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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五险一金的,人社部紧急通知,这次真的要严惩了!

CMA  · 公众号  ·  · 2019-11-20 15: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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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和住建部共同发声,与你密切相关的五险一金将发生重大变化!


社保黑名单真的来了!


“五险一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近,“五险一金”迎来一个大变化,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将会列入黑名单。



人社部近日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8种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等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以后,下面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坐高铁、乘飞机、考公务员可能受到限制。对于企业来说,不给员工缴“五险一金”将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根据第5条规定,下面这8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黑名单”将受到哪些惩戒?


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 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 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社保“黑名单”惩戒期限有多久?


第十条因发生第五条第 (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发生第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 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住房公积金方面

6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住建部近期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以下6种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期限有多久?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而以后如果单位不给缴纳,且拒不整改,将被列入“黑名单”,一系列联合惩戒在等着它。


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按时参保足额缴费是保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社保缴纳的六个陷阱,注意!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社保新规执行在即,很多人对社保缴纳认识还不够,社保缴纳将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六个陷阱提醒到位:


一、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三、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四、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五、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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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倒计时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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