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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不能乱处理,看看这些情况,入刑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10-30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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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环评手续繁琐?请加微信eprens

近日,广西检察机关对高检院和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3•14”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5•12”硫酸泄漏案、“6•9”危险跨境倾倒案三起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3•14”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由武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广东省茂名市刘土义、柯金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油渣。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底,刘土义、柯金水等人将废油渣交给来宾市兴宾区韦世榜、韦苏文父子处理,在方学村“八仙坳”、“三娘山”等场地堆放废油渣,放置的废物共计19940桶,合计6661.18吨,有部分泄漏,受污染泥土917.68吨。 武宣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土义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堆放、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5•12”硫酸泄漏案由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森、覃庆海、徐安才等人在没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收集储存、运输、交易90度硫酸。2017年5月12日因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政府部门为此花费巨额资金进行处理。 钦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森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6•9”危险跨境倾倒案由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招文豪、沈春海、姚金华等人在明知是危险废物且必须由有资质公司处理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非法运输、倾倒、掩埋危险废物。2016年6月开始,从广东省德庆县将危险废物运到广东省封开县的金装镇、长安镇贮存,被群众发现后转移至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掩埋,倾倒废弃物总计857.216吨,造成贺州市八步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687647.00元。 八步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招文豪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为强化公诉环节责任落实,广西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整合三级检察机关力量,确定承办案件的基层院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为案件责任人,自治区检察院分管领导和公诉指导组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具体承办案件审查任务的单位迅速安排部署公诉部门及时介入,加强对案件的跟踪,主动与公安侦查部门和侦监部门沟通联系,指派业务骨干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坚持快捕快诉,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来源: 广西检察院 文字:邓铁军  卢玉平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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