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所叙述的行动,虽然这一切行动对某些目的或许有用,因为就这些行动来说,它们可能根本不会发生。因为它们甚至是与义务相冲突的。那些符合义务,带来的行动的发生,在这样的情形中,我们很容易辨别出符合义务的行动是否从义务而做成,或是从自私的目的而做成。但是当这行动符合于义务,而做此行动的人有一直接的癖好,那么去做这种分辨却很困难。例如,一个商人绝不会对一个没有经验的买主高索售价,这总是义务的事;而且凡商业盛行的地方,谨慎的商人也不会“随意”高索售价,只保持固定的价格,这样,一个儿童去买他的货物也与任何其他人一样。因此,人们被诚实地对待,但这还不足以使我们相信商人这样做是出于义务的目的,并出于诚实的原则而这样做:他出于对利益的考虑而做。在这种情形下,去设想“在他自己的利益以外,他可以有一种直接的癖好以顾念买主,因而好似出于爱,他绝不应厚此而薄彼”,这样想是不切实际的。依此,这种行动既不是从义务而做成,也不是从直接的癖好而做成,只是以自私的目的而做成。
“去维持一个人的生命”是一种义务。但是为了这个理由,大多数人对此维持生命的那种顾虑,并没有内在的价值标准。他们保持其生命,无疑是义务所需要的。如果逆境与无希望的忧伤完全夺去对生命的兴趣;如果这个不幸的人意志坚强,愤慨其命运,却不沮丧和灰心。这样一个不幸的人,他很想死,却还保持着其生命。他之所以保持其生命,并不是因贪恋它,也不是从癖好或恐惧而保持它,只从义务而保持它。于是,他的标准便有道德价值。
“当我们能够做到时,施惠及人”是一种义务;而除此以外,更有许多人也是富于同情心的,以至于没有任何其他“虚荣或自利”的动机,他们在环境的四周找到一种快乐,而且他们能在别人的满足中感到愉快。只要别人的满足是由他们自己促成的,他就会感到心满意足。但是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中,这类的行动,不管它是如何恰当,如何可爱,却并无真正的道德价值,只是与其他癖好,例如好荣誉的癖好,为同一层次的。因为这一“行动的”标准缺少了道德的意义,也就是说,缺少了这种道德的意义。设想那个慈善家的心灵已为自己的忧伤所笼罩,消失了一切对于别人命数的同情,并设想当他仍有力量去施于在灾难中的别人时,他却并没有为别人的苦恼所感动,因为他已专注于自己的忧伤。现在设想:首先,他强忍自己脱离这种麻木和无感动,而且他这一“施惠的”行动的做成,并没有对于这行动表示任何癖好,只单纯地从义务而做成的,这样,他的行动开始有其真正的道德价值。
其次,如果自然以很少的同情置于这个人或那个人的内心之中,又如果这个人或那个人气禀上是冷淡的,而且他对别人的痛苦是漠不关心的,或许因为他是备有这种坚忍和刚毅的特别天赋,而他设想或甚至要求别人也必有这样的天赋——这样一个人一定不会是天生卑劣平庸之辈——但是,如果他根本不适合于做一个慈善家,难道他终不会在他自己身上找到他自身一种更高的价值吗?这毫无疑问是可以的。在这里,品格的道德价值凸现出来,这种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高的价值,也就是说,他并不是从癖好而施惠,是从义务而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