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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前沿 | 11月原创文章合集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2-07 09:11

正文

长期以来,知产前沿编辑 组专注于探索“行业+知识产权”前沿热点话题,每年举办多场不同细分产业知识产权论坛及不定期线上线下沙龙研讨会专题活动。 为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有深度、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讯,为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赋能。

原创作品生生不息,聚力前行,共绘精彩 本期小编汇总了知产前沿 11月份 原创文章共 28 按主题分为 案例解读、法规解读&学术争鸣、实务探析 三大板块分类呈现给读者,方便大家查阅交流。 以写作传递灵感,用知识武装头脑,让我们在学习知识产权的道路上携手同行,11月文章汇总如下:


案例解读

1. 姚垚 | 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中“实质性特点”认定的视角与思路——以郭强与开拓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为例


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精神权利。依《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当中表明自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身份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是某一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但是并没有被记载在关于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文件当中,则可以提出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之诉。
那么,如何认定发明人、设计人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常常直接采用创造性审查中的标准对争议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认定,进而认定对该“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发明人、设计人。这一方法实际上抬高了对发明人、设计人认定的门槛,不能真正地保护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无法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1号案件当中采用了一种新的裁判思路,以一种“关起门来”的判断方法对内解构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最终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裁判,保护了发明人的署名权,可供参考。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前述案件为例介绍这种分析方法。

阅读原文: 姚垚 | 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中“实质性特点”认定的视角与思路——以郭强与开拓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为例

2. 熊文聪 | 速评德、美最新AI版权案


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近日,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抓取海量数据用于大模型训练是否侵犯作品版权的纠纷,德国和美国的地方法院先后公布了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且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即便两案相关事实和说理并不完全相同。这一结果恐怕并不被全世界众多版权人所喜闻乐见。值得一提的是,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所引发的版权问题, 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即早在发生真实的案件纠纷之前,就已经被著作权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构想、拟制及翻来覆去地反复讨论 ,各种观点精彩纷呈,而当现实的裁判结果(无论中国还是境外)出来时,又似乎都超出了大家的预期,让人感到意外、错愕、失望和不理解。本文希望借助对德、美两国最新案例的梳理与解读,重新认识著作权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命题。

阅读原文: 熊文聪 | 速评德、美最新AI版权案

3. 罗思专栏 | IP蛋糕易侵权 未经许可莫擅制


JELLYCAT作为当下年轻人追捧的玩偶品牌,从邦尼兔、巴塞罗熊,再到网红茄子,其产品形象从小动物,蔬菜再到水果、植物,十分丰富,可谓万物皆可“JELLYCAT”。那么,你知道JELLYCAT开面包店了吗?2024年7月,JELLYCAT面包店入驻FAO SCHWARZ, [1] 售卖的是面包形象毛绒玩偶,并未售卖真正的面包。
而市面上打着JELLYCAT旗号售卖真正面包的烘焙店却在近期悄悄火了起来。 此外,笔者发现,该类现象在香港、澳门更为严重,抄袭款式更多。 面包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产品、形象制作成面包或蛋糕售卖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等。如果在宣传产品的过程中提及所仿产品、形象的权利人,例如上述香港、澳门店家的做法,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阅读原文: 罗思专栏 | IP蛋糕易侵权 未经许可莫擅制

4. 李仲琛 | 从爆破针阀专利侵权案看“封闭式技术特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52号二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维持一审判决,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据笔者所知,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明确“封闭式技术特征”规则,具有典型性和较高的参考价值。笔者作为该案的被告代理律师,谨作此文以梳理本案的代理过程,抛砖引玉,以资参考。

阅读原文: 李仲琛 | 从爆破针阀专利侵权案看“封闭式技术特征”的认定

5. 杨立 | 警惕外观设计权属纠纷审理思路的异化————兼评(2023)最高法民申3221、3222号判决


在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处理专利权属纠纷时,不应区分专利的类型,将属于设计方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技术方案区别对待,而应当回归专利权属纠纷的本质,将技术方案与设计方案还原成智力成果,综合考虑该项智力成果是否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关、是否源于原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相关发明构思的完成是否与原单位有关等因素。

阅读原文: 杨立 | 警惕外观设计权属纠纷审理思路的异化————兼评(2023)最高法民申3221、3222号判决

6. 郑友德 | 从统计到医疗:Masimo案揭示跨领域保护商业秘密的新路径


2022年1月24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 在Masimo Corp.诉True Wearables, Inc. 一案(编号2021-2146, 2022 WL 205485)中作出判决,维持了初步禁令,以阻止被告发布一项包含原告Masimo Corp.所称商业秘密的专利申请。该案件涉及一个在医疗设备领域使用的算法,尽管有证据表明自1960年代以来该算法的等效算法已经在会议论文和统计学教科书中公开披露。此案的裁决指出,在不同领域公开的技术或算法在新的应用领域中仍然可能享有商业秘密保护。

阅读原文: 郑友德 | 从统计到医疗:Masimo案揭示跨领域保护商业秘密的新路径

7. 寿步 | 《OPEN AI通识课》的名称涉嫌侵权吗?


近期媒体报道,有 《OPEN AI通识课》“重磅发布” 。看到标题后,笔者的第一反应是,是大名鼎鼎的OpenAI公司推出了通识课吗?仔细一看,并非如此。
原来是Datawhale联合智海Mo平台在2024年11月2日推出了《OPEN AI通识课》。
据介绍,“OPEN AI通识课”是国内首个由头部开源社区和顶尖高校联合打造的 AI 通识课程,是面向高校各个学科的人工智能通识培养方案。OPEN AI通识课聚焦产学融合,致力于面向行业培养AI+X 的复合型人才,将链接全国3000余所高校、企业及组织机构,共同推动AI教育和产业的繁荣发展。
“OPEN AI通识课”有着独特的课程体系架构,其追求学习定制化路线,专业学习进程逐步深化,培养要求自下而上逐层提升。该课程体系精心规划为 “打基础、会应用、能拓展” 三个维度:(1)“打基础”。是面向高校各学科背景、全阶段人工智能专业人才的人工智能通识培养基础课,为人才培养奠定坚实基础;(2)“会应用”。是涵盖 Datawhale 特色共学活动的人工智能能力进阶课,目标是培养 “有交流、能应用、会实战” 的AI应用型人才;(3)“能拓展”。旨在打造“AI+学科”和“AI+行业”的标杆案例,探索人工智能在学科、行业方面的创新应用和解决方案,让AI + X复合型人才发挥价值。
“OPEN AI通识课”以Open(开源共创)、Practice(动手实践)、Explore(前沿探索)和Network(产学协同)为理念,构建AI基础知识和实践体系。

阅读原文: 寿步 | 《OPEN AI通识课》的名称涉嫌侵权吗?

8. 魏征 | “充分公开”的司法审查—— 以“小i机器人”案与“康宁强化玻璃”案的对比研究展开


专利制度的基本运行规律是“公开”换“保护”,“公开”与“保护”的关系是专利法理论与实务中永恒的主题。就“公开”而言,“充分公开”与“先申请制”是专利法的两大基石,各国专利制度概不能外。作为基石之一的“充分公开”要件,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审查对象是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是否“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审查对象是权利要求的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在说明书中得以“充分公开”。“清楚、完整”是对“充分公开”的概括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才是检验是否“充分公开”的标准。因此,研究“充分公开”问题,仍然是在研究“公开”与“保护”的关系下展开的。最高法院在“小i机器人”案的再审中,总结提炼出“充分公开”的审理思路,即首先明确专利法体系中关于“充分公开”的相关规定,对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先进行整体考察,抓住其发明本质,再论证权利要求中的相关争议问题是否有损整体上的“充分公开”。但在“小i机器人”案之后的“康宁强化玻璃”案中,上述审理思路没有得到有效贯彻遵循,一审法院纠缠于权利要求中的“CT值”是“实测值”还是“计算值”,“以点带面”,便得出不满足的“充分公开”的结论;二审法院延续了一审的思路维持一审判决。可见在“充分公开”的认识上,在“公开”与“保护”的基本关系上,业内还远没有达成基本共识,专利法似乎还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因此,以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研究对象,探索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是学习专利法的“务实”之路。本文以“小i机器人”案与“康宁强化玻璃”案的对比研究展开,尝试揣摩“充分公开”这块专利法“基石”的本来面目。

阅读原文: 魏征 | “充分公开”的司法审查—— 以“小i机器人”案与“康宁强化玻璃”案的对比研究展开

9. 罗思专栏 | 被滥发侵权警告时也有招?——解读请求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了8件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 《蓝月》与《热血传奇》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 名列其中。本案是我国首例电影与游戏视听画面确认不侵权之诉,为请求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在文娱游戏行业内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阅读原文: 罗思专栏 | 被滥发侵权警告时也有招?——解读请求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

10. 寿步 | 为什么中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应当再审?


当今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的发展日新月异,通过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GenAI)技术所得到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 Generated Content,AIGC)带来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是指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涉及AI生成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的著作权纠纷案。本文聚焦该案涉及的AIGC可版权性问题,针对中国首例“AI文生图”案得出结论。

阅读原文: 寿步 | 为什么中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应当再审?


知产时评&政策解读

1. 罗思专栏 | Are you ok?但这样使用AI配音恶搞可能不OK


不少网友在今年十一假期期间浏览短视频时,发现自己遭到了小米集团CEO雷军的“训斥”。短视频中的“雷总”一本正经地对假期堵车、调休和游戏等热门话题展开了锐评, 锐评中甚至包含一些不文明用语 。一些短视频中的“雷总”还表示,自己将为某大学投资50个亿。目前,抖音上“AI雷军”话题已有超过一亿的浏览量,部分网友前往雷军微博留言,询问“雷总,最近为什么在骂人”?对此,雷军以三个“愤怒”的表情符号作出回复
实际上,短视频中的“雷总”并非雷军本人,其配音是 由网友通过AI配音软件分析和学习雷军的真实声音后,“克隆”出的雷军模拟声音 ,之后再将该声音与雷军的肖像进行编辑合成,制作出所谓“雷总骂人”的恶搞短视频。事件发酵后,小米法务部已于10月9日介入,向涉事AI配音平台“R平台”发出“删除”通知 [2] 。10月29日,雷军本人也在社交媒体官方认证账户对“雷军AI语音包”事件作出回应,称“AI语音包让自己很困扰”,并“希望大家都不要玩了”。

笔者也在R平台上以“雷军”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发现10月24日仍有三条克隆的雷军声音可供用户使用。不过,笔者在10月29日再次搜索后发现,R平台上的克隆雷军配音均已下架。


阅读原文: 罗思专栏 | Are you ok? 但这样使用AI配音恶搞可能不OK

2. 路盛专栏 | 中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政策的革新:机械行业的新兴机遇


继取消外商投资医院和生物化学研究限制措施的政策变化之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商务部于 2024 年 9 月同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年版)》。新版《负面清单》将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这表明中国正在努力开放经济,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本文特别适用于机械行业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最近的政策变化为投资和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因此,这些企业和投资者了解其影响和潜在利益至关重要。


阅读原文: 路盛专栏 | 中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政策的革新:机械行业的新兴机遇

3. 寿步 | 为什么中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应当再审?


不少网友在今年十一假期期间浏览短视频时,发现自己遭到了小米集团CEO雷军的“训斥”。短视频中的“雷总”一本正经地对假期堵车、调休和游戏等热门话题展开了锐评, 锐评中甚至包含一些不文明用语 。一些短视频中的“雷总”还表示,自己将为某大学投资50个亿。目前,抖音上“AI雷军”话题已有超过一亿的浏览量,部分网友前往雷军微博留言,询问“雷总,最近为什么在骂人”?对此,雷军以三个“愤怒”的表情符号作出回复
实际上,短视频中的“雷总”并非雷军本人,其配音是 由网友通过AI配音软件分析和学习雷军的真实声音后,“克隆”出的雷军模拟声音 ,之后再将该声音与雷军的肖像进行编辑合成,制作出所谓“雷总骂人”的恶搞短视频。事件发酵后,小米法务部已于10月9日介入,向涉事AI配音平台“R平台”发出“删除”通知 [2] 。10月29日,雷军本人也在社交媒体官方认证账户对“雷军AI语音包”事件作出回应,称“AI语音包让自己很困扰”,并“希望大家都不要玩了”。

笔者也在R平台上以“雷军”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发现10月24日仍有三条克隆的雷军声音可供用户使用。不过,笔者在10月29日再次搜索后发现,R平台上的克隆雷军配音均已下架。


阅读原文: 罗思专栏 | Are you ok?但这样使用AI配音恶搞可能不OK

实务探析

1. 陈琪霖 徐欣蕊 |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以合理许可使用费入罪在实践中的适用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尤其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对合理许可使用费,尤其是虚拟的许可使用费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则。笔者期望,能够出台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对前述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明确,同时期望法院在判决中可以详细论述合理许可使用费的适用理由和认定标准,从而对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更好地适用合理许可使用费起到指导作用。

阅读原文: 陈琪霖 徐欣蕊 |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以合理许可使用费入罪在实践中的适用

2. 回顾 | AI赋能专利与药品本地化,助力中国药企开拓全球市场


近年来,全球医药市场呈持续增长趋势,数据显示,全球医药市场规模由2018年的1.3万亿美元增至2022年的1.5万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9%。预计到2027年,市场规模将突破2万亿美元。中国药企在新药研发和国际竞争力方面不断取得突破,对开拓海外市场的需求日益迫切,尤其是欧美等高定价区域,蕴藏巨大的市场机遇,对中国药企而言极具吸引力。
自2017年以来,中国的新药审批速度显著加快,从创新药获批数量来看,中国创新药与美国FDA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数量差距逐年缩小。与此同时,欧美市场的定价弹性也为中国药企提供了巨大商机。例如,一些抗肿瘤药物在美国的售价可达到国内的两倍甚至更高,这促使国内药企将出海视为开拓商业蓝海的重要手段。


阅读原文 回顾 | AI赋能专利与药品本地化,助力中国药企开拓全球市场

3. 魏 征 | 论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布局意识


本章重点介绍撰写权利要求的布局四意识,即:“ 便于维权 ”意识、“ 层次分明 ”意识、“ 单一主角 ”意识和“ 假想敌人 ”意识;并结合案例,具体阐述撰写布局四意识对实务工作的指导意义。


阅读原文: 魏 征 | 论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布局意识

4. 刘志伟 | 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审判案析(2014-2024)》(上)


2024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专利授权确权审判案析(2014-2024)》(以下简称《案析》),该《案析》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案析》发布的目的是为“增强业界对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为相关主体从事专利活动提供重要参考”。就《案析》规则覆盖面而言,涵盖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说明书的作用等主要基本问题”,对专利诉讼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案析》仅涉及授权确权程序,缺少与侵权程序的衔接,相关主体获得专利权的目的可能不只是想获得一张专利证书,而是为了获得与专利权所确定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的市场利益,专利制度的价值也正在于此。然而,专利制度价值的实现,需要要通过授权确权及侵权等不同程序来保障,偏离任何一个程序都可能使专利制度的价值落空。本文从相关主体从事专利活动的视角出发,以提高规则的可预见性为目标,对照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理清二者的异同,为保护创新这一主题的落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阅读原文: 刘志伟 | 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授权确权审判案析(2014-2024)》(上)

5 . 冯超等 |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


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数字经济时代到来,深刻改变了音乐行业的经营模式,传统唱片行业日渐式微,数字音乐模式蓬勃发展,先后经历了盗版横行、国家规制、版权争夺等时代。

当前,为获取竞争优势,数字音乐版权成为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争夺的对象,各大平台纷纷与国内外音乐公司等签订独家协议。其中,最为普遍适用的模式为独家代理模式,即由一家平台享有独家代理权,通过“转授权”方式,向其他平台分销音乐作品非专有使用权。那么,这种“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本身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在特定数字音乐平台与唱片公司之间签署的纵向协议未涉及固定版权转授价格或限定最低价格的情况下,该模式是否仍构成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本文将对此作相关法律分析。


阅读原文: 冯超等 | 数字音乐“独家版权+转授权”模式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

6. 马忠法 张宁 | 遵循知识产权发展规律,还知识产权本来面目——赋能新质生产力语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再思考


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它们共同体现了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渊源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下的产物;从其法律定义看,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其功能是能够给权利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自从知识产权引入中国后,在一定程度上被异化了。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预期的、待实现而非现实的权利,故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确立和保护创新者权益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但这并不否定确权、保护的重要性,它们是目标实现的前提。比较主要国家典型的知识产权法律目的的规范,可以验证这一点。为此,在赋能新质生产力语境及高质量发展要求下,需要遵循知识产权发展的本身规律,还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来面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突出知识产权运用之目的,强调知识产权的质量而非数量,注重知识产权的转化、转让和许可等价值实现的途径。


阅读原文: 马忠法 张宁 | 遵循知识产权发展规律,还知识产权本来面目——赋能新质生产力语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再思考

7. 马忠法 宁怡君 | 关于 2023 年的商业秘密你需要知道些什么(第一部分)


2023年美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有不少举措,把商业秘密保护向前又推进了一步。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出版了《商业秘密案件司法管理指南》,塞多纳(Sedona)会议发布了《塞多纳会议评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秘密性)、独立经济价值和权利人的“合理努力”等通过案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这些对我们深刻认识商业秘密在当下和未来的保护元素和要求带来了启示。


阅读原文: 马忠法 宁怡君 | 关于 2023 年的商业秘密你需要知道些什么(第一部分)

8. 马忠法 宁怡君 | 2023 年的商业秘密 第二部分:识别、盗用和救济


2023年美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有不少举措,把商业秘密保护向前又推进了一步。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第二部分聚焦于秘密识别的具体性要求、盗用行为的间接证据认定、禁令的损害评估标准以及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此外,还涉及属人管辖权及技术干扰法规的应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资源,这些讨论进一步推动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精细化发展,为未来的司法实践和相关实务提供了重要指引。

阅读原文: 马忠法 宁怡君 | 2023 年的商业秘密 第二部分:识别、盗用和救济

9. 马忠法 李仲琛 | 商业秘密杂论二:论美、欧、日商业秘密价值性认知与规范的演变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市场中维持竞争优势的核心知识资产,在近年来愈发受到关注,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也逐年加大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诸多值得商讨的议题。其中,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三要件之一的“价值性”,在法律规范和实践认定中均存在不够明晰的地方。对此,就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立法演进、实务认定、域外参考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颇有价值。本文作为“商业秘密杂论”系列话题的第二篇,将继续就商业秘密价值性认知与规范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演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阅读原文: 马忠法 李仲琛 | 商业秘密杂论二:论美、欧、日商业秘密价值性认知与规范的演变

10. 李仲琛 马忠法 | 商业秘密杂论三: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方法初探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市场中维持竞争优势的核心知识资产,在近年来愈发受到关注,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也逐年加大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三要件之一,在法律规范和实践认定中均存在一些不明晰的地方,就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立法演进、域外参考、实务认定等方面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商业秘密杂论”系列话题的第三篇,本文将继续围绕商业秘密价值性认定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展开讨论。典型案例和实际情况表明,商业秘密有秘密性不代表一定有价值性,判断价值性的唯一标准是能否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竞争优势的判断为秘密信息是否能够实施,并且通过实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关系是:秘密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保密性的参考标准,而保密性又是维持秘密性存在的基本手段。

阅读原文: 李仲琛 马忠法 | 商业秘密杂论三: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方法初探

11. 陈程 | 从发明构思看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一直是专利诉讼中的两大明珠,但观察国内相关的法院判决,很容易发现,法院在对两者的判定上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归根到底是没有把握判定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时“发明构思”这一条主线。同时,从直觉以及专利法目的考虑,似乎这两者在具体判定时应当有一定不同,但并没有哪篇文章具体指出其中的原理。本文旨在通过具体论述专利无效判定和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步骤,指出其中的“发明构思”主线,并通过两者对发明构思结构采纳的差异,明确无效与侵权判定应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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