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债转股的方案中,还明确规定了“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银行债转股,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至于实施机构,《指导意见》中表示,“鼓励AMC、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也可以实施债转股,同时允许银行申请设立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某国有大行资深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银行不直接债转股,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二是根据巴塞尔协议三制定的资本管理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企业股权,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上升为1250%,而正常贷款的风险权重仅为100%。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计提风险资本,银行也不会有积极性参与债转股。
至于债转股的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券商分析人士认为,这就意味着投资者购买债券等形成的债权暂不在债转股的范围内。
也有记者在提问时表示,债转股现在推出是否主要为了化解和转移银行的风险?对此,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否认。
他表示,和上世纪90年代有的银行不良率高达20%以上不同,今天的银行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今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经过外部审计师审核后的不良贷款率只有1.75%,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76%。我国的银行业是安全的、稳健的,所以说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目标不是化解银行体系风险。
其次,王兆星强调,本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债权范围并非针对不良贷款,而是为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和杠杆率。因此债权范围也包括正常贷款等,并非专门针对不良贷款。
(编辑: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