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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擅自搬运玩家基于编辑器创作的视频并以此牟利,被判赔偿50万元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5-01-23 15:26

正文


#1.23 知产快讯5则



1.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

买机票被捆绑“隐形”增值服务能索赔吗?申请退款后民宿预定平台不予提现,该怎么办?当格式条款涉及退款、售后等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如何理解?1月22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案件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在审理涉在线文旅消费案件时,法院合理划分消费者、经营者、平台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规则促治理,引导在线文旅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苗头性风险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数据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在线文旅消费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 本次发布会通报了九起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明确经营者销售机票款项高于行程单显示金额构成欺诈、消费者依约退款后不予提现构成违约、消费者主张未阅读销售页面内容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效力等,敦促平台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经营者如实向消费者描述商品和服务特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准确告知消费者重要信息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铭溪通报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铭溪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集中管辖的在线文旅消费案件进行了分析,从案件数量及类型上看,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12月31日,受理在线文旅消费案件2052件。其中,2022年受理135件,2023年受理447件,2024年受理案件数增长至813件,案件数量增势显著。上述案件中,90%以上案由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在线文化和旅游信息查询、服务预订、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孙铭溪进一步介绍,从纠纷场景上看,案件涵盖在线文旅各个消费场景,包括出行、住宿、演出门票、旅游产品预订等。消费场景所涉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是机票、演出门票、酒店在线预订。消费者的诉求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针对在线预订产品的价格提出欺诈主张;二是针对退订服务条款提出格式条款无效主张;三是针对服务内容与宣传不符提出欺诈主张;四是针对合同变更未及时通知提出退款主张。另有少数当事人主张平台不当泄漏个人信息致使消费者受到诈骗。
划定技术应用边界,防范技术侵权风险
孙铭溪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梳理受理的案件,发现部分经营者存在利用信息技术捆绑销售、临时涨价等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在线文旅平台及经营者可以准确分析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偏好、需求,进行精准的市场预测和产品升级。
“但是,我们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个别经营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捆绑销售、临时涨价、超出合理经营需要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情况”,孙铭溪表示,有平台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在预订机票时搭售外卖服务包;还有经营者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付款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对价等。
她强调指出,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施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在线文旅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院应该树立何种裁判规则?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法院充分尊重经营者利用新技术引领行业创新发展、开展业态创新融合,提高在线文旅数字化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智慧化的服务。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规制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产业创新。
在北京互联网发布的“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王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平台在未设置醒目、清楚的提醒以及设置可以拒绝的选项的情况下,在消费者预订机票时搭售外卖服务包,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构成价格欺诈,应返还机票价款,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王某诉某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平台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单方面提高价格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怎么办?应以有利于消费者解释为主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互联网平消费平台上普遍存在。
当案件中的消费者对格式条款效力提出质疑时,法院应当秉持何种裁判规则?孙铭溪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严格审查格式条款内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对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一般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实践中,当格式合同中涉及退款、售后等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经营者出于维护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倾向于作出不利于消费者、有利于自身的解释。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方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这一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演出门票的退票规则存在多种解释时,一般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这一裁判要旨。法院认定某平台的演出门票退票政策包含了“同一购票人仅享有一次绿色通道权益”“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不享有退票权益”两重内容,消费者同时购买多张演出票的情况下,不属于“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的情形,上述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平台应当向消费者退还全部购票款。
法院表示该案有利于规范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约定退款条件的行为。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退款条件的,应当以显著、通俗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注意在文字表述上避免因歧义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 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平台在非五星级酒店名称后标注五星(★★★★★)图形,构成欺诈性宣传 —— 樵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平台就非自营业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担责事由时,不应承担责任 —— 凌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经营者销售机票款高于行程单显示的金额构成欺诈 —— 刘某诉北京某公司、某旅行社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 —— 王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消费者退款后不能提现民宿预定平台构成违约 —— 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经营者未准确告知消费者演出的重要信息构成违约 —— 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演出门票的退票规则存在多种解释时,一般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 方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消费者主张未阅读销售页面内容,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 —— 李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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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典型案例

来源:央广网、北京互联网法院

2.

欧盟就其SEP全球许可费率问题将中国诉至WTO,商务部回应

当地时间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向WTO提出磋商申请,指责中国法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为欧盟标准必要专利(SEP)设定有约束力的全球许可费率,干涉欧盟法院处理欧洲专利问题权限,违反TRIPS协定,称此举使中国制造商以低价获欧洲技术,对欧洲高科技公司不公平。因未通过谈判获满意解决方案,欧盟被迫磋商,若60天内未解决将进入诉讼阶段。该事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且与中国禁诉令争议相关,WTO专家组预计2025年第一季度就禁诉令争议发布报告。
2023年11月,中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诺基亚诉OPPO”一案作出判决,确定了OPPO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诺基亚与2G、3G、4G和5G“智能终端产品”(如手机)相关专利所需支付的费率。欧盟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向中国发出正式请求,要求中国提供该法院判决,声称该裁决影响了欧盟在该协定下的权益。几个月后,两家公司通过签署交叉许可协议解决了纠纷。
欧盟委员会(EC)在1月20日发布的新闻稿中表示,其已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发起一项 新的 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磋商,旨在“消除不公平和非法的贸易行为” 欧盟委员会声称,中国授权其法院在未经专利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为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设定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许可费率。 欧盟委员会认为, 这使得中国制造商不公平地以更低的价格获取这些欧洲技术, 并“过度干预”欧盟法院在欧洲专利事务中的裁判权。
这一磋商请求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如果在60天内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欧盟可以进入诉讼阶段,并要求WTO成立一个专家组对此事进行裁决。
中国法院并不是唯一一个曾对全球FRAND费率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在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和德国国内法院通过要求实施者接受全球专利组合许可,从而避免在相应的欧洲司法管辖区面临禁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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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国法律,法院作出的此类判决(如FRAND许可费率)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并且可以在中国执行,包括涉及非中国标准必要专利(SEPs)。”这一做法限制了SEPs所有者和实施者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特别是在非中国专利被授予的司法管辖区,执行其权利和确保履行义务的能力。这一做法 还削弱了非中国专利授 予地法院的权力。
欧盟委员会的进一步指控包括,中国的做法与其在TRIPS协议中的多项义务不一致,具体包括:
1. 限制专利持有人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法院启动或继续针对涉及在中国以外国家授予的专利产品的诉讼;
2. 限制非中国SEP持有人在WTO成员国内自由谈判并达成FRAND合同许可条款,特别是在这些国家已授予相关专利的情况下。
欧盟委员会 声明中 表示,中国未能达成任何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欧盟被迫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旨在确保欧盟高科技产业,特别是电信领域,能够有效行使其专利权并保护其在创新方面的投资。”
欧盟委员会贸易与经济安全事务专员Maroš Šefčovič在评论此次新一轮程序时表示:
“欧盟充满活力的高科技产业必须能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进行竞争。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委员会将采取果断行动保护其权益。研发是推动创新的引擎,它确保欧盟在开发未来技术方面的领导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适当的回报。我们将在世界贸易组织挑战这些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这并非 中国法院 首次在国际专利争端中设定全球费率。去年11月,曼海姆地区法院在松下诉OPPO案中作出判决(该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和解),根据判决,松下被允许在多个统一专利法院(UPC)成员国对OPPO执行4G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去年8月,慕尼黑I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庭基于全球专利组合的许可费要求,裁定执行禁令。
此案并非欧盟委员会首次在WTO程序中针对中国提出EU专利持有人权益问题。2022年2月,欧盟委员会指控中国限制欧盟公司通过外国法院保护和使用其专利。它声称,中国的反诉禁令通过对寻求在非中国法院执行知识产权的专利持有人处以罚款或制裁,限制了高科技专利持有人的权益。该案件仍在审理中,预计由专门的WTO小组于2025年第一季度发 布报告。
商务部回应——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欧盟将中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有关司法裁判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答记者问

记者提问:有媒体报道,欧盟于1月20日将中方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案件中的有关司法裁判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请问商务部有何评论?

答:中方已于1月20日收到欧方磋商请求。

我想强调的是,中方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加入承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中欧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沟通的渠道也始终畅通。中方对欧方起诉表示遗憾。

中方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处理后续事项,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IPFray

3.

诺基亚任命Patrik Hammarén为科技总裁

近日,诺基亚宣布任命Patrik Hammarén为诺基亚科技总裁兼诺基亚集团领导团队(Nokia Group Leadership Team)成员,自2025年1月22日起生效。
诺基亚科技公司负责管理诺基亚的知识产权并实现其货币化,包括该公司行业领先的专利组合。该业务集团将诺基亚的创新和对全球技术标准的贡献授权给其他公司。
Hammarén于2007年加入诺基亚,自2024年10月起担任诺基亚技术代理总裁。在此之前,Patrik曾在诺基亚科技公司的专利许可业务中担任多个高级职位,包括:无线技术首席许可官;副总裁,物联网许可计划负责人;大中华区专利许可负责人。在此期间,他积极参与了诺基亚主要智能手机许可协议的续签以及诺基亚物联网许可计划的发展。
诺基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Pekka Lundmark表示:“我很高兴宣布任命Patrik为诺基亚技术总裁。在一个全面的过程中,Patrik已经证明了他有战略眼光、动力和经验,可以将诺基亚的专利业务推进到其增长之旅的下一阶段。”
Patrik Hammarén说道:“很荣幸受邀领导诺基亚科技公司。诺基亚拥有行业领先的专利组合,并在创新货币化方面有着良好的历史发展。我期待着与我们的外部合作伙伴和世界级 团队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优势。在去年成功完成智能手机专利许可续约、以及在许可增长领域所建立的势头基础上,我们将再接再厉。”
Hammarén将常驻芬兰,向诺基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Pekka Lundmark汇报工作。
来源:诺基亚官网

4.

擅自搬运玩家基于编辑器创作的视频并以此牟利,青岛一被告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50万元

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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