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医学界
《医学界》以有品位、有追求、有爱心、有水平的医务工作者为受众,以“服务医生,改善医疗”为宗旨,让行医更幸福是我们的使命,为用户提供可靠、有用、有价值观的资讯是我们的存在方式。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火石创造  ·  国庆|赤诚之心,AI我中华 ·  5 天前  
解螺旋  ·  必看!PI3K/Akt、TGF-β/Smad ... ·  1 周前  
懒人医考  ·  考下医师证后,可以领哪些补贴福利? ·  1 周前  
健康界  ·  国家医保局发布「驾照式记分」新政 ...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医学界

医院赔16万!只因术中出现这个情况……

医学界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6-13 21:04

正文

知情同意书不仅在术前,术中出现突发情况也得及时告知家属。



作者 | Alice

来源 |"医学界"微信号

案例来源 | 裁判文书网


手术中,医院发现了患者实为三叉神经瘤,改变了原先的手术计划,行肿瘤切除术,却引来了家属的不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12年5月29日,患者王某因“三叉神经痛”入某三甲医院接受治疗,经过检查,院方决定对其进行左侧枕下乙状窦后入路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在术前,院方对其进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以及手术可能产生的意外风险情况和并发症,包括:继发颅内出血、颅内血肿形成、必要时行手术清除血肿等。


6月4日,医院为王某在全麻下行枕下乙状窦后入路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术中证实系三叉神经瘤,遂改行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为(桥小脑角)角化物及少许纤维组织,不除外胆脂瘤。术后,王某情况恢复良好,三叉神经疼痛症状明显好转。


然而,6月11日,王某突发神志不清,预防诊断其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行穿刺引流治疗,经过一系列治疗,8月1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桥小脑角胆脂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2014年9月20日,王某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擅自给予肿瘤切除术违反了诊疗规范,王某植物人状态是医院造成的,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将其告至法院。


鉴定机构认为:


1、患者患三叉神经痛多年,药物治疗效果不佳,具有手术适应症,术中发现左侧桥小脑角区占位性病变,及时改变原手术方案,行肿瘤切除术,符合医疗规范。术后一周发生的出血,是由于胆脂瘤病变的特点决定的自发性出血,与手术操作的关系不大。


2、患者目前处于植物状态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手术的原因造成的,颅内胆脂瘤手术后发生的脑出血属于目前还难以避免、难以预防的医疗意外。


3、虽然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但是医院未能在术前作出明确诊断,术中也未能向家属书面告知情况,是引起本次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鉴定结论为,患者目前处于植物状态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手术的原因造成的,虽然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但是医院未能在术前作出明确诊断,术中也未能向家属书面告知情况,是引起本次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


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如未履行医疗风险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未能在患者术前作出明确的病情诊断,术中改变诊疗方案也未能向家属告知情况,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及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


患者于2012年6月4日在被告进行手术治疗,2014年9月20日死亡,时间跨度超过两年,患者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患者死亡原因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患者家属提交的证据等,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医院赔偿原告费用共计160000元人民币。


那么在手术中如果遇到新情况,医务人员应该如何应对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丽华律师表示,由于没有看到病历,具体情况无法详细解析,但根据目前这些有限的材料,可以分情况处理:


1、的确是医院的疏忽大意,没有做相关的检查,没有明确诊断,没有告知患方,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然不存异议。


2、因为我国目前的医学水平,导致术前无法明确诊断,无法告知,那么应该在术前告诉告诉家属,待术中中进一步明确病情。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医务人员需要术中改变原来告知的手术方式,那么需要重新找家属进行谈话,签署文件,告知不同的手术方式可能会产生不同的风险,也都要告知患方,让其充分明确风险,行使知情同意选择权。这样医院方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版权申明 | 本文原创 欢迎转发朋友圈

投稿邮箱 | [email protected]

商务合作 | 021-58545118


《医学界》律师顾问简介


过往的君子给我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