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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书峰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
案情:今年7月,某市城管执法人员对某处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李某、赵某等人持钢筋棍、菜刀等与执法人员进行对峙,并将液化气罐抬到工地,意图阻止拆除工作。李某反复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点燃液化气又关上,威胁执法人员。后来,赵某等人将液化气罐阀门打开点燃液化气后扔向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此后将李某、赵某等人制服。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赵某等人将点燃的液化气罐扔向执法人员,可能发生爆炸造成伤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第一,点燃液化气的地点是开阔的工地,不具备爆炸的客观条件。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不当,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但液化石油气本身不是爆炸物,必须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才能发生爆炸。对于打开阀门点燃的情形,由于气体直接从气罐内喷出,没有与空气混合,只会引起液化气体燃烧,而不会导致液化气体爆炸。
第二,点燃的液化气虽然可能在燃烧一段时间后因液化气罐局部受热发生爆炸,但当时执法人员已迅速撤离,不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实上,液化气罐燃烧了半个小时后被扑灭,也未发生爆炸。 第三,李某、赵某等人反复点燃液化气罐又随即关上,说明其只是想阻止执法人员拆除违章建筑,并无伤害故意。
综上所述,李某、赵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以暴力方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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