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哲学园
哲学是爱智慧, 爱智慧乃是对心灵的驯化。 这里是理念的在场、诗意的栖居地。 关注哲学园,认识你自己。
目录
51好读  ›  专栏  ›  哲学园

胡塞尔与黑格尔:殊途同归?

哲学园  · 公众号  · 哲学  · 2017-04-19 06:46

正文


胡塞尔与黑格尔:殊途同归? 

 

杨宝富


作者简介:杨宝富,云南大学哲学系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7 年 02 期

原发期刊:《哲学研究》2016 年第 201611 期 第 62-68 页

关键词: 胡塞尔/ 黑格尔/ 主体性/ 辩证法/ 现象学方法/

摘要:本文针对海德格尔关于胡塞尔与黑格尔“殊途同归”的论断,阐述一种新的“胡塞尔黑格尔异同论”。一方面,两者的主题(即绝对主体性)分别体现为被动性和主动性,因此辞同而实异;另一方面,两者除了在方法上存在着直观与思辨的差异之外,在主题和方法之关系方面也有重要区别,即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揭示绝对主体性,但以此方法形成的认识不是这种主体性的完成,而黑格尔的辩证法不但揭示而且完成绝对主体性本身。因此,这两者之间有一种比“殊途同归”更为复杂的关系。


对两个哲学家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历史方面或系统方面进行考察,甚至还可以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例如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康德与黑格尔”、“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等课题的讨论就可以如此。就“胡塞尔与黑格尔”这个课题而言,由于胡塞尔极少阅读黑格尔著作(cf.Kern,S.37),而是主要通过二手文献了解后者的思想,因此二者之间的历史关系,尽管有些蛛丝马迹(cf.Orth,S.233),但毕竟隐微难寻。所以,我们要考察他们的关系,只能从系统关系方面展开,而且这种考察也是不无必要的。(cf.Boehm,S.50)在这方面,一些胡塞尔门人筚路蓝缕,特别是兰德格莱贝和芬克都曾试图建立胡塞尔和黑格尔之间的积极关联。(cf.Bertolini,S.321-330)有论者声称每十年都要重新考虑能从二者之间的“对话”中学到什么。(cf.Westphal,p.103)然而,对此课题的讨论尚有一个令人遗憾的地方,那就是,海德格尔在其《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海德格尔,第68-89页)中针对胡塞尔与黑格尔之关系所做的论断,似乎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在我们看来,海德格尔的这个论断尽管来必是不刊之论,但也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因此,我们尝试初步地讨论这个论断。当然,我们并非为海德格尔补苴罅漏或张皇幽眇,而是进行批判性的考察,并论证一种新的“胡塞尔黑格尔异同论”,即胡塞尔和黑格尔并非如他所断定的那样是简单的“殊途”(分别是直观方法和思辨方法)“同归”(即绝对主体性)。为了证成这一观点,本文首先梳理海德格尔对他们二人之关系的规定,继而依次诠说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中的主体性与辩证法、胡塞尔发生现象学中的主体性与现象学方法,最后尝试重新规定胡塞尔与黑格尔之关系。


一、海德格尔对胡塞尔与黑格尔之关系的规定


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中,海德格尔从“回到事情本身”这个呼声入手讨论胡塞尔与黑格尔的关系。他首先认定黑格尔其实先于胡塞尔发出了这个呼声,进而以之为锁钥来规定他们的关系,其荦荦大端如是:“从胡塞尔和黑格尔的观点来看……哲学之事情就是主体性。……对这个呼声来说,有争议的东西并非事情本身,而是它的表现,通过这种表现,事情本身成为现前的。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是这样一个运动,在这个运动中事情本身达乎其自身,进入自身的呈现。胡塞尔的方法应将哲学之事情带向终极有效的原本被给予性,也就是说,使之达到自身的呈现。两种方法可能大相径庭,但它们要表现的事情本身是同一东西,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经验到的。”(海德格尔,第77-78页。引文根据德文版即“Heidegger,2007”略有改动,下同)准此而论,黑格尔哲学的事情(主题)是“主体性”,相应的方法是思辨-概念的辩证法;而且方法和事情是一体的,因为“存在向它本身的生成是在思辨辩证法中进行的。只有思想的运动,即方法,才是事情本身”。(同上,第75页)“思辨辩证法是一种哲学之事情如何从自身而来自为地达乎显现并因此成为现前的方式。”(同上,第78页)胡塞尔哲学的主题同样是主体性,其方法则为本质直观和先验还原。值得注意的是,海德格尔讨论胡塞尔的方法时不再像讨论黑格尔那样直截了当。他先谈到胡塞尔的“一切原则的原则”。后者提出这个原则是为了赋予本质直观以一种跟感性直观同等的认识合法性。(参见胡塞尔,1992年,第83-84页)但海德格尔对此并未细致讨论,而将话题转换到“先验还原”,强调“先验还原作为有关存在者之存在的构造的‘普遍科学’的方法,同时具有这个绝对存在者(主体性)的存在方式,即哲学之最本己事情的方式”。(海德格尔,第77页)本来,先验还原和本质直观乃是胡塞尔现象学方法的基本形式(HuaI,S.106),两者之间虽然有关联,但没有必然的涵盖关系。然而,海德格尔在比较胡塞尔与黑格尔之方法的地方就只称前者的方法为“直观的”(海德格尔,第80、82页),而不复提及先验还原,却又将先验还原与绝对主体性之关系类比于辩证法与绝对主体性的关系。可见,在对待胡塞尔方法的问题上,海德格尔的表述显得有些隐约其辞。当然,这也可能是他的匠心独运,但对这里所讨论的课题而言不是关键的,故我们不予深究,而是聚焦于他的论断所蕴含的如下命题:(1)胡塞尔和黑格尔在方法上存在着概念思辨和直观的差异;(2)他们拥有相同的主题(事情),即绝对主体性;(3)正如黑格尔的辩证法既是主体性被揭示的方法,又是主体性自身的内在机制(存在方式),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这里特指先验还原)也不仅是使绝对主体性成为“可证明的被给予性”的程序,而且是它的“存在方式”,故而现象学方法不但揭示绝对主体性的方法,而且成为主体性自身的存在机制,所以,胡塞尔与黑格尔可谓“殊途而同归”。


上述命题(1)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是命题(2)和(3)值得商榷。这是因为,一方面,胡塞尔的绝对主体性首先是被动性,而黑格尔的绝对主体性是主动性或自发性,所以他们所谓的主体性辞同而实异;另一方面,现象学方法仅仅是对绝对主体性的揭示,并非同时是后者的内在机制,故其方法与其主题并非浑然一体。总之,他们的差异不只体现方法上,更体现在主题的实际内涵上、主题与方法之关系上。这些将在以下的论证过程中依次得到辨明。


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中的主体性与辩证法


鉴于海德格尔主要根据《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指《大逻辑》)来讨论黑格尔,我们不妨循此路径来探讨其哲学中的主体性和辩证方法。黑格尔曾扼要说明这两部著作(同时是两种学说)的关系。一方面,“纯粹科学的概念及其演绎在本著[指《逻辑学》]中被设为前提,因为精神现象学不是别的,正是这种概念的演绎。”(黑格尔,1966年,第30页)另一方面,“逻辑须要作为纯粹理性体系,作为纯粹思维的王国来把握”。(同上,第31页)这些说明带有康德术语的明显痕迹。众所周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首先通过“演绎”(“纯粹理性批判”之“先验分析论”的核心)揭示范畴能够且仅能够运用于现象,进而通过“先验辨证论”破斥传统形而上学基于诸范畴所构筑的“纯粹理性体系”。特别是就自我或主体性而言,他主张,要认识自我的本性,假借思辨形而上学是徒劳的,必须通过实践形而上学才能完成。(参见杨宝富、张瑞臣)黑格尔恰恰通过对“演绎”(“批判”)和“体系”的独特诠释来证明:我们可以达到对绝对主体性本身的绝对认识,而且这种认识同时是绝对主体性的自我认识。在此意义上,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是表现绝对主体性之存在与认识的两个步骤。前者表明,对绝对主体性的认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后者则揭示绝对主体性的结构及其认识的具体状况,“纯粹理性体系”的实质就是绝对主体性的体系;辩证法以不同的形态贯穿于两者之中,并最终与绝对主体性一起达到完全的呈现。


首先,精神现象学表明,绝对主体性必定能够形成关于自身的绝对认识,而从感性确定性到绝对知识的必然进程确立了概念能够认识主体性自身的合法性。经历确定性和真理性之间的不一致性所导致的一系列辩证运动,自然意识最终转化为绝对知识,于此之际,自我、对象、乃至自我与对象之间的关系都是普遍性、个别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正是概念的本性,所以它们都是概念性的存在。(参见杨宝富,第36页)黑格尔说:“如果说在精神现象学里面,每一个环节都意味着知识与真理之间的一个差别,都是这个差别扬弃自身的运动,那么,科学[即逻辑学]……由于环节已经具有概念的形式,所以把‘真理’[即实体或对象]和‘认知着的自主体’[即主体或自我]之类客观的形式结合为一个直接的统一体。……纯粹概念及其前进运动,完全依赖于环节的纯粹规定性。”(黑格尔,2013年,第501页)易言之,黑格尔通过精神现象学的“演绎”证明,对象和自我及其相互关系具有一种同构性,并且可以通过概念来表现,因此对主体性之本性的认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而这有赖于意识本身的辩证法。但是,表现在意识中的仅仅是辩证法的示例(参见黑格尔,1966年,第36页),辩证法的真正内涵要有待逻辑学才能够完全地呈现出来。


其次,逻辑学进而研究“概念”本身及其相互关系(参见同上,第47页),表现绝对主体性的结构与绝对认识的方法。逻辑学的进程表明,最初的纯粹存在如何达到作为顶点的“绝对理念”,形成一个纯粹概念体系即“纯粹理性体系”,而且此进程乃是“概念的自身运动”。黑格尔指出,概念并不是有待直观内容来充实的空洞形式,“概念对自身所给予的实在,不可被认为是一个外在的东西,而是必须按照科学的要求从概念本身推导出来”。(黑格尔,1976年,第251页)而且“全部概念及其运动是普遍的,绝对的活动,是自身规定和本身实在化的运动”(同上,第531页)。这种运动的根据在于,每个(辩证的)概念本身既有差异性又有同一性,而不同概念之间既是互有差异的,又是彼此同一的。这样一来,不同概念之间就可以相互过渡、映现或发展(分别对应逻辑学的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生成一个概念体系。纯粹概念的这种基于同一性和差异性的自身运动,也是黑格尔的方法,即辩证法。辩证法通过结合分析方法和综合方法而表现概念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因为分析显示概念之间的同一性,而综合表明概念之间的差异性。(参见同上,第531、537页)由于精神现象学已经揭示,概念不仅是对象和自我的本性,更是这两者之关系的本性,而概念在逻辑学中具体展开为推论,即“普遍是特殊;特殊是个别;个别是普遍”,所以,辩证推论所表征的不仅是思维的普遍形式,更是思维者(即绝对主体性)通过主动的自行中介和自行规定而完成自身的过程和结构。作为思维者的自我和作为被思维者的对象在思维的推论中展开它们的相互关系,并在此关系中各自成其所是。思维者、被思维者和思维活动构成一个统一体,其中每个环节相互包含,从而都是一个具体的总体。(cf.Schfer,S.245-246)所以,“推论”所形成的纯粹概念体系或“纯粹理性体系”即是绝对主体性之体系。在此,“体系”不是指外在于绝对主体性的一个形式,而是这个主体性自身的内在结构,更彻底地说,是主体性自身的完成。克罗纳曾谓:“黑格尔的体系不仅要求成为科学全体;毋宁说,精神本身就是体系,而体系本身就是精神:体系是绝对者,因为绝对者是精神。”(Kroner,S.299)而体系之于绝对主体性也应作如是观。作为逻辑学之顶点的绝对理念,既是作为概念的概念——辩证法至此才臻于完成,同样是作为主体性的主体性,以及绝对主体性的自我认识的完成。既然黑格尔将绝对主体性安立在概念的主动性或自发性,而辩证法又体现于概念的思辨运动,那么主体性与辩证法最终在“绝对理念”中也就成为浑然一体的了。


由上可见,精神现象学表明主体性之能够被揭示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逻辑学则展现主体性的本质结构;辩证法以不同的形态贯穿于这两者,但前者仅仅是辩证法的示例,后者才是辩证法本身;辩证法和主体性皆完成于逻辑学之终点——“绝对理念”。为了与胡塞尔现象学中的主体性相对照,这里需要强调,黑格尔的主体性在于自发性或主动性,而恰恰概念能够展现这一点。惟有绝对理念才是概念之为概念或完成了的概念,而概念作为绝对理念,在形式上是普遍-特殊-个别之间的推论关系;在内容上则是,主体性通过设定客体性,并将客体性理解为自己所设定起来用以实现自己的中介,而且认识了这个进程,即达到绝对认识。这就是说,主体性是绝对的自发性或主动性,而逻辑学的概念体系中的中介和规定的过程就是主体性的自发性或活动性的表现。换言之,辩证法作为概念的自身运动,恰恰是主体性的活动性本身。因此,在黑格尔这里,哲学的主题和方法是同一的:主体之主体性就是其辩证的推论运动,而此运动的最极端形态就是绝对主体性的主动的自相关联活动。


三、胡塞尔发生现象学中的主体性和现象学方法


与黑格尔相比,胡塞尔并无特别明显的冲动去完成一个“体系”,而是进行似乎永不休止的分析。海德格尔对他的讨论虽然也涉及发生现象学时期的著作(如《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和《笛卡尔式的沉思录》),但并未特别顾及发生现象学的一些特质。我们正是侧重于这些特质来考察胡塞尔的绝对主体性的根本特征及其与现象学方法的关系。由于胡塞尔即使在晚期所出版的著作,也更多地只是起到“导引”的作用,而研究手稿才展示出真正的研究领域。(cf.Fink,S.101,110-111)因此,我们对他的发生现象学中的主体性和现象学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阐释,不是像对待黑格尔那样专门讨论特定的著作,而是基于他的著作、讲义和手稿进行重构。


首先,绝对主体性在于被动性。发生现象学并不像静态现象学那样仅仅研究意识与对象之本质相关性(意向性)以及诸种意识方式,而是主要分析意识流本身的发生,以及自我、质素统一体在意识流中的构造。(cf.Hua XI,S.64,S.336-345;Hua XIV,S.41-42;Hua IX,S.216;Hua XXXV,S.407)贯穿于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的共同主张是,不论是直观还是思维,都具有意向性,换言之,主体之赋予意义的作用既体现在思维中,也体现在直观(包括个别直观和本质直观)中,是故主体之主体性(当然,这种主体性有待先验还原来揭示)不再局限于思维或概念的自发性,也不以这种自发性为其最极端的形态。更重要的是,发生现象学还特别推进到自我和质素(感性材料)的被动发生,以及各种意向之间的发生关系,并将它们置于意识流中来考察。于是,意向性在另一个维度上被区分为主动意向性和“被动意向性”(cf.Hua I,S.112,235;Hua XI,S.78,89;Hua XXXIII,S.276;Hua XXXIV,S.179),而被动意向性中的主体性也被称为“绝对的自我被动性”(Hua Mat.VIII,S.200)。胡塞尔广泛分析了被动意向性,却并未严格界定它,在诸多行文中将它等同于联想,也曾将内时间性和联想作为“被动性的法则”。(Hua XXXIX,S.227)而将他的各种表述联系起来看,被动性的基本形式确定为内时间性和联想是较为贴切的。主动意向性构造出严格意义上的对象,而被动意向性为主动构造提供前提条件。不但个别的主动意向性的构造作用需要被动意向性提供条件,甚至整个意识流都受被动性的支配,“被动性(即联想综合)的一种普遍的本质合法则性环绕着[意识]生活。在其中一再产生出各种新的综合联想统一体,产生出内时间(作为内在性统一体的形式和体验流之自身构造的统一性的形式)的‘材料’。”(Hua XXXIX,S.42)这些“联想统一体”和以内时间为形式的“材料”正是主动构造的前提条件。而这些感性材料不是纯然的杂多,而是被动构造的产物,具有“极其丰富的意向结构”(Hua VII,S.198),例如,一个声音感觉材料的自身给予惟有在内时间意识的结构中才是可能的(cf.Hua XXXV,S.120)。而自我是在被动场域中受到这些作为综合统一体的材料之凸显的刺激后才进行主动的意义赋予的。总之,“[一方面,]作为意向性中心的‘自我’(‘人格’),另一方面,一切刺激和行动都在其中内在被动地时间化的那种涌流着的生活[即意识流],都是在一种‘被动意向性’中构造出来的。”(Hua Mat.VIII,S.112)换言之,被动性是比主动意义上的自我更为源始的东西,才是真正的主体性。


此外,胡塞尔通过分析动觉来揭示,肉体是先验主体性的一个环节,因而是肉体性。它自身即参与完成主体性之为绝对主体性,而不是像主动构造那样将肉体当作一个对象构造出来。(cf.Landgrebe,1978,pp.28-29)与此相仿,自然也被揭示为主体性的“自然侧面”,即“起着构造作用的先验主体性之被动的结构环节”。(Landgrebe,1968,S.144)因此,肉体和自然不是像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通过先被主体性所设定随后又被扬弃到主体性中这样一个辩证运动而成为客体性,而是本身即在主体性的结构之内,作为主体性主动地构造对象性时所必需的环节。所以,主体性无待乎主动构造即已在被动构造中成为绝对主体性。也就是说,在被动构造中,感性材料、肉体、自然不是先验主体性之外的东西,而是主体性自身之内部结构的要素,因此先验主体性是绝对的。换言之,主体之绝对主体性既不在于纯粹思维,更不是通过“概念的自身运动”来实现的,而是在被动构造这个最初层次上就已经是绝对的。总之,发生现象学将自我和感性材料、自发性和接受性都奠基在被动构造中,最终从被动性来诠释绝对主体性。


其次,现象学方法的意义在于揭示——而不是完成——被动构造中的绝对主体性。主体性在“自然的”、“素朴的”生活中是隐匿的、被遮蔽的与被遗忘的,即未被给予的,遑论其原本的、直接的、终极的给予云云。尽管随着发生现象学的提出和进展,胡塞尔对本质看(本质直观、本质变更)和先验还原也进行了完善,但是,这两种方法与他的现象学课题即主体性之间的关系是一以贯之的。在他看来,“唯有现象学态度才为我们敞开那此前一直隐匿的主体性(可以说作为更高的世界),而且在其完全的普遍性中”。(Hua XXXIX,S.25;cf.Hua XXXIV,S.67-68;Hua VIII,S.121)也就是说,惟有先验还原方法才能真正揭示这种匿名的主体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可能尚未被揭示的东西,而且运思者对自身的认识也有可能不是透彻的。(cf.Bernet,S.61)即便如此,这种“不透彻”并不影响主体性之为绝对主体性,因为如上所述,绝对主体性在于被动构造,而不在于对这种主体性的绝对认识。这是就先验还原而言,本质直观亦复如是。因为,虽然本质直观的方法在被动性中有其根基,但本质之被明证地看到,实乃有赖于“认同”这种属于主动性的行为。(参见胡塞尔,1999年,第375页)“一切本源的一般性意识都是一种主动性,在其中,一般的东西作为对象被构造出来。”(Hua I,S.111)本质直观后来又被发展为本质变更,而其对纯粹本质的获取也是主动性的作用。(cf.Hua XLI,S.372)总而言之,先验还原和本质看的方法本身作为特殊的认识活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因此,以现象学方法为手段进行的揭示或阐明作为一种特定的反思和认识,不是绝对主体性的必要构成环节,而进行现象学沉思的那种特殊主体性也不是最高的主体性,或主体性的完成。作为方法的先验还原和本质直观,都不是处于被动性中的绝对主体性的活动,更不是这种绝对主体性的实现形式。


综上所述,胡塞尔发生现象中的绝对主体性首要地在于被动构造,而不在于概念的主动性、自发性或者活动性这类主动构造;只有现象学方法才是揭示匿名主体性之结构的合适方法,但方法本身并不是这种主体性的结构,运用这些方法进行的反思和认识也不属于主体性的实现或完成。


四、对胡塞尔与黑格尔之关系的重新规定


由上可见,尽管胡塞尔与黑格尔的主题在表面上都是绝对主体性,但是前者将绝对主体性溯源于被动性,而后者则将绝对主体性安立在主动性,因此二者甚至可谓是背道而驰。所以,倘若罔顾胡塞尔对意向性特别是被动意向性的探赜索隐,无视发生现象学中绝对主体性的真实意蕴,就依据主体性这个笼统的称谓来断定二人之“同”,那么难免草率。也正是基于主题上的这种差异,在主题与方法之关系方面,胡塞尔亦不同于黑格尔。黑格尔的主体性和辩证法最终是浑然一体的,辩证法本身就是主体性的实质,而辩证法的极端形态就是这种主体性的完成。相形之下,胡塞尔的方法与主题的关系则表现为:先验还原仅仅揭示那一直匿名的绝对主体性,而不是去完成它并成为其实质;本质看自身乃是主体性的主动行为,而不是被动构造,故方法与主题并不是浑然一体的。所以,二人之“异”也绝非不仅在于思辨方法与直观方法之差异而已,更在于方法与主题之间的关系在他们那里是各不相同的。一言以蔽之,胡塞尔和黑格尔之间的关系是曲折而复杂的,并非简单的殊途同归。


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海德格尔的有关论断并非尽善尽美,值得商榷。然而,我们倘若局限于指出这一点,那将会错失一个思想家同前人们进行“搏斗”所启示的丰富意涵。通观他的论述,我们察觉到其中隐藏着一个思考框架,即以黑格尔为镜像来观照胡塞尔:一则用主题上的绝对主体性来“求”胡塞尔与黑格尔之“同”,却未照见同中之异;二则用方法上仅限于以直观和概念思辨之区分来“存”两者之“异”,而忽略胡塞尔自许为孤明先发的先验还原之贡献于此“异”者;三则在方法与主题之关系上用胡塞尔的先验还原方法之揭示先验主体性的功用来附会黑格尔哲学中绝对主体性与辩证法之一致。而从上述讨论中不难发现,黑格尔并不是胡塞尔的合适镜像。所以,为了照见胡塞尔的真相,我们在思考方法上不得不“拒绝”海德格尔的论断而重新“回到事情本身”(就此语的一般意义而言,不牵涉其特定的哲学内涵)。由此可以发现,胡塞尔之于黑格尔,并非殊途同归。进而言之,在胡塞尔和黑格尔之间建立一种肯定性的关系,乃是当年的一些胡塞尔弟子的共同做法,他们虽然在思维旨趣上未必一致,但有相似的动机若隐若现。那就是,在当时不少人将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之后的转折视为跟新康德主义妥协这样一个背景下,为了使胡塞尔与新康德主义、从而与康德保持距离而强调其与黑格尔的积极关联,甚至把胡塞尔描述为黑格尔的特定意义上的同盟者。这种诠释路径被不少后来人因循。但是现在,那个思想情境毕竟已经远去,所以我们也就不必再囿于“或康德或黑格尔”的框架来诠释胡塞尔,更不必据此来规定他与黑格尔的关系。这也正是我们通过反思海德格尔关于胡塞尔与黑格尔之关系的论断而得到的一个启示。


参考文献:

[1]海德格尔,1999年:《哲学的总结与思的任务》,载《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

[2]黑格尔,1966年:《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

1976年:《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

2013年:《精神现象学》,先刚译,人民出版社。

[3]胡塞尔,1992年:《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

1999年:《经验与判断》,邓晓芒、张廷国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4]杨宝富,2013年:《“纯粹理性批判”与“纯粹理性体系”——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与〈逻辑学〉之关系的一种解读》,载《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5]杨宝富、张瑞臣,2015年:《康德实践哲学中的自我问题》,载《求是学刊》第4期。

[6]Bernet,R.,2010,Transzendentale Phaenomenologie? in Philosophy,Phenomenology,Sciences,eds.by C.Lerna et al.,Dordrecht:Springer.

[7]Bertolini,S.,2014,Das Verhaeltnis zwischen Husserl und Hegel bei Ludwig Landgrebe und Eugen Fink,in F.Fabbianelli und S.Luft(Hrsg.),Husserl und die klassische deutsche Philosophie,Dordrecht:Springer.

[8]Boehm,R.,1968,Husserl und der klassische Idealismus,in Vom Gesichtspunkt der Phaenomenologie,Den Haag:Martinus Nijhoff.

[9]Fink,E.,1959,Die Spaetphilosophie Husserls in der Freiburger Zeit,in Edmund Husserl 1859-1959,Phaenomenologica,Band 4.La Haye:Martinus Nijhoff.

[10]Heidegger,M.,2007,Das Ende der Philosophie und die Aufgabe des Denkens(1963),in Gesamtausgabe,Band 14,Zur Sache des Denkens,Frankfurt am Main:Vittorio Klostermann.

[11]Husserl,E.,1950ff.,Husserliana,Gesammelte Werhe,Den Haag/Dordrecht:Nijhoff/Kluwer/Springer.[简称“Hua”,其中的“材料辑(Materialien);特地用“Hua Mat”来标示。跟随其后的拉丁数字代表卷次]

[12]Kern,I.,1964,Husserl und Kant,Eine Untersuchung ueber Husserls Verhaeltnis zu Kant und zum Neukantianismus,Den Haag:Matinus Nijhoff.

[13]Kroner,R.,1961,Von Kant bis Hegel,Band 2,Von der Naturphilosophie zur der Philosophie des Geistes,Tuebingen:Mohr Verlag.

[14]Landgrebe,L.,1968,Die Phaenomenologie der Leiblichkeit und das Problem der Materie,in Phaenomenologie und Geschichte,Guetersloh:Verlaghaus Gerd Mohn.

1978,The Problem of Passive Constitution,trans.by D.Welton,in Analecta Husserliana 7.

[15]Orth,E.W.,1976,Husserl und Hegel,Ein Beitrag zum Problem des Verhaeltnisses historischer und Systematischer Forschung in der Philosophie,in W.Biemel(Hrsg.),Die Welt des Menschen,Die Welt der Philosophie,Festschrift fuer Jan Patocka,Den Haag:Martinus Nijhoff.

[16]Schfer,R.,2002,Hegels Ideenlehre und die dialektische Methode,in A.F.Koch und F.Schick(Hrsg.),G.W.F.Hegel-Wissenschaft der Logik(Klassiker Auslegen),Berlin:Akademie Verlag.


给孩子

陪伴一生的礼物

(礼盒装)


长按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