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音乐版权纠纷再起。网易云音乐因侵犯音乐版权被腾讯音乐娱乐告上了法院。事件一出,引发了较大范围对“音乐版权”的探讨,有人认为音乐行业采用的“独家模式”不利于行业发展,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自2015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无版权音乐作品全部下线以来,这条被称为
“史上最严版权令”
的政令,就已经从政策层面为音乐的正版化之路,打下了基础,也为音乐产业发展,特别是版权保护立下了新规则。
音乐版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版权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等在内的17项权利,
其中13项权利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有权获得报酬。
2005年和2006年,我国针对网络著作权相继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用以保护网络著作权,维护作者的利益,认定数字音乐的传播要依法授权,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和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比如在KTV、电视节目等场合使用、翻唱、演绎一首作品,就应当取得作品版权人的许可,版权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版权收益。而在音乐播放器平台上,音乐人或歌手要翻唱、发布、传播某首音乐作品,也同样如此。
然而由于数字音乐版权有其特殊性,上述法规的适用性并不是很强。加之“许可使用费”和“避风港”原则等规定,给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带来新难题。
音乐版权最常见最直接的侵权来自数字音乐市场各音乐平台,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1)提供非法的数字音乐试听和下载链接;
2)未经授权或许可经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字音乐;
3)提供破坏他人保护措施的技术手段。
这也直接导致近年来关于音乐版权纠纷案件频发。
2015年以后,在“最严版权令”下,盗版歌曲大规模下线,数据显示,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共下线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20余万首,极大地解决了音乐平台侵权问题。与此同时,各大音乐平台也更加重视版权竞争与保护,纷纷进行版权布局,打击盗版的另一把利剑——
“独家版权”
应运而生。各数字音乐平台通过购买独家版权、转授权,建立起各自的版权库,进而带动了数字音乐的全面正版化。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等内容,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由此可见,“独家版权”模式已经成为打击和杜绝盗版的一把利剑。“独家版权”模式有效地促进音乐平台重视版权、购买版权、维护版权。在此模式下,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法对盗版行为提起诉讼,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音乐正版化。
同时,“独家版权”可以实现音乐版权内容效益的最大化。在保护和尊重正版音乐作品的权益下,数字音乐服务商不仅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合作分销,服务商们还可以对优质的音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利用。音乐人、唱片公司的资本投入与收益平衡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