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上海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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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问答

上海公积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2-10 16:59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2月10日发布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百万职工通过贷款、提取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2016年全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659.37亿元,贷款发放金额1185亿元,发放总户数22万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长的同时,部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也在滋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近期住建部、市住建委关于查处、打击不法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权益,防范和切实控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的要求,同时兼顾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连续性,制定了本《通知》。

近年来,国家住建部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继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等文件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权益,在此背景下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是为了确认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用途,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保障公积金制度互助共济的本质和可持续性,确保已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能真正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防止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责。

同时,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在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政策优惠和贷款权利后,也应当在互助共济的制度框架下履行依规守法、支持他人的义务,应当审慎地以真实的住房消费行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


三、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为什么延长到五年?

答: 考虑到过去本市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这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这既有利于缓解职工提取的急迫心理,又有利于稳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

此外,考虑到公积金管委会和市公积金中心都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出了加强审核的要求,增加了提取行为真实性核查环节,因为原规定半年的申请时间比较紧张。为避免职工因政策不熟悉、准备申请材料和市公积金中心加强审核等情况造成提取超期,本《通知》放宽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也体现对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购房提取要件中的资金来源凭证是指什么?

答: 从审核购房真实性的角度出发,本《通知》增加了购房资金来源凭证作为一项购房提取证明材料。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该类凭证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3) 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五、购房提取时为什么要填写承诺书?

答:为强化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诚信行为,进一步向职工揭示以虚假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本《通知》明确职工办理购房、租赁等提取业务时应签署提取承诺书。承诺书内容由职工基本信息、风险揭示条款和个人承诺等部分组成。在近期市公积金中心对骗提、套取职工的约谈过程中,绝大部分职工表达了悔意并主动要求退回提取款额。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提前向职工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和失信成本,可以有效遏制违规提取行为发生。


六、外省市购房提取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在本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由于在已查实的大量购房骗提、套取案例中,本市户籍职工购买外省市非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房屋的异常情况尤为突出,而且非上述户籍地的购房多为投资性购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自住住房的原则,也不符合当前国家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是目前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尚未实现联网,对于职工在外省市购房的,市公积金中心难以核查职工提供的房屋交易等材料的真伪。因此,本《通知》在现阶段对非户籍地的外省市购房提取公积金范围进行了限定,待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实现联网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报管委会审批后取消提取限制。同时,在现阶段对于职工购买外省市非户籍地房屋自住的,且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该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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