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件的实务文章。员工王小娟在春节假期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文章详细描述了事件的经过、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认为王小娟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王小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小娟是深圳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0日。
2022年1月26日,王小娟因春节放假乘坐小汽车回甘肃老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王小娟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小娟于2022年12月13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2023年1月1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小娟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王小娟的涉案受伤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小娟主张,其于春节假期回乡探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应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主张,王小娟春节放假回老家过年的情形,属因私行为,主观目的为系回乡探亲,并非以日常的上下班为目的。王小娟事发前居住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王小娟在春节假期从深圳市前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回老家过年,在途经湖北省武汉市时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线范畴,亦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以及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王小娟遭受的交通事故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法院认为,关于王小娟的涉案受伤情形是否应当认定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虽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将从工作地返回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均可以视为下班途中目的地,但也将上述情形界定在“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病历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证言证词、《通知》、询问笔录可知,王小娟的工作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事发前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因为“春节”假期,于2022年1月25日下班后由深圳市乘车返回甘肃省宁县老家,次日8时30分左右途径湖北省武汉市四环线上行55公里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王小娟属于放假返乡探亲,途中发生事故,已超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也超出正常上下班所需的合理时间范围。因此,王小娟受到的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其他项以及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王小娟王小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3)粤0308行初2432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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