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监察委前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监察委、法院、检察、公安、律师等从业群体提供一个相互研讨交流结识的平台,主要包括:相关监察改革资讯、监察委理论研究、监察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实务,以及涉及上述领域的文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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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试点中监察委员会运用“搜查”措施的程序设计:搜查范围比原纪委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搜查的范围更广,权威性更强

监察委前沿  · 公众号  ·  · 2018-01-31 11:16

正文

来源: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作者:孙灿等。


讯问的突破不仅需要调查人员的努力,还需要外围证据的支持。为收集职务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规定: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相当于让我们的调查人员进入了一个人最隐秘的场所,这使我们能更加快速、客观地了解被调查人的性格、生活习惯、生活经历等信息,为我们后续开展调查提供很大帮助。搜查往往能给我们带来有用的信息,是一座潜力巨大的‘线索宝库’。要用好这座宝库,找到有用的线索,需要我们调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科学方法,明察秋毫、不放过一丝疑点。 监察体制改革后,除了之前纪委可以检查的办公场所,监委还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员的住处等其他相关场所以及物品等进行搜查,这大大提高了调查的威力和办案效率。


“在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中,搜查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监察措施,因此其使用需要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


叶某妻子在搜查笔录上签字


实践中,调查组如果要使用搜查措施:


1、首先要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分管委员、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并报至监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2、进行搜查前应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例如:承办部门在搜查住所时,有其被调查人妻子及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被调查人办公室时,有其上级单位纪委书记以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场;而在搜查相关经营场所时,还请辖区派出所协助进行。


4、除了需要有见证人见证,还要求搜查时同步录音录像。


5、搜查结束后,应当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其他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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