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3] 所谓“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4]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5]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 1988 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6]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7]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一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0] 参见张素,《中国检方两年间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起诉25649人》,中国法院网,2022年11月11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11/id/7012348.shtml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破坏矿产资源犯罪守护绿水青山》,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204/t20220424_555025.shtml
[12] 笔者注:本文重在梳理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若干情形,所选用案例既包括无罪案例也包括有罪案例,主要是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征:一是各案之间可能类似,但绝不可能完全相同,极微的差异也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同,故不宜堆砌无罪案例误导读者;二是除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外,多数无罪情形是以检察院撤诉体现的,但这部分案件的详情暂无从得知,无法以穷尽非法采矿罪的无罪情形为目的整理案例。
[13] 参见(2019)川1529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6] 参见(2020)内07刑终118号刑事判决书。
[17] 详见(2023)青 0104 刑初 164 号刑事判决书。
[18] 据报道,青海省当年出台了重大政策调整,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批复
组建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成立并注册登记,由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且作为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煤炭资源的
唯一开发主体
,对包括青海焦煤公司在内的六家开发企业进行重组。2012年9月6日,
木里煤业集团和青海焦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木里煤业集团为木里煤田江仓矿区二井田采矿权证申办主体,由青海焦煤公司承担全部申办费用
,并按照二井田查明资源储量支付管理费用。2014年7月31日,木里煤业集团作为采矿权人登记取得江仓矿区二井田采矿权证。
[19] 详见(2021)赣11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本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了非法采矿罪的对象矿产资源应系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资源,人工开采矿石后的剥离物、废石,并非经地质作用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对象。
[20] 详见(2021)鄂05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
[21] 笔者注:矿区范围的划定不但包括平面的坐标、面积,还包括最低开采标高和最高开采标高等开采深度等数据,实践中一般把超越平面区域的开采行为定义为越界开采行为,把超越规定开采高度和深度的开采行为定义为超层开采行为。
[22] 详见(2020)皖050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
[2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