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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书3本】都什么年代了,还有法院居然还在搞“公审公判”!

法律读品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9 20:07

正文

来源:《道法古今》。原题《“公审大会”让我们看到了什么》,该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2016年3月21日。“法律读品”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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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正如这首歌所唱的,直到今天,盛行于“极左”时代的“公审”还迟迟不愿淡出我们的视野。2016年3月1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大会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公审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审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的有期徒刑。”


从这一隆重的公审仪式中,我们看到了在审判中消逝多年的“专政主义”的影子。这种“专政主义”系继受苏联而来。它将犯罪的本质理解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把犯罪者视为专政的对象,视为阶级上的敌人。审判的过程不是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不是区分是非曲直的过程,而是对敌专政的过程,是一个对被专政对象实施惩罚的过程。


在这场仪式中,我们体会到了一种福柯意义上的“身体政治学”。即通过对犯罪者的身体施加影响,以达到惩罚犯罪、震慑不法、教育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公诉人控诉、法官宣判、法警执行,军事化的服装道具、广场化的司法场景、飘扬在上空的官方语言、犯罪嫌疑人惊恐猥琐的表情,公职人员发出信息的身体、犯罪者承受处罚的身体、群众接受教育的身体,等等,交织在一起,烘托出一种官方必胜、违抗者必败的氛围。


这是在上演一场如福柯所说的胜利者“凯旋的仪式”,进行一场“一方对一方的胜利将产生符合某种仪式的真理的战斗”。在这场战斗中,在这场仪式的上演中,我们看到的是“流动的权力”“被俘获的个体”以及“消逝的权利”,我们已经感知不到公诉人、法官、法警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身份差别,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共主体——一个“公共的大我”,共同来声讨和惩罚犯罪分子。在这场力量对比悬殊的战斗中,在这场按事先的安排必须进行下去的仪式中,当事人的辩护权、隐私权、人格权荡然无存。


从这隆重的仪式中,我们感知到了官方的“团体主义思维”。这种惩罚不仅仅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更针对的是广大的群众。与其说是对犯罪者的惩罚,不如说是对人民群众的教育。


正如韩非所说:“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这是一种“杀鸡骇猴”“杀一儆百”的方式。如果说是为了教育他人,是想通过扬威来震慑、恫吓他人,那么具体惩罚谁已经变得不重要了,只要有惩罚的对象就可以了,只要通过惩罚某人达到了教育和威慑的目的就可以了。因此,这种思维下的审判注重的是表演,不在乎到底要惩罚的人是谁。


正如我们的司法俗语中所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目的是“平民愤”,具体“杀谁”不是最关键的,只要有“杀”的形式就可以。这是典型的“团体主义思维”“维稳式的思维”。我们在先前年代里进行的一次次的“严打”,就是由这样的思维来支配的。


在这隆重的仪式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感性主义的幽灵在飘荡。正如在“专政主义”思维下,它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定义为“敌人”“坏人”,那么审判就是对受审者情感上的控诉、道德上的训诫。既然把受审者定义为“敌人”,那么他们的权利就理应受到克减;既然是针对“坏人”的审判,那么程序就变得不那么重要;既然是“正义”面对“邪恶”的斗争,那么目的的“善”就可以诠释手段的“恶”;既然在审判之前就已经把被审判者定义为“敌人”和“坏人”,那么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形同虚设的。


在这隆重的仪式背后我们领略到了中国司法的地方治理功能。审判不单单是一种裁判技术,更是一种治理技术。它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要为地方的社会稳定做出贡献。讨薪者破坏了地方的和谐,给地方领导添了乱,抹了黑,不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否则地方将永无宁日。


在这场对讨薪者惩罚的仪式中,我们看到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共谋”。在诉讼流水线上,有“做饭”的,有“端饭”的,有“吃饭”的,但只有处在诉讼流水线的最后一个环节的法院作出裁判后,这个任务才算完成。于是,它们之间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了一项政治任务,履行了地方治理的功能。



其实在刑事诉讼流水线上,法院的地位相当弱势,在强大的“公安”面前,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面前,它常常处于“听喝”的地位,它更多地是要和公、检两家保持一致,很少有独立的声音。尽管如此,因为它处在流水线的末梢,所以老百姓也更容易找法院的麻烦,所以它常常扮演一种“替罪羊”“受气包”的角色。今天阆中法院的超凡的举动,或许是为了“刷存在感”,大有“别拿豆包不当干粮”的意思;或许它也是被逼无奈,有更强势的力量让它如此,谁让它是最后做结论的呢!


公审大会折射出来的这些思维、理念和功能都是与法治主义格格不入的。它是极左时代“广场化司法”的产物,它严重地背离了现代法治中的程序主义、理性主义、平等主义、无罪推定、权利保护等原则,它理应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其实,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强调:“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事实上,直到今天这种形式还没有淡出人们的视野。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公审就是典型的例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们目前的某些领导当中人治思想还很严重、人权思想还很淡薄,他们更喜欢通过政治手段处理问题,不习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


“法治”(rule of law)不仅仅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更是“法律人的治理”,即由具有法律思维的人的治理,因此,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来讲,一个国家中的人们,特别是领导者,头脑中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比之文本中的法律规定重要得多。从阆中公审事件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法治之路确实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培养掌权者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方式是当下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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