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优秀论文奖评选办法
(2015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费孝通优秀论文奖是以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社会活动家,上海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创始人费孝通先生的名字命名的,以全国社会学一级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为评选对象的学术性奖项。该奖项由上海大学社会学院、《社会》杂志和费孝通学术思想研究中心联合设立,旨在传承费老的学术思想与治学精神
第2条 自2015年起,费孝通优秀论文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3条 费孝通优秀论文奖参评作品的参评对象为前一年度在中国大陆高校社会学一级学科就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已经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在职研究生除外),每年的获奖者不超过5名。
第4条 参加本奖项评选的论文,可由作者本人、导师向其所在的社会学院(系、所)提出申请,也可由所在社会学院(系、所)进行推荐;作者本人也可以自荐;每个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2篇,每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1篇。(如有特殊情况,可联系评委会秘书处[email protected])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5条 费孝通优秀论文奖每年评选名额根据参评论文质量确定,但不超过5名(另设若干名提名奖)。每届奖项在参评论文质量不佳的情况下可空缺。
第6条 获奖作品的奖金数额由费孝通优秀论文奖评委会另行确定。
第四章 评奖组织
第7条 费孝通优秀论文的评选活动由该奖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委员会负责评估并最终确定获奖作品名单;评选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事宜。
第8条 费孝通优秀论文评奖委员会由国内外著名社会学者组成。
第9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指导的研究生若申请该奖,该评审委员应对当年本奖励的评审工作加以回避。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10条 优秀研究生论文的评选标准是:
1.公开发表,论文的选题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且确属社会学研究前沿或亟需研究的重要问题;
2.在理论观点或研究方法上有重要创新,达到本学科国内先进水平;
3.论点明确,材料翔实,逻辑严谨,文字表达准确流畅,符合学术及伦理规范。内容不涉密。
具体细则可由评选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11条 每年的3月中下旬由“费孝通优秀论文奖”评选委员会秘书处发布评奖通告,并开始接受参评作品。
第12条 提交参评作品的截至日期为每年的5月30日。
第13条 参评者需将公开发表论文的电子版1份、推荐表1份发送到秘书处指定的邮箱,并将盖有单位印章的推荐表原件寄至秘书处。秘书处将收到的参评作品登记后,送交评选委员会。
第14条 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初审采取由评审专家分别单独评分的方式进行。根据每篇论文的专家初审综合平均得分(对该论文进行评审的专家对该论文所评之分总和/对该论文进行评审的专家数目)排序挑选前十名论文进入终审阶段评审。终审采取评审委员会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在专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半数票当选的原则、按得票顺序确定获奖者名单。
第15条 秘书处于初审完成后将入围名单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参评资格。
第16条 秘书处于获奖作品名单产生后公布获奖作品名单,并举办颁奖仪式及相关学术论坛。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17条 凡对获奖作品有异议者,可在自获奖作品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异议。
第18条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作证材料,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对收到的异议,由秘书处送交当年度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有义务对异议者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19条 评选委员会应在30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认为异议成立的,讨论决定应否取消该作品的获奖资格。评选委员会应把评选委员会对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人。
第20条 如获奖成果存在违反学术及伦理规范方面的问题,一经核实,不受时间限制,评选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置乃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21条 本章程由“费孝通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