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创作者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具有实用性和审美价值,并可大批量工业化生产的,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在权利作品形成并发表时间早于被控侵权产品,两者之间构成实质性相同,被控侵权人具备接触权利人作品的条件,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由其自行设计,独立完成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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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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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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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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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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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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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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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韬、史乃兴、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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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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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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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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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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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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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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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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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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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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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左尚明舍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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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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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
四、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30万元;
五、驳回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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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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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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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顾军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璐,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苑俊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星星,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虹婷,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XXXX。
负责人刘佳。
上诉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梦阳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尚明舍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卢璐,被上诉人中融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星星、黄虹婷到庭参加诉讼,梦阳销售中心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尚明舍公司一审诉称,其于2009年2月1日创造完成”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家具产品。梦阳销售中心为中融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代理经销商。左尚明舍公司发现梦阳销售中心门店销售品牌为”越界”的红木衣帽间与”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完全一致。”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属于实用艺术品,中融公司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梦阳销售中心侵犯了左尚明舍公司对该作品的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1、中融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左尚明舍公司著作权的唐韵红木家具;2、梦阳销售中心停止销售侵犯左尚明舍公司著作权的唐韵红木家具;3、中融公司在其官网和《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中融公司、梦阳销售中心连带赔偿左尚明舍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5、中融公司、梦阳销售中心赔偿左尚明舍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5513.5元。
中融公司一审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左尚明舍公司作品体现了生活中常见的家具元素的组合,其设计缺乏创造性、艺术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中融公司生产产品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且由中融公司设计人员独立完成,不构成侵权。
梦阳销售中心一审辩称,左尚明舍公司设计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梦阳销售中心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查明:
左尚明舍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7日,注册资金为260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新型建筑装饰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各类家具,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2009年1月,左尚明舍公司设计了一款名称为”唐韵衣帽间”的家具图(图纸编号为016-5-001、002、003),其中编号为016-5-001图案附产品配置(配置产品编号分别为纯铜门板拉手AB-185、纯铜角花AE-037、纯铜抽屉拉手AH-1759)。2009年3月15日左尚明舍公司与成都尚彩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地区零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左尚明舍公司授权成都尚彩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四川成都市区”左尚明舍”S系、1系、3系定制产品的唯一零售代理商。2009年6月19日成都尚彩家居有限公司向左尚明舍公司订购了”唐韵衣帽间”等家具产品。2009年7月,左尚明舍公司委托上海傲世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对其制作的系列家具拍摄照片(其中含016唐韵系列)。
2011年9月14日、2011年10月10日,左尚明舍公司先后在和家网、搜房网进行企业及产品介绍与宣传,同时展示了其生产的”唐韵衣帽间”产品照片。
2012年11月14日,左尚明舍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衣帽间组合柜(唐韵)”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7日(专利号为ZL201230552081.8)。2014年4月3日,中融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3年12月10日,左尚明舍公司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方法》的规定,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对”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如下信息:登记号:沪作登字-2013-F-00138855号,作品名称: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崔华,著作权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制作时间:2009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未发表。
2013年11月29日,左尚明舍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左尚明舍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琢砺在公证人员李运洪、吴键逸现场监督下,由曹琢砺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电脑,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连接互联网;2、打开傲游浏览器,屏幕显示为傲游的起始页面,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实时全屏截图并打印该截图;3、点击百度搜索栏输入”越界家具”,进入公司简介页面、产品中心、新闻中心页面,继续点击”越界家具南京专卖店开业盛况”、”南京店开业促销活动”……。曹琢砺对现场操作过程中所见网页进行下载、截屏、打印。2013年12月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9333号公证书。
2013年11月25日,根据左尚明舍公司代理人的申请,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人员杨君、杜辰及左尚明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丽,来到南京市光华门的石林家居广场一楼门2”CROSSING越界”商铺,施丽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订购了名为”唐韵红木”的衣帽间一套(规格:3980/1810x570x2400),并与销售方约定由销售方送货到指定地点。施丽现场支付了定金6000元,销售方与施丽约定发票在所有款项支付后出具。施丽现场取得了合同编号为20131125的《合同》一份(附图纸复印件两张)、编号为0006322的《收据》一张、宣传画册一份和名片一张。公证员使用手机对该店铺门头及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5张。购买结束,公证人员与施丽共同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将现场取得的上述材料(原件)复印后交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2014年1月6日下午,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及施丽共同来到位于南京市新港开发区恒泰路附近的一处仓库(仓库门口有”南京耀阳科技有限公司”、”许多快餐”字样),一位送货员将二十一包包装完好的货物送至仓库内,并将合同编号为NJSL13-11-9的《安装派工单》和两张图纸原件交给施丽。随后由工作人员顾志芹(公民身份号码:××)和周海芳(公民身份号码:××)对货物进行拆封、清点,……之后,工作人员将已经拆封的货物重新打包并由公证人员封存,……施丽向公证员提交了声称由其同事曹琢砺于2014年1月6日在南京市光华门的石林家居广场开票处开具的发票(发票号码为02639121)一张。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照相机对该发票及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二十八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安装派工单》及图纸原件复印后将原件随同已封存的货物一并交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2014年1月13日上午,公证人员及施丽再次来到南京市新港开发区恒泰路附近的仓库。……工作人员顾志芹和周海芳对货物进行拆封和安装,之后两位工作人员将上述衣帽间拆卸并重新打包,由公证人员对上述打包的货物进行封存,共封存货物二十一包,封存的二十一包货物全部交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公证人员对上述安装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并拍照,当日共拍得照片七十张。
以上公证现场拍摄照片共103张,由公证处人员刻录制作成光盘一式三份。2014年1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了(2014)宁南证经内字第932号公证书。
一审审理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左尚明舍公司主张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进行对比。左尚明舍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整体呈L形,布局与其作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衣柜的门是整个家具最具独创性部分,它体现了中式对称的家具风格,衣柜门板四周嵌有铜角花,门下有四个抽屉,抽屉上有铜拉手与涉案作品上的铜拉手相同。涉案作品贴面花色呈黄、红、绿、褐、黑套色组成,颜色层次丰富,在棕红色中,点缀了绿色,被控侵权产品花色以棕褐色为基础,中间参杂黑色、青色花纹与涉案美术作品花色一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左尚明舍公司认为其作品独创点体现在:板材花色、铜配件设计、中式对称性。中融公司、梦阳销售中心认为,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呈L形,但涉案作品L形拐角处为45度,被控侵权产品L形拐角处为90度,L形和对称是家具设计的常见结构;二者整体结构存在较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按竖格板数量分割为5个独立单元,而涉案作品按竖格板数量分割为7个独立单元;花色方面,被控侵权产品为深褐色仿木纹理,呈亮黄色,涉案作品花色为红色、绿色组合,未见纹理结构;被控侵权产品花色及铜配件均从第三方处订购,为行业通用材料。中融公司同时认为其产品系其独立创作。
左尚明舍公司称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0元、公证费16520元、购买被控产品支出15399元及交通费等。
另查明,中融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加工贴面板、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木地板、木门、建筑材料、家具、五金交电、经济贸易咨询;委托加工家具、木门,木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