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在香港新设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通信”)拟以自有资金2000万美元(按照2019年4月2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约为人民币13,441万元)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持有100%股权。其中100万港币用于注册设立该公司,其余资金将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在香港新设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相关情况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3591L
(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26层
(五)法定代表人:黄绍文
(六)注册资本:60000.00 万元
(七)股东持股情况:公司持有天音通信100%的股权
(八)成立日期:1996 年12 月02 日
(十)经营范围:通信产品的购销及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三、投资新设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天音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二)公司英文名称:TELLINGTELECOM(HK)LIMITED
(三)公司编号:2771662
(四)公司类型:贸易公司
(五)住所:香港中环夏悫道12 号美国银行中心大厦25 楼2508A 室
(六)法定代表人:王新珍
(七)注册资本:100 万港币
(八)股东持股情况:天音通信持有100%的股权
(九)成立日期:2018 年11 月29 日
(十)经营范围:电子、智能产品销售;广告营销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及技术咨询
四、投资新设公司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香港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和贸易中心,在对外政策、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公司此次在香港新设全资孙公司主要是结合公司重点业务海外发展布局的需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利用香港作为连接公司国内和海外业务的枢纽,推动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公司作为华为在中东非部分国家的国代商,在香港设立孙公司,有助于公司与华为在海外业务进行对接,以及之后拓展新的合作。
香港地区的法律、税务制度、商业环境等与内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全资孙公司未来在管理和运营上可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同时因为全资孙公司主要进行国际贸易,因此在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汇率风险,地区政策变动等风险。公司将充分关注相关风险,利用自身经验和管理优势,不断学习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力争使公司重点业务布局海外的战略顺利实施。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新设立的全资孙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运营情况可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勤上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定期核查股东持股情况时,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相关信息了解到,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先生和温琦女士持有公司的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现公司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勤上集团
是否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是
本次被司法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254,965,370
委托日期:2019-04-23
轮候期限:36个月
冻结深度:冻结(原股+红股+红利)
本次轮候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
股东名称:李旭亮
是否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是
本次被司法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88,183,421
委托日期:2019-04-23
轮候期限:36个月
冻结深度:冻结(原股+红股+红利)
本次轮候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
股东名称:温琦
是否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是
本次被司法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10,430,000
委托日期:2019-04-23
轮候期限:36个月
冻结深度:冻结(原股+红股+红利)
本次轮候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
二、上述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勤上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54,965,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当前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53,025,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24%,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当前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254,965,37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79%;当前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254,965,37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7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旭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8,183,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当前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8,183,421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81%;当前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88,183,421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81%;当前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的股份数量为88,183,421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8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琦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当前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0,430,000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0.69%;当前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10,430,000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0.69%;当前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10,430,000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0.69%
三、上述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关于上述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宜,公司已通知相关股东尽快核实具体原因,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独立于勤上集团、李旭亮先生和温琦女士的法人主体,上述主体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但相关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股份若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远方信息】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公告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上市公司”或“公司”)根据公司第二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邹建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25号)核准,本公司通过向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18名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补偿义务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维尔科技公司100%股权。
维尔科技公司100%的股权作价为102,0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71,400万元,占交易对价的70%;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30,600万元,占交易对价的30%。2016年12月16日,交易各方已办妥将维尔科技100%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本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12月29日,本公司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新增股份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到账,并于2016年12月30日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维尔科技公司100%股权,交易对方成为公司股东。
二、业绩承诺的补偿约定
(一)业绩补偿与奖励
交易各方同意,若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当年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90%,补偿义务人同意就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不足当年承诺净利润
的部分按如下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若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
上市公司将补偿义务人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注销后,当年度对应的剩余股份解禁,同时上市公司应在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注销后10日内向交易对方无息退还当年度的保证金。
(2)若标的公司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0%≤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
对于补偿义务人应支付的现金补偿,上市公司有权在当年度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当年度的剩余保证金由上市公司在现金补偿完毕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按照上述约定进行现金补偿后,当年度对应的股份全部解禁。
交易各方同意,在盈利承诺期内,若标的公司当年承诺净利润的90%≤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标的公司当年承诺净利润的110%,补偿义务人无需进行补偿,当年度对应的股份全部解禁,当年度的保证金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由上市公司无息退还给交易对方。
交易各方同意,在盈利承诺期内,若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的110%,标的公司给予补偿义务人现金奖励,现金奖励金额=(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标的公司当年承诺净利润)×30%,标的公司应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2个月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同时当年度对应的股份全部解禁,当年度的保证金在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由上市公司无息退还给交易对方。
虽有上述约定,交易各方同意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盈利承诺期
内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盈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且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总对价的20%。
虽有上述约定,但如交易对方需根据《购买资产协议》进行减值补偿的,2018年对应股份数的解禁及保证金的退还仍需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中减值测试的相关约定执行。
若上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现金分红部分补偿义务人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
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则补偿义务人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除需支付补偿股份的补偿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其他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扣除需支付补偿股份的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二)减值测试
交易各方同意,在盈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盈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减值额(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减去盈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排除盈利承诺期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等的影响数。
若盈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减值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总对价102,000万元>10%的,则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减值额-盈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因业绩承诺考核已补偿金额。若根据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
交易各方同意,补偿义务人先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但以2018年剩余保证金为限;不足部分以2018年对应的剩余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应补偿股份数额=(标的资产减值额-盈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因业绩承诺考核已补偿金额—2018年剩余保证金)÷本次发行价格。
交易各方同意,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以2018年对应的股份数即
18,514,628股为限。
补偿义务人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出现非整数股份情况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如果盈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因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调整为:按上款公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义务人减值补偿应支付的现金应在相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2个月内由上市公司在2018年剩余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应补偿的股份应在相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2个月内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并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中业绩补偿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偿承担和奖励分享的比例
补偿义务人承担的补偿比例或接受奖励的比例为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拟转让标的公司的出资额占补偿义务人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拟转让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
三、2018年度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维尔科技公司扣除协议约定不纳入考核范围的费用后2016年、2017年、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6,800万元、8,000万元、9,500万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维尔科技扣除协议约定不纳入考核范围的费用后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者为-1,445.96万元,低于承诺数10,945.96万元,完成本年预测盈利的-15.22%,交易对方关于维尔科技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未能实现。
四、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维尔科技继续围绕生物识别技术、产品与服务市场,重点在交通驾培、驾考,金融银行、公安、军工等行业业务领域开拓业务,积极通过自主研发和市场开拓,提升产品品质、性能和业务范围。
但受传统交通驾培业务因行业政策、竞争加剧、人口红利消减、学员规模下降等影响收入降幅明显,驾考业务等新市场开拓未达预期,军工业务整体滞缓,
金融业务受互联网金融及移动支付冲击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收入及利润出现大幅下降。
五、致歉声明
作为远方信息的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尔科技2018年度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目标深感遗憾,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督促维尔科技业绩补偿方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补偿义务。
截止报告期末,维尔科技业绩对赌期已全面结束,2019年起上市公司对维尔科技经营管理的控制力得到有效提升,上市公司将利用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强对维尔科技在内控管理、业务拓展、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整合、协导,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加大生物识别板块的研发投入及业务推广力度,不断提升管理能力,以期业绩规模和利润水平的实现回升性增长。
特此公告。
【熙菱信息】关于转让杭州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杭州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熙菱”)与杭州数安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数安”)及张震宇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杭州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熙菱”)10% 股权转让给杭州数安;将持有的杭州熙菱 4% 股权转让给张震宇先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关于转让杭州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
近日,杭州熙菱已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1、企业名称:杭州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B254A2K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5、法定代表人: 张震宇
6、营业期限:2018年04月18日至2048年04月17日
7、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352号1号楼25层2505室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数据处理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承接:安防工程(凭资质经营);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光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文坤先生函告,获悉林文坤先生所直接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林文坤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是
质押股数:8,000,000股
质押开始日期:2019年4月23日
质押到期日:2020年4月22日
质权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7.90%
用途:个人融资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林文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691,6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9%。林文坤先生所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30,150,000股,占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67.46%,占公司总股本的20.03%。
3、其他说明
林文坤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文坤先生质押的股份均未出现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超华科技】关于完成法人变更并换领新营业执照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梁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关于董事长、总裁变更、提名董事候选人及聘任名誉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3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近日,公司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登记事项如下:
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内容:梁健锋
变更后内容:梁宏
除上述变更外,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1926025X7
2.名称: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
5.法定代表人:梁宏
6.注册资本:人民币玖亿叁仟壹佰陆拾肆万叁仟柒佰肆拾肆元
7.成立日期:1999 年 10 月 29 日
8.营业期限:长期
9.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电路板(单、双、多层及柔性电路板),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铜箔,覆铜板,电子模具,纸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投资采矿业;矿产品销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含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动产与不动产、有形与无形资产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