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本刊特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几位立法专家回顾党领导立法取得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累累硕果,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为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言献策,以期更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本刊将以专栏的形式连续单篇推出,敬请关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刑事诉讼法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历次修改,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在理念、制度和公民权利保障等方面充分发展。新时代对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了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新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准确把握修改的方向、基本依据和价值理念,采取适当的立法形式,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与程序。
刑事诉讼立法 公正高效权威 方向、理念与制度 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刑法正确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自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我国一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于
1996
年、
2012
年作了全面修改,于
2018
年按照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幅度有限的原则,在不涉及基本原则修改的情况下作了部分修改。经过持续立法和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备的不断飞跃。刑事诉讼法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一直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等要求。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领域。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刑事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新时代新征程要求刑事诉讼制度与时俱进,在总结司法实践需要和探索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仍然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重大主题,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和修改历程: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长期实践探索和多次立法修改的过程,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性法律,包含刑事诉讼法、相关配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始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逮捕拘留条例(
1954
年)等,都是开展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从
1954
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着手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后由于各方面形势发展,这一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直到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启动。
1979
年
7
月
1
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自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79
年刑事诉讼法,一是确立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体系和构造,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明确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些也在
1982
年宪法中规定下来。二是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刑罚执行等基本程序。三是奠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虽然
1996
年、
2012
年和
2018
年修改对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作了大量扩充,但除了
2012
年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外,基本沿续了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的体例结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施,改变了通过分散的法律、法令及条例等开展刑事诉讼的情况,将刑事诉讼活动统一到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上来,有力地维护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统一,约束和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秉持“宜粗不宜细”的方针,规定比较原则。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迅速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适时三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持续推进刑事诉讼理念发展和制度的具体、规范、可执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各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刑事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1996
年
3
月
17
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融合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改革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如将被害人确定为当事人并赋予相应诉讼权利;取消案卷移送制度;强化法院的中立性、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动性与对抗性等
;
调整了刑事诉讼职权配置,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废除免予起诉制度。这次修改,以保障当事人公民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基点,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如完善强制措施制度、废除收容审查制度;规定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将律师辩护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随着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提出更高要求,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也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新的形势,
2012
年
3
月
14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一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重要内容: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增加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规定,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监视居住改革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将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进一步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发回重审的加刑情形;限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等。二是强化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增加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适当调整逮捕条件,增加径行逮捕的情形;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证明标准体系;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及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等。三是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一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幅度有限,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相应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机制。二是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明确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三是总结实践试点经验,规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包括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作了规定;增加规定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除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程序的系统规定外,其他法律对刑事诉讼的配套规则等也作了一些规定,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范畴。一是宪法及相关法律。宪法对刑事诉讼的职权分工作了规定,明确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活动,比如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等作了规定。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等对涉及人大代表的诉讼程序,包括强制措施等作了规定。二是涉及司法制度有关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陪审员法等对刑事诉讼机关及司法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三是相关配套单行法律。监狱法、律师法、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对特定领域的刑事诉讼事项、程序和制度作了规定。反间谍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恐怖主义法、海警法等专门性法律对相应领域的刑事诉讼制度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四是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际,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三个立法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认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起诉权限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作了解释。立法解释是具有刑事诉讼立法权的机关作出的解释,与刑事诉讼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配套制定修改有关法律,及时对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衔接和协调统一。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中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协调的条款作了修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监狱法修改、看守所法制定等配套法律建设列入了立法规划。
为了统一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也加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操作性规范建设,增强了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刑事诉讼法发挥着主导、约束和引领作用。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属于对刑事诉讼法具体适用的规定,不能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
1.
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意见。
1996
年、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对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出适用性规定,于
1998
年
1
月
19
日联合颁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
年
12
月
26
日颁布新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8
年的规定。
2.
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和
1981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为了准确理解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3.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刑事诉讼法的文本考察:四十五年来的理念和制度发展
上一部分从法律渊源、历史维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回顾。换个角度,通过对
1979
年、
1996
年、
2012
年、
2018
年法律文本的比较分析,也可以看到四十五年来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制度和程序上的充分发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职权分工配置,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模式,规范刑事诉讼各部门的职责,塑造控辩审三方关系,特别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重要影响。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职权配置作了基础全面的规定,对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审判权作了明确分工,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此后历次修改都是在坚持这一职权配置的基础上,持续对刑事诉讼模式进行优化。
1996
年针对控辩审三方构造问题,调整了部分司法机关的职权,废除免予起诉制度,解决了检察机关既有审查起诉权又有定罪免刑权的控审不分问题;在法庭审判中,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日本、意大利混合式诉讼模式改革的成功经验;不断提前被告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
1979
年规定为法院审判阶段,
1996
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
2012
年提前到侦查阶段,
2018
年进一步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提高了审前程序的控辩对抗。通过调整诉讼职权配置和优化诉讼模式,控辩审诉讼职能区分更加清晰,控辩对抗更加充分,构建了更为合理的诉讼结构。
(二)贯彻多元刑事诉讼价值理念,规范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一是对刑事实体法的工具价值。通过规范司法机关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和认识规律,保障准确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二是程序独立价值。除了对实体的保障功能,程序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加认同司法机关的诉讼结果,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刑事诉讼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相对于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完善正当程序都是重要的内容。如
1996
年废除卷宗移送制度,强调通过庭审调查和质证发现案件事实;
2012
年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彰显程序公正价值等。三是效率价值。
1979
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普通审判程序;
1996
年增加了简易程序,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2012
年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018
年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经验,规定了速裁程序。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及时进行,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四是协商式司法理念。传统刑事诉讼理念中保障裁判中立、强调控辩对抗及力量均等是程序设计的基本考量。协商式司法理念则强调控辩协商和认同,注重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和结果的选择权、影响力。历次刑事诉讼立法逐步引入协商的理念。如
1979
年、
1996
年规定自诉案件调解、和解和撤诉;
2012
年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18
年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正在进行的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试点,也是协商式司法的一个重要探索。
(三)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
刑事诉讼法一直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进一步完善侦查、审判制度,规范司法机关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保障准确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如为了有效防范被追诉人妨碍诉讼、发生社会危险,
2012
年增加和细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适当降低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标准,规定径行逮捕适用条件;促进刑事诉讼中的科技运用,规定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收监程序及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增加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
在上述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中,正当程序理念是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要维度,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其中最基本的内容。国家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必须平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法惩罚和追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强调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历次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一直是最重要的考量。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就是吸取此前特定时期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被肆意侵犯的沉痛教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程序,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防止程序随意,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本身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发展。
此后历次修改,一直贯彻这一方针。具体体现:一是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
1996
年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2012
年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二是辩护制度。通过三次修改将当事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并进一步保障律师委托、会见、阅卷等权利;增加值班律师制度等。三是证据制度。明确规定不被强迫自证有罪原则,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控方的举证责任,完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四是强制措施。
1996
年废除了收容审查措施;
2012
年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适用条件和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监视居住修改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五是侦查程序。严格限制拘传的条件和时限等;规范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措施;保障当事人对侦查违法的申诉权等救济权。六是审判程序。强化二审开庭,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严格限制发回重审及发回重审后加刑的情形。七是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和诉讼结果的影响。如自诉案件中的调解、和解和撤诉制度;刑事和解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八是被害人权益保障。明确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保障被害人聘请律师、参与庭审、参与认罪认罚以及和解等程序的权利。
2012
年增加了四项特别程序。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等作出特别规定。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二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是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四是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此外,
2018
年根据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要求,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审查起诉、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也非常注重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如强化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规定讯问和庭审时监护人和合适成年人在场、慎用少用逮捕措施等;针对缺席审判被告人无法出庭的情况,对保障其诉讼权利作了一系列特别规定,包括起诉书的送达、指定辩护和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近亲属享有上诉权、对罪犯归案后提出异议的应重新审判等。
(一)党中央对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实现刑事法治现代化作了新的部署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1
年
12
月
6
日十九届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综合配套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都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予以贯彻落实。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等。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需要根据时代和实践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这些改革任务大量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贯彻。必须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做好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实现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适应新时代刑事司法实践需求
一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变化,刑事诉讼法一些具体规定与司法公正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出现了不一致,需要及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二是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刑事诉讼法应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严重暴力犯罪下降、轻罪比例上升的犯罪形态变化趋势,实现从治罪向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理念转变,完善刑事诉讼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机制;适应新时代科技和社会生活发展,完善针对新型犯罪的诉讼程序。三是通过立法推动、规范、引领相关司法改革。有关部门探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试点,如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治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等。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总结改革经验,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另一方面也要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三)进一步增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一是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反有组织犯罪法、海警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对公安机关的职责、涉案财物认定和处置、海上犯罪侦查等作了特别规定;监察法规定了国家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监狱法修改、看守所法制定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些法律都与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需要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统筹推进,协调进行。二是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增强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性、操作性,一些新规定也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空白,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司法解释法律位阶不高、权威性不足,还可能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协调和冲突之处。都需要做好衔接,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四)涉外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是反腐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2012
年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8
年增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考虑到实践经验较少,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增强操作性。当前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案件适用范围、送达程序、利害关系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需要吸收巩固。二是刑事诉讼法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有原则规定,与涉外诉讼、跨境诉讼的增多不相适应,如跨境腐败案件管辖权及证据收集运用、跨国企业腐败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三是需要完善涉外斗争法律工具箱,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反制外国对我国的干涉制裁,阻断外国长臂管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