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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法律思维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30 07:06

正文

翻开历史的华丽篇章,不难发现,古今中外关于法律的哲学与文化思维演绎在圣人先贤的言行笔墨之下尉为精彩,理性而浪漫,甚至是悲壮。

中国古有先秦诸子百家“德刑之辩”,或游说列国,寻明君贤相,或放浪形骸,执时代牛耳。儒家崇周礼、尚德政、求礼治,道家尚无为,以道统法、道法自然,法家推以法治国,官民知法、互不相欺,这些争奇斗艳、各领风骚的思维流派开启了华夏文明第一个思想时代,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同样,中国政法大学刘星先生的《西窗法雨》开篇《苏格拉底的慎重》也为我们揭示了苏格拉底这位古希腊伟大哲人的经典法律思维演绎。

因他人陷害称苏格拉底对雅典神不敬和腐蚀青年的思想,雅典法庭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学生克力同深感愤懑,力劝苏格拉底越狱,并已做好接应。

面对唯一的逃生保全机会,苏格拉底却说“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

在他面对死亡判决的思维范式里,对法律本身的尊重和慎重远比个人肉体保全重要,最终哲人饮下毒堇汁而去。我想,身为哲学家的苏格拉底或许并不想过多关心后来被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所争论不休的“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价值取舍问题,只是在生与死面前选择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维进路,那即是:遵从于雅典法庭的判决,即使法律荒诞不经,也不必以此为借口而逾越。他把个人视作是神赐给雅典的一只牛虻,用自己的牺牲来唤醒沉睡的城邦。

哲人的逝去令人不甚唏嘘,以至于柏拉图著书《苏格拉底之死》来悼念和记录先师的死亡和思想精髓,法国著名画家达维特也用他的油画版《苏格拉底之死》向世人展示哲人在人世间的最后画面。

当然,这些先贤哲人的法律思维实质上带有明显的哲学色彩,是建立在哲学理想构架下处理宏观或微观问题的法律思维。事实上,生活中普通大众的法律思维并没有太多哲学思想的渗透和碰撞,它只是人们用来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一种理性而独特的思维范式,是个人或群体在法律认知和逻辑架构下的一种观察、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策略,这与高屋建瓴的思辨式哲学思维仍有一定差别。

放大思维的生存格局,法律思维在东西方存在和演变的文化基础也具有极大差异性,东方是建立在“性善论”的文化基础之上,恰如取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三字经》中广为传诵的“人之初,性本善”,而西方是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是有“原罪”,自《圣经》里记载的亚当和夏娃偷吃智慧树上果实那天起,从一出生便有,这是区别。

从辩证的分析角度来看,法律思维在社会中存在和运作因群体而异。按不同主体对法律理解把握程度的不同,法律思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群体的法律思维,也即我们通常定义的职业法律思维,专业且理性。另一种是非法律群体的法律思维,专业性欠缺,感性成份居多。

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检察官、法官、警察、律师、法学教授等群体而言,他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的思维范式属于第一种法律思维,有时也被学者会心地称为“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这与他们自身拥有的丰富法律知识储备密不可分。

而对于其他从事与法律职业并无直接关联的人们来说,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并不深入,甚至仅囿于是否涉法涉罪及是否可由法律来解决的粗浅理解,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则识见平庸,他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的思维、思路和想法则属于第二种法律思维,此种法律思维实际上偏业余、大众和不纯粹,国内许多学者甚至把它剔除在常规理解的正统法律思维之外。

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种思维方式仍是建立在对法律或深或浅的认知基础之上,不宜因其“有碍观瞻”即予以否定和摒弃,事实正好相反,运用此种法律思维的群体占据了我们人口的大多数。

因此,在笔者看来,不属于法律职业群体的普通民众的法律思维反而更为重要,法律对普罗大众的思维改造是“雨落进夜的城”式悄无声息,还是获致认可与回应,不断产生“生长的力量”,引领他们走向法律理性,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法治的整体进步。

这令我想到一则发生于美国的真实案例。主人公江某从国内移民到美国,她在佛罗里达州开了家小餐馆,女儿寄养于纽约的奶奶家。2012年的某天,江某回纽约探望女儿时因女儿不听话而用筷子体罚女儿,白人邻居听到小孩的哭闹后立马报警。随后江某被警察逮捕并被指控犯有“儿童虐待与忽视罪”,对女儿的抚养权被剥夺,儿童服务管理局将其女儿安排寄养在一个犹太裔家庭,直至江某患病去世时也没能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这个案例的收场颇为悲剧,但从白人邻居的貌似“多管闲事”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普通民众在处理自己或他人法律问题时的法律思维范式已渗漏进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是枝繁叶茂。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律师业,人们在生活中很容易忽视的细微小事都可能使自己吃上官司,有时甚至“一言不和”即闹上法院,连政府有时也概莫能外。这些场景在刘杨的《一地传票:美国人的官司生活》一书中可以窥见一斑:

被门前的邮件绊倒,可以告邮局工作疏忽;邻居胡乱晾衣服导致社区品位降低以至房价下跌,也可以告上一状让邻居赔偿;甚至是窃贼因方法不慎从房顶摔下,也可以告房主不修缮房子致自己摔伤。

这些在我们看来,兴许有些滑稽逗趣,甚至觉得有点不可理喻,但这是他们独特的法律思维,那即是:如果自己的权利受侵犯,第一时间诉讼,如果他人没有依法行事被自己察觉到,也要让对方接受法律的惩罚。此种思维范式下,联邦或州法律已然成为保障他们各项权利的最前沿和最有力武器。我想,剔除那些理性滥用的因子,社会大众的这样一种法律思维范式,正是我们可以用来批判性反思和借鉴的。

关于这一点,改编自作家葛水平小说的同名电影《喊山》便有一个经典的呈现。

电影里有这样一个情节,外来户腊宏被邻居韩冲用来炸獾子的雷管误诈而死,这是一个显然触及法律的问题。但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村民们脑海里首先想到的并非诉诸法律途径,而是由德高望重的长者六姥爷出面,安排韩冲与腊宏的哑妻达成内部协议,一桩刑事案件竟然在村民们的鼓捣之下由这个小山村内部解决。

当然,电影的情节设定肯定有艺术的加工,以增强电影的故事性,但电影毕竟脱离不了生活,它也从侧面反映出在我国的部分地区,普通民众法律思维的落后窘境。

因为法律思维的此种缺位,公平正义的裁判角色并不必然归属于熟知法律的司法者,而可能是目不识丁却德高望重的乡村长者,可能是权威且善言的村长队长,甚至是毫不相关而饱含仁义之心的第三人,人们选择解决法律问题、定分止争的思维进路是“自力—他力—法律”,这也导致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快速化解的问题有时被人们以非法律方式扩大化,应对的馀裕被堵住封实,以至造成不利后果才幡然醒悟。

究其原因,这是一种避讼、怕讼、厌讼的非理性法律思维在作祟,人们其实也知道,法律可以帮他们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但人们却不愿意涉入其中,反而用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言说的那种自然状态里人与人之间的原始相处模式来达成所想。我想,这种消积错误的思维模式体现的公众独特“生存性智慧”无意中将普适的法律在个体或小群体的思想王国里孤立成“山寺桃花”,而公众在法律面前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无意中也减损了自身拥有的许多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就此而言,不赘言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思维,对普通民众法律思维的培育在当下显得至关重要,它可以说是在法律传播和熏氲下的一个摒弃习俗的欲望、寻找智慧与理性的“知无知”过程。

如此看来,法律思维貌似有了点“阳春白雪”的味道,令人不禁高山仰止、肃然起敬,如此般价值预设是否有过高之嫌?其实不然!法律思维之于我们个人、国家和社会实在是蔚为重要,甚至可以把它视作一种近乎高贵的存在。

从公民个人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维可以使人对生活中遇见的法律问题应付起来得心应手,有理有据有节,事情的起落始终应和着法律天平砝码的加减而行。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法治是国家的诚信,每个人都是国家法治浪潮中跃动的浪花,民众践行国家法治,必然离不开法律思维的运转和深入人心,试想,如果人们的法律思维普遍匮乏,习惯于旧有的习惯性解决问题思维路径,那么,人们纵然集经天纬地之才,在法律面前也是后知后觉、毫无建树,国家法治也将因此而停滞不前。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法律思维的普及更是一个促进社会善治的必由之路。

民众不断地演绎他们的法律思维使得发人深省、推进法治前行的案件不断涌出,促进社会在不断自我革新的大道上阔步前行,如深刻展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辛普森案、翻开美国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新篇章的萨莫斯案等等,俯拾皆是。

我想,毋宁是激情活跃的城市,还是炊烟锄影的乡村,是守望正义的司法群体,还是沉默奉献的普通民众,每一个人法律思维的缔造和成熟,最终都将汇入推动社会法治和历史车轮前行的洪荒力量,汇成一条真理之河,汇出社会良法之治。

作者:夏大伟,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图片来自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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