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
昨天,备受关注的江歌案正式宣判,凶手陈世峰获刑20年。
宣判后,各路媒体纷纷炸开了锅,对判刑结果表示不满,甚至有人说,陈世峰不死,我们都将陪葬。
我知道,江隔的妈妈在法庭上晕倒,在事发后悲痛欲绝,在案件审理前,她也呼吁人们签字,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
我也明白,陈世峰心狠手辣,泯灭人性,理应付出代价。
然而,脱离现实谈死刑,更像是耍流氓。
早在江歌案刚引起争议时,奴隶社会的一篇文章就援引了世界各国的刑法状况——
在联合国的195个成员国中,53%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死刑;
3%的国家原则上废除死刑,但在特殊情况下(战争时期)可执行死刑。
26%的国家法律上维持死刑,但至少十年未执行,或处于中止执行;
仅有18%的国家,真正保留了死刑;而中国,是每年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远超伊朗,沙特和美国。
也许,在我们眼中,陈世峰就该以命偿命;但废除或基本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种现象也有弊端,但一味推崇死刑,枉顾世界潮流,更显得缺乏理智。
(二)
在有些人看来,呼吁陈世峰死刑,代表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是自身正义的表现。
他们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这种心情无可厚非,但此类论据,一样站不住脚。
首先,过失杀人,激情杀人和蓄意谋杀,于情于理,都有着本质区别。
在法律上,三种情况的定罪,也各不相同,甚至有着天壤之别。
如果我们认为,无论过程怎样,手段如何,杀人就该偿命,我们又能怎样期待过失杀人者承担责任?毕竟,套用陈胜起义的名言,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既然终有一死,为何还要主动自首,承认错误?
当然,按照庭审记录,陈世峰故意杀人且早有预谋,不在上述讨论之内。
但一命偿一命的逻辑,也实在不乏漏洞。
如果杀人需要偿命,挖掉别人的眼珠,是否应该失去眼睛?盗窃他人的财物,是否该被砍掉双手?
如果上述问题成立,我们的道德与法律,司法与社会,又和人类文明初期的《汉穆拉比法典》,塔利班统治下的极端政权有何区别?
文明发展至今,不是为了严刑峻法,更不是为了冤冤相报;杀人自然不该容忍,犯罪也理应受到惩罚,可如何量刑,怎样定罪,都需要专业的判断,理性的决策,绝非一句空话,一桩案件所能断定。
如果我们今天认为,杀人就该去死,法律的一切解释豁免权,都掌握在身为外行的公众手中;明天,我们又会因为什么,以法律为名,将一个人判处死刑?以此类推,中东国家的荣誉谋杀,又是否会变得合法?到时候,我们的自由,我们的安危,谁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