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省药品采购中心:
为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115号)和《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主体地位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基本药物制度,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按照《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药品。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政策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配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非基本药物,满足专科用药、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的用药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具体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应与当地推行分级诊疗制度用药相衔接,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逐级上报。
非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执行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严禁网下采购。非基本药物合同签订、配送关系建立等环节参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落实“两票制”相关政策。
鼓励医联体内根据双向转诊患者就医需求,通过延伸处方、集中配送等形式加强基层和上级医院用药衔接,方便患者就近就便就医取药。
三、加强综合监管,保证用药安全
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满足群众临床用药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要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药事管理,合理设定监测指标,强化安全用药,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对药物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统计分析。重点监控辅助用药、超常使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