贴“僵尸
车”照片。如仍旧无人认领,将当成无主车辆处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次发“僵尸”电瓶车、自行车、中大型童车与摩托车公告时,同步发送三家以上废品回收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业主、住户咨询和处理废弃车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湘湖人家社区、湘湖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湘湖人家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发布制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僵尸车”长期占位等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物业公司管理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纠纷,如何明晰管理权利边界、避免纠纷产生,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维护公共区域秩序是每一位小区业主的义务。报废车辆长期占用小区公共区域,造成公共停车资源浪费的同时加大了小区消防隐患,侵犯了全体业主公共利益。车主经物业公司、业委会公告提醒仍不配合,物业公司、业委会对该车辆进行管理并无不当。
报废的车虽长期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但存放地点为车主所住小区,报废车仍处于车主控制之下,且车辆悬挂有机动车牌照,可通过交管部门查询到产权人,因此,该车不属于无主物。经物业公司张贴公告提醒后仍不移车,不代表车主必然放弃所有权,故物业公司、业委会擅自对车辆作出变卖处置无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超出必要管理范围造成的车辆损害,车辆所有权人可向擅自处置的物业公司、业委会主张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权人或所有人不明之物。举个例子,比如小区内被丢弃的垃圾等属于无主物,可以由物业公司、业委会进行统一清理。
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