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向部分会员单位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下称“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其中《系统规范》规定了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非功能性要求。
而《业务规范》更加值得P2P从业人士的关注。相比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定更加细致,有诸多创新之处,但也有少许值得商榷之处。
本文将解读我们P2P人士真正重点关注的部分,明白这份《业务规范》要你做什么。
《业务规范》要求存管银行应当对P2P平台建立一套审查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存管银行给打算进行存管的P2P平台设立准入门槛。
这个存管审查机制包含两块内容:
(一)存管审查标准
存管银行审查P2P平台6大标准:
1.P2P平台完成工商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2.P2P平台应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P2P备案登记。
3.P2P平台取得ICP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在2016年11月份银监会等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13条和第14条中,只是要求P2P平台应在备案登记完成后,应完成资金存管,并未要求P2P平台先取得ICP许可证,再进行资金存管。
在已经发布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地的P2P备案指引中,只有上海、厦门没有要求必须先取得ICP再完成存管。
因此,此次《业务规范》可能为了顺应大多数地方监管要求,规定了存管银行审查时应当要求P2P平台取得了ICP许可。
4.审查P2P平台股东和高管背景、业务模式等情况。
5.审查P2P平台是否从事了《暂行办法》规定的“13条红线”的活动。即自融、设立资金池、混业经营、发布类资产证券产品等。
6.其他
(二)存管审查材料
存管银行可以要求P2P平台提交各项审查材料。这类审查材料基本都是P2P平台为了进行备案登记而提交的材料,因此不用额外再准备。
值得注意的材料有两类:
1.P2P平台技术系统相关材料。因为存管要进行系统对接,所以准备这类材料是必要的。
2.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人合规经营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现在存续的网贷机构,如果还要进行资金存管的话,按照《业务规范》,应该在存管之前,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以备存管银行审查之需。
这里面主要针对P2P平台上的客户进行开户、绑卡、投标时的业务操作进行了规范。
提出了三码验证(客户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四码验证(三码+手机号)、五码验证(四码+卡密)以及首笔支付认证的使用情形及要求。
在“存管资金管理”中的“投资”这个规定里,允许自动投标类的产品,客户可以在投资之前预先授权,而不用投资时再授权。这也就认可了P2P平台自动投标的合理性。
下为《业务规范》的关于投标的规定:
“出借人对网络借贷项目进行投资时,存管人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确保投资是客户本人或客户本人授权操作,不得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其中,如为客户授权操作的,存管人应在客户授权时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确保授权为客户本人操作,并可设置期限、金额等限制。仅针对委托人运营平台提供的自动投标类产品,客户投资前可以进行授权。
存管人应实现出借人投资资金从出借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子账户,不得支持第三方账户中转。存管人应在资金划拨过程中实时对交易信息和标的信息进行表面一致性核验。”
与银监会之前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相比,此次《业务规范》特别规定了系统上线的期限,即3个月以内系统上线:
“存管人应要求委托人制定存量业务迁移计划,将委托人全部历史待还标的及信息迁移至存管系统中。存管人有义务按资金存管合同要求,协助委托人完成全量客户数据、资金的迁移,迁移周期应不超过3个月。
存管人应要求委托人从接入存管系统之日起,所有网络借贷业务的客户资金都应由存管系统进行管理。”
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各类P2P机构的合规备案时间表。
此次《业务规范》将此前《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的P2P平台与存管银行的每日对账要求更加细化。
要求P2P平台与存管银行的每笔资金流水每日一致、客户账户信息每日一致、分账户与总账户每日一致。
此前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19条还提到:P2P平台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银行。
而此次《业务规范》规定:P2P平台暂停、终止业务时,存管银行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平台或清算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
至于存管银行是否参与P2P平台清算方案的制定?存管银行如果没有收到P2P平台暂停、终止业务的通知该如何处置?等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
此次《业务规范》按照网贷小额分散的监管思路,明确了存管银行对P2P平台的监控方式,提出的至少3种限额监控方式,很值得P2P平台人士关注:
总的来说,目前《业务规范》里涉及的限额监控都只是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借款如何监控的问题进行规定。但824《网贷暂行办法》第17条还规定:
“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存管银行来说,如果有些大型的存管银行已经为多家P2P平台进行了资金存管,那么同一借款人在不同P2P平台借款如何进行限额监控?这将是摆在监管层和存管银行面前的课题。
作者:张纲律师团队
来源:金融法律资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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