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经营互联网财险
中介需是全国性机构
保险公司需满足“3大条件”
②互联网财险业务
10类可不设分支机构经营
③严控车险拓展经营区域
农险等三类业务原则上不得拓展
④建立关键岗位绩效追索机制
2025年开始全面符合通知要求
时隔3年,互联网财险新规下发
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完善
2020年,原银保监会对2015年开始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内容就是第五十二条,即,
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但是,具体哪些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开展,需要具备什么要求,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因此,2021年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是,明确五类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可不设机构全国销售,且须有“互联网”字样。
二是,要求经营互联网寿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满足包括偿付能力在内的5个条件。
随后,多家公司因为不符合要求,公告停止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详见《
27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又3家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还有险企不能筹建省分
》。
上周五(2024年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
互联网财险业务
,是指财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险合同、提供财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同时,监管支持财险公司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明确谁能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哪些互联网财险业务,可不设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互联网财险
中介需是全国性机构
保险公司需满足“3大条件”
1.
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保险公司需满足“3大条件”,中介需是全国机构!
首先,新规第二条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险公司,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需要满足三大条件。
包括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详见上图。
保险中介方面,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也需要满足四大条件。
一是,保险中介必须是全国性机构,二是,需要具有三年以上财险业务经营经验,详见上图。
虽然,截至2023年末,我国共有2566家保险中介机构,但是,大多数都是区域性中介,全国性保险中介在250家左右。
也就是说,能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的中介并不多...
2.
安心财险、长安责任等公司,不能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
至于财险公司方面,与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最低门槛相比,在公司治理和准备金两方面没有特殊要求,门槛有所放低。
不过,也有4家公司,因为不能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不能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
至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目前,财险公司中有4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分别是众安保险、泰康在线、比亚迪保险、安心财险。
其中,安心财险由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处于业务停滞状态,已经不能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
详见《
安心财险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
严控车险拓展经营区域
10类可不设分支机构经营
农险等三类业务原则上不得拓展
1.
10类财险可不设分支机构经营,3类原则上不可拓展经营区域!
其次,互联网财险业务方面,按照通知第四条要求,可以粗略分为三类。
一是,包括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在内,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等。
这10类互联网财险业务,可以将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市,详见上图。
其中,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除需符合上述经营财险业务的门槛要求外,还要符合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门槛要求!
二是,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这3类财险业务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熟悉财险业务的大家也知道,这三类业务有的是政策性险种,有的所涉保险金额较大,这些对当地能提供保险服务的要求较高。
2.
严控车险拓展经营区域,严禁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三是,车险作为财险业目前的第一大险种,属于严控类型。
按照通知,严控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
具备相关要求的公司,也需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才可实施,详见上图。
以比亚迪财险为例,虽然其前身是四家互联网财险公司之一的易安财险,详见《
易安更名比亚迪财险
》。
但是,在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等地区,使用交强险的条款和费率,也是2024年4月获得金融监管总局批复。
此外,通知还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