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第五条: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其他学校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责任单位:省编办、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税务局、省工商局)
天风证券认为:
明确选择登记时间,有利于加快推进变更登记以及分类管理;从目前已发布细则省份看,大多规定3-5年过渡期(吉林3年;湖北3年;云南4年;安徽5年;河北5年;湖南10年以上;辽宁、甘肃、天津不设过渡期)。设置过渡期给予民办学校选择时间同时,考虑到所涉及税务、土地、工商等问题。目前就选择营利性学校所需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若学校此前土地是通过无偿划拨形式所得,则需依照地方情况补缴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考虑到土地性质属于教育用地且财务处理为50年摊销,故对当期业绩或影响有限。
国金证券认为:
四川省在明确提出现有学校过渡期要求基础上,还对高校登记予以更长时限的要求,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体现明确,有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和发展。
《意见》第十五条: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扬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天风证券认为:
该意见明确了较为关注的税收问题,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符合规定的收入免税;对于营利性学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来选择营利性后学校税收方面将有一定提升(目前大多按照WOFE优惠税率缴税,未来或将税负前置至学校层面),同时学费也将享有更加自主的提升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对冲税收影响。
国金证券认为:
对于存量学校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学校,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故而学校资产未来或可依照市场需求进行价格调节。并且,在试点基础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也在有序放开,标志着整体民办学校经营办学的市场化、向好趋势。
安永对蓝鲸教育也曾分析道,
通过兼并收购进行扩张的中小幼教育集团将面临增长趋缓的困境,高等院校的独立学院将加速和母体公办校的脱离,营利性学校在过渡期后将面临运营成本上升的境况,但是潜在的对冲方式仍然存在,民办教育引导教育改革的作用也将在更多城市得到体现。
最后,
在蓝鲸教育采访的几位业内人士看来,都有一个共识。
即不管是地方政策还是中央政策,核心都只有一点,肯定民办教育对公办教育的补充作用、也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但是,短期内对行业乱象和过度资本化的监管是会有所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