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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名 | 湖北省2017年招录选调生公告

高校人才网  · 公众号  · 求职  · 2017-02-27 12:08

正文

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 2017 年湖北省选调生招录工作的通知》(鄂组通 [2017]5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 2017 年继续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湖北省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招录一批选调生到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数量

2017 年全省计划招录选调生 1600 名。其中,面向国内高等院校 2017 年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招录 1270 名(含定向招录紧缺专业应届毕业生 193 名,定向招录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 50 名左右,定向招录在我省就读的西藏、新疆籍应届毕业生 15 名左右),面向省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 330 名。

二、选调对象

1 、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下同),或具有 1 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或被评为学校 三好学生 ,或为我省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

2 、省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我省有关部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 人员和 西部计划 志愿者),应为中共党员,或被评为学校 三好学生 ,或在服务期间获得过县级以上工作表彰;在基层服务满两年且表现优秀、目前在岗。

3 、武汉市专项选聘生,应为武汉市专项选聘的“ 985 工程”院校毕业生,在武汉市服务满两年且表现优秀、目前在岗。

4 、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应届毕业生,应为在鄂高校就读,政治表现好,愿意留在湖北基层工作的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以上报考人员均不包括网络学院、成教学院、自考助学班、专升本的毕业生。

时间计算均截止至 2017 7 31 日。

三、选调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遵纪守法。

(二)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表现良好,发展潜力大。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勤奋敬业,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安心基层工作。

(五)作风正派,品行良好,群众观念强。

(六)身体健康。

(七)应届本科生年龄不超过 25 周岁( 1992 7 31 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28 周岁( 1989 7 31 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 32 周岁( 1985 7 31 日以后出生)。省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本科生年龄不超过 28 周岁( 1989 7 31 日以后出生),研究生不超过 32 周岁( 1985 7 31 日以后出生)。应届毕业生中,本科生应在 2017 7 31 日前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应在 2017 7 31 日前获得毕业证, 2017 12 31 日前获得相应学位。

(八)符合报考职位的相关要求。

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先进工作者、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和贫困偏远地区报考原籍所在地职位的报考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校或工作期间受过处分、在各类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网上报名、考试考察、审批录用等程序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发布公告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2017 年湖北省选调生招录公告》。

(二)报考申请和资格初审

合选调范围和条件的报考人员,登录 湖北人事考试网( www.hbsrsksy.cn 下载并填写《 2017 年湖北省选调生推荐报名登记表》,及时向所在院系党组织、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提交报考申请,同时提交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由所在院系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省内服务基层项目报考人员,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把关,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委组织部汇总。

各地各单位应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严格把关,凡报考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在任何一个环节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人员考试或录用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网上报名

经各高校党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初审合格人员, 2017 3 1 9:00 3 7 17:00 期间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 www.hbsrsksy.cn )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蓝底彩色电子照片( jpg 格式,大小 20kb 以下,与纸质报名材料照片一致)。报名时,必须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报志愿时,实行分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分职位报考,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四)网上资格审核与确认

1 、网上资格审核。

各市(州)委组织部按照报考职位相关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并进一步确认有关资格、条件。

2 、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报考人员于 2017 3 2 日至 3 7 17:00 期间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同时进行报名确认并缴纳笔试报名费 100 元。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信息不全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其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城市低保家庭大学生和农村特困大学生,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在笔试时退还报名费。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3 、报送书面报名材料。

通过网上资格审核人员于 2017 3 10 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 将纸质报名材料报送所报考市(州)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处)。 其中,在我省就读的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应届毕业生报考定向职位的,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报考面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定向招录职位的,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需要报送材料为:

1 )高校应届毕业生:①《 2017 年湖北省选调生推荐报名登记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所在院校出具的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证明(或学生干部聘书复印件)或校级三好学生证书复印件;④学生成绩单;⑤毕业院校学籍部门出具的高校录取名册复印件(用以证明学校录取批次);⑥报考 A03-A04 职位的考生,还应提交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经学校盖章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2 )省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武汉市专项选聘生:①《 2017 年湖北省选调生推荐报名登记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④毕业院校学籍部门出具的高校录取名册复印件(用以证明学校录取批次,由学校盖章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⑤县(市、区)委组织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和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工作服务协议复印件;⑥县(市、区)委组织部出具的中共党员证明或校级三好学生证书复印件或获得过县级以上表彰的有效证明材料。以上复印件需经县(市、区)委组织部盖章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A4 尺寸纸张打印或复印。资料不全、不合规范或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材料收取截止时间 2017 3 20 日),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个人承担。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请于 2017 3 14 9:00 3 17 17:00 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组织笔试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 2017 3 18 日统一组织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时间一天,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结束后,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分职位按计划选调人数与面试人数 1:3 的比例划线确定面试人员,其中定向招录紧缺专业职位按照 1:1.5 的比例划线确定面试人员。如该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要求,则直接按相应比例减少该职位招录计划。

(七)组织面试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在 2017 4 13 日至 16 日进行。具体事项请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八)公示、考察和体检

面试结束后,以百分制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 50 %的比例计算最后得分,并按照计划选调人数与考察对象 1:1.2 的比例分别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人选。所有入围下一阶段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均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在公示的基础上,由各市(州)委组织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进行排序,比选择优,研究确定初步录用人选,不简单地以分数取人。各市(州)委组织部组织初步录用人选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按照考察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九)审批与录用

各市(州)委组织部提出拟录用人选名单,省委组织部统一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布。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不予录用。

在选调计划内,因本人放弃及身体等原因出现缺额的,由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需要,从同一招考类别进入考察范围人员中,依照考察排序从高到低的顺序提出补录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面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在湖北省就读的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毕业生定向招录工作按上述程序进行,单独划线录取。

选调生正式录用后具备公务员身份,其管理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选调生的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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