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了解、对比分析每一个业务涉及国的相关法规,从而制定出适合整个企业保持合规最有效的策略。
公司需要一个包含各个监管机构发布监管要求的信息平台,覆盖企业业务领域并且实时更新。该平台中的文档提供快速评估不同国家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帮助企业内部的法规人员快速识别满足所有管辖区域合规的最低要求,从而制定出符合此最低要求的最有效的内部标准和操作程序。企业应该还能够获得每个业务涉及国的当地法规专家的指导,以了解法规的的完整意义和意图。
即便是简单的法规体系,也有大量的文件与语言有关,并且伴随法规不断变化使其变成一个复杂的工作。大多数公司不愿意在收集和维护法规文件方面投入大量资源,所以将这些工作自动化,使专业人员专注于将那些有价值的“内部翻译”转化为公司的标准和操作程序显得更有优势。检察官要求企业提供所有这些操作在实际业务中使用证据的情况并不少见。本土的法规专家也能从中获益,监督合规信函和指南文件不同而产生的问题,以及当地检察官检查期间的行为表现。然而,并不是遵守所有这些规则就可以对公司的市场拓展和伙伴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熟悉全球药政法规环境的专业人员往往有助于法规的发展,影响法规的未来方向,这是他们在所任职公司的另一个重要优势。
持续监测法规变化,快速解读,理解新要求及对其业务的影响。
每一个业务涉及国的法规一直在变化,企业往往很难分配合适的资源来监测这些变化。当业务所在的多个国家要求文件必须被翻译成当地语言或英语,同时不丢失法规修改意图和意义时,问题往往变得复杂。一个公司跟上变化和应对变化的速度与能力也可能受到翻译问题的影响。
为了保持持续合规,公司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信息系统来通知那些受法规变化或者新要求影响的关键人员。这些人员应该能够迅速了解和理解变化的原因,并识别变化的范围和性质,从而调整内部标准和操作程序使其符合新要求。持有市场授权的公司还负责药物警戒,他们必须能够对患者投诉做出快速反应,调查质量问题,如果需要,还要有组织的实施产品召回。另外,企业内部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必须反映每一个在售产品所在市场的现行要求。
如果没有实施这些控制,内部标准就会很快过时,或者变化的数量和执行变化所需要的工作量将使这些法规人员不胜重负,这些都会增加违规风险。检查员希望确保的是公司能够证明以前和现在都合规。
及时应对法规更新。
当企业标准和操作程序被明确要求更改时,企业应该迅速采取行动,实施必要的更改,确保新版文件替换旧版文件。
另外,检查官很有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说明其建立了流程和体系,用于跟踪法规变化,采取控制措施以确保内部标准和操作程序即时更新并符合最新要求,而且只有内部规定的最新版本用于日常工作。
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培训,确保公司水平级别的合规。
确保日常工作使用的标准和操作程序是最新版本并且符合最新法规要求,并不一定能够说服监管机构相信企业完全合规。
为了确保合规,所有利益相关者必须定期接受工作所涉及的内部标准和操作程序的相关培训。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接受培训时,应确保他们领会的不仅仅是“如何做”,还应该清楚“为什么做”,以及“谁”最终对确保合规的员工负责。
检查前和检查中提供法规支持,以减少可能面临的违规风险。
最好的企业不仅可以从自身错误中接受教训,还能够从竞争对手的成败中学有所得。
事实上,一些企业没有采取“最低标准”来满足多国合规性需求,可能选择实施了“比最高标准还高”的策略。如此,他们不仅为自己树立了最高的标准,同时还在合规方面占据了优势,例如,可能影响那些见过更高合规标准并在其他公司审计的合规检察官。
合规职员应该对检验报告,强制措施、年度报告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合规统计数据保持密切关注。一些行业内的贸易展会常因邀请监管机构的人员对当前法规动态、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做一些有价值的演讲而被关注。仔细分析信息平台中其他公司出现的错误和纠正措施,以便将其用于加强内部标准和操作程序中,从而降低未来出现合规性问题的可能性。
既然明确了以上五种能力,那么为何企业,尤其是那些新进入某个区域或市场的后来者,即时使用一些方法来满足合规性要求,仍然会出现违规呢?可能的情况如下:
1. 根据可利用的时间、预算和资源,选择性地遵守法规,希望侥幸不被查到。
这种做法的结果往往是企业被发现违规。如前所述,较好的结果是企业被发现违规,花更多钱解决问题;更坏的结果是品牌受损,甚至关门。
2. 使用非专业团队,监控互联网上的免费资源。
这种做法存在很多问题。非专业团队从对国外法规的一无所知到形成较深入的理解具有一定困难。如果没有当地团队的帮助,对于那些需要翻译的语言问题,就可能出现误解法规真正含义的情况;如果同时没有一个相应的体系保障,那么甚至有可能完全错过更新。通常情况下,我们很难保证将所有国家的信息综合在一起。即使可以,也需要花很多时间收集信息,再时时更新每一个文件并从具有跟踪功能的集成式信息库中,提取信息最后生成有用的比较数据。
3. 使用顾问。
没有哪一家顾问可以独立用一个相同的、全面的方式,熟悉多个国家的药政法规,他们往往需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从多个渠道收集信息。请注意,顾问还有其他客户,任何企业的项目不一定是他们工作中的当务之急。因此,除非定期与代理顾问保持紧密联系,否则不能确保他们百分之百的跟进所有国家的动态,从而保证业务并及时了解新的法规和变化。
4. 依靠CRO或其他合作伙伴提供药政法规支持。
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最终接受检察官审查并承担责任的是公司。一家小型生物药创新公司的NDA文件被监管机构驳回,他们可能会埋怨CRO,但是监管机构会坚持认为NDA持有人应该对文件内容负责。同样,如果仿制药公司利用CMO生产产品,一旦这些产品合规检查失败,即使问题出于CMO及其内部标准和操作程序,仿制药公司作为市场授权持有人也需最终为此承担责任。仿制药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其供应商合规运转。
综上所述,以上方法都无法建立业务所必须的五种能力,甚至可能带来违规的风险。
企业需要与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合作,为其提供以下产品和服务从而具备以上的五种能力:
提供涵盖企业业务环节所涉及的国家、区域甚至全球范围相关的最新药政法规。
提供从他国语言到常用语言(如英语)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