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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英详解:挂靠纠纷中,发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的风险防范路径!

智合  · 公众号  ·  · 2024-07-11 18:31

正文

在建设工程实际中,充斥着大量的 挂靠(借用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等情形。


此时,作为工程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将会因为 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 这一主体的存在而面临诸多额外的法律风险,比如 工程款支付责任风险、承担实际施工人对外债务的风险、结算风险、用工责任风险 等。


由于被挂靠人仅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就需要对其损失予以补救,这种补救诉讼就是 建设工程挂靠情形下的追偿诉讼


从企业视角来看,建筑企业普遍依赖挂靠经营生存发展,此时追偿权诉讼便成为了生存必备利器—— 不但可以有效弥补非法挂靠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还能防范一系列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过去的法律服务中,不少 建工律师 企业法务 都在被动应对相关诉讼,不仅导致企业在被动挨打,每一次败诉也都是对实际施工人利用代理关系损害建筑企业的鼓励。


实际上,这类诉讼是建筑企业实际承担责任之后的追诉,可以 挽回企业损失 ;且 案源广泛、法律依据充分、败诉率低 ,委托人的诉讼利益期望值通常又较低,非常适合风险代理模式诉讼,也通常会有较好的收益。


掌握建设工程挂靠情形下追偿权诉讼的规则,运用法律武器从不同视角进行追偿权诉讼 ,成为建工律师必备之技能。


要学,自然就要跟 行业标杆、头部大律师 学。


7月12-14日晚19:00 建纬研究院院长 朱树英老师 再度莅临智拾网,率 建纬工程索赔业务研究会主任 孙宁连律师 、副主任 顾增平律师 ,带你从发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多角度透视实操难点,学到最正宗、系统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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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 又称 “借用资质” ,建筑行业中,企业需要具备一定资质才能进行工程建设,在利润的刺激下,挂靠经营的工程建设模式也就应运而生。在挂靠情形下包括 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 三方主体,存在 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关系 这两个法律关系。


如何分别从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三方主体的视角,识别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给出相应对策?


Part.1

朱树英

建纬研究院院长


发包人接受挂靠的法律风险

以及防范被挂靠的对策


发包人 而言,挂靠模式法律风险巨大,但大多数挂靠经营都通过 合法的外在形式 进行了包装,让发包人难以有效防范背后的风险和责任。


一方面, 在发包人对挂靠经营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哪些涉诉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来,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来,实际施工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代位权的规定,提起针对发包人的代位权之诉。该路径下,实际施工人可就不限于工程价款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


因而,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律虽对发包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发包人仍然面临着诸多诉讼风险。那么, 这种情况下,如何帮助发包人有效规避风险?


另一方面, 发包人在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情况下,非但不会受法律保护,反而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合同订立阶段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意味着其对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且追求或者放任合同无效的后果发生。也就是说,从这一阶段开始,律师就应当帮助发包人进行风险甄别,提前预判。


若发包人在 合同订立后 才知道实际施工人属于借用资质,便应当意识到这一行为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律师要做的,便是帮助发包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扩大。


建工律师应当 以长远的眼光为发包人提供应对策略、不断更新防范措施,以维护其合法利益


7月12日晚19:00 建工泰斗、建纬研究院院长 朱树英老师 将从 发包人 视角,深度剖析发包人接受挂靠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被挂靠的对策。


课程大纲

一、楔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规则综述


二、从案例分析视角谈发包人知情情形下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司法路径


三、从工程实践视角谈发包人防范被挂靠的策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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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孙宁连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挂靠人权利路径及裁判尺度


挂靠人 的视角出发,其核心难点便是如何 主张工程款债权 的问题。


首先, 挂靠人能否向被挂靠人主张支付工程款?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处理方式也不同。


一种情况是,被挂靠人已经从发包人处收取了工程款,但拒不支付给挂靠人。此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协议均无效, 挂靠人是否还有权向被挂靠人追索工程款? 被挂靠人收取工程款是否还存在相应法律依据?


另一种情况则是,发包人尚未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这其中也包括被挂靠人已通过法院起诉发包人并取得了工程款债权,但发包人未能实际履行的。


此时,由于挂靠协议中一般只约定被挂靠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挂靠费,不会约定由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基于双方的挂靠关系, 挂靠人是否还享有对被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其次, 挂靠人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


这其中,又涉及到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 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双方之间形成的意思是否能得到法律认可的后果、是否能产生合同效力即合同之债。据此,才能有的放矢地选择挂靠人权利实现的路径。


因此,挂靠人直接提起针对发包人的诉讼, 应事先充分做好预案,严格审查挂靠的具体情节,准确把握发包人与挂靠人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7月13日晚19:00 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建纬工程索赔业务研究会主任 孙宁连律师 ,将从 挂靠人 视角,深度拆解挂靠人权利路径及裁判尺度。


课程大纲

一、挂靠人权利路径选择及相应风险

1.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选择

2.挂靠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挂靠人选择不同权利路径的相应风险


二、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条件及司法尺度

1.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条件

2.认定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司法实践及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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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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