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2月10日发布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百万职工通过贷款、提取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2016年全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659.37亿元,贷款发放金额1185亿元,发放总户数22万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长的同时,部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也在滋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近期住建部、市住建委关于查处、打击不法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权益,防范和切实控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的要求,同时兼顾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连续性,制定了本《通知》。
近年来,国家住建部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继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等文件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权益,在此背景下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是为了确认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用途,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保障公积金制度互助共济的本质和可持续性,确保已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能真正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防止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责。
同时,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在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政策优惠和贷款权利后,也应当在互助共济的制度框架下履行依规守法、支持他人的义务,应当审慎地以真实的住房消费行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
三、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为什么延长到五年?
答:考虑到过去本市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这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这既有利于缓解职工提取的急迫心理,又有利于稳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
此外,考虑到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中心都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出了加强审核的要求,增加了提取行为真实性核查环节,因为原规定半年的申请时间比较紧张。为避免职工因政策不熟悉、准备申请材料和市公积金中心加强审核等情况造成提取超期,本《通知》放宽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也体现对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购房提取要件中的资金来源凭证是指什么?
答:从审核购房真实性的角度出发,本《通知》增加了购房资金来源凭证作为一项购房提取证明材料。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该类凭证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五、购房提取时为什么要填写承诺书?
答:为强化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诚信行为,进一步向职工揭示以虚假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本《通知》明确职工办理购房、租赁等提取业务时应签署提取承诺书。承诺书内容由职工基本信息、风险揭示条款和个人承诺等部分组成。在近期市公积金中心对骗提、套取职工的约谈过程中,绝大部分职工表达了悔意并主动要求退回提取款额。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提前向职工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和失信成本,可以有效遏制违规提取行为发生。
六、外省市购房提取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在本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由于在已查实的大量购房骗提、套取案例中,本市户籍职工购买外省市非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房屋的异常情况尤为突出,而且非上述户籍地的购房多为投资性购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自住住房的原则,也不符合当前国家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是目前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尚未实现联网,对于职工在外省市购房的,市公积金中心难以核查职工提供的房屋交易等材料的真伪。因此,本《通知》在现阶段对非户籍地的外省市购房提取公积金范围进行了限定,待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实现联网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报管委会审批后取消提取限制。同时,在现阶段对于职工购买外省市非户籍地房屋自住的,且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该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考虑到在本市内购房行为真实性可通过联网方式核查,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维持不变。
七、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是如何制定的?
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不受三个工作日之限。这主要是鉴于规范调查核实流程、提高调查核实回函率、留存书面调查核实结果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已制定统一向有关部门发函的调查核实方式。
同时,由于市公积金中心与本市、外省市有关部门间收发函件的时间差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所需的合理工作时间等因素,所以制定了“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发函、专人催收,尽力缩短调查核实周期。
八、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未收到回函的,如何认定调查核实结果?
答: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或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在规定的调查核实时间内未收到有关部门回函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准予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但保留对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追究权利。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为什么规定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考虑到正常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不会频繁交易其所购住房,因此作出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对广大遵从法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合理提取并无影响。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十、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申请购房提取时需提供的自住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正常自住需求一般会发生的费用证明,如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名下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
十一、职工离开上海后为何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十二、职工离开上海后在外省市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接续吗?
答: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以便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
十三、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体现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本质特性。因此,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其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账户资金按规定利率享有利息。待重新就业后,按账户转移接续办理。
十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如发生自住住房消费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吗?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十五、《通知》何时开始施行?
答:《通知》于2017年2月10日施行,市公积金中心将严格贯彻落实《通知》。对《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按原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十六、市公积金中心将如何执行《通知》?
答:因执行《通知》内容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市公积金中心已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操作细则,于2017年2月10日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公布并实施。《关于印发实施的暂行通知》(沪公积金〔2015〕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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