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可能将设计特征记载在简要说明中,也可能会在专利授权确权或者侵权程序中对设计特征作出相应陈述。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专利权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申请人说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被申请人高仪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展示了以下的PPT。
Ⅰ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首先通过PPT归纳涉案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喷头头部跑道状的出水面设计及与之配合的出水孔排列形状”。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Ⅱ
申请人健龙公司代理律师可不是这么认为的,申请人认为淋浴喷头产品包括头部与手柄两个部分,两部分各自的设计特征及其连接方式和比例大小,在产品使用时均容易被直接观察到,是构成淋浴喷头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基础。
Ⅲ
被申请人高仪公司通过四份在先外观设计,说明现有设计的出水面为圆形,授权外观设计为跑道状的出水面,该特征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Ⅳ
现有设计中其他形状的出水面,与授权外观设计为跑道状的出水面不同。
Ⅴ
现有设计中是椭圆形的出水面,与授权外观设计为跑道状的出水面不同。
ⅵ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审证据2的回应,是通过PPT来加以说明的,非常直观明了。在庭审中这种对于对比文件的质证方式,效果确实要比单纯的文字质证要好,也很值得小伙伴学习借鉴。
ⅶ
(红色圆形虚线系笔者为方便论述附加,原PPT无此圆形)
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被申请人高仪公司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手柄上设置有一类跑道状推钮,而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该特征是否属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在PPT中可以很轻易的把不同点标注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