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条房产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看过的人都大呼意外,事情是这样的: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
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理由是房产不全属于她一个人,需要跟大伯、姑姑分割房产。
相信很多独生子女,看到这里都是懵的,爸妈只有我一个孩子,理所应当全额继承父母房产,然而在法律面前,继承并不是父母传子女那么简单的事情。
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看完上图是不是一目了然了,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
因为母亲去世之前,小丽的外公外婆就已经不在了,所以母亲的遗产全部都由小丽一个人来继承,所以最后小丽就有自己的二十四分之五,加上母亲的遗产三分之二,也就是拥有房产八分之七的继承权。
根据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
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遗嘱受益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不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生前的“遗嘱公证书”,在父母去世后还得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大家特别不愿意在生前去谈身后事,但是时代不同了,现在越来越多让亲人反目成仇的遗产纠纷。
所以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办理遗嘱公证,确立一份最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遗嘱,可能是避免将来子女,陷入继承遗产障碍最好的方法。
为人父母在年满50岁以后,最好就准备好立遗嘱,立了遗嘱如果发现子女不孝,可随时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予子女“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
如果父母生前未设立遗嘱公证,作为独生子女的继承人需要通过——
如果父母已经立下遗嘱,但没有经过公证,在父母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提供遗嘱原件,到公证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身为独生子女的一代,享受着父母全部的疼爱,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和压力,所以年迈父母在身体尚健康的时候,如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不是不孝顺。
最后衷心希望
普天下的父母
都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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