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广州市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17〕290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市各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明确广州市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12号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将广州市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广州市涉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
“法释12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涉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由广州市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不再管辖此类案件。
二、关于广州市涉知识产权二审行政案件的管辖
1.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涉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使二审管辖权;
2. 在本通知下发日之前已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的涉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使二审管辖权,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再管辖此类案件。
三、其他问题
1.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涉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由该基层法院继续审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涉知识产权二审行政案件,由该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2. 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1日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