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申报文件是很严肃的文件,不同的文件、不同中介机构对于同一事项的表述应该一致,不能存在差异甚至矛盾之处。但还是有些IPO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各机构之间表述方面不一致,这说明从业人员、IPO企业真得没有太重视,竟然没有仔细的校对文件,都把校对的工作留给别人,这固然增加了项目的风险。
最近,有一家公司申报材料后,证监会反馈意见里竟然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律师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前一段时间,证监会在反馈意见里竟然提到“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切实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代表人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发审会上,发审委员也对文件之间的披露错误和矛盾进行了质询。
证监会近日公布了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国有股东铁道实业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变动存在瑕疵,国有股权变动的瑕疵较多,在保荐工作报告、《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情况说明》、律师工作报告等不同申请材料中都有披露,但披露的瑕疵情形不完全一致,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全面梳理所有瑕疵情形,在申报材料完整披露,提高申报材料质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文件披露不一致,大家都不看对方的文件,各自出各自的文件,校对的工作确实累,但不核对双方的文件一定会出差异的。证监会反馈意见直接说了,请回家再修改吧,把文件质量提高点,这多没面子。
证监会对武汉云克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反馈意见提出:“发行人申报材料存在明显差错,申请文件4-5《武汉云克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的实际内容为公司章程。请发行人、中介机构说明出现上述差错的原因,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切实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代表人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经审核,武汉云克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召开, 经审核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就包括一个披露与事实矛盾的情况,发审委提问: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股改基准日为2015年8月31日,2015年11月发行人作为担保方新增对实际控制人之一钟若农的关联担保;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担保在2015年11月已经终止,但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担保期限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披露是否存在冲突;(2)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应收票据存在向关联方株洲特焊、湘东机械背书转让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背书转让的交易背景,与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其对应的金额是否匹配。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影响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2017年10月24日发审会否决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也存在重要问题描述矛盾的问题,惨遭否决,发审委提问: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实际销售收入确认与招股说明书中描述不符,证监会发审委要求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申报材料有关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申报文件的质量反映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较高的申报文件质量也会取得审核人员的好感。有些IPO企业或者中介机构为了早日申报占个位置,希望尽快排队,等反馈回复时再进行完善修改。由于时间紧、太仓促,这样会导致申请文件出现质量问题,被证监会反馈意见、发审委提出要求提高申报材料质量,纠正披露矛盾,也是会增加很不友好的感觉的,对项目过会都有影响!现在证监会减少反馈次数,首次申报文件的质量就特别重要了,若有关重要问题描述不清或出现重大矛盾,过会就很危险了,严重的直接否决,代价可够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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