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对于
CFDA
公布的
289
基药目录中可豁免或者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BE
)品种名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可以
“
采用药学一致性评价方法,
BE
豁免
”
情形:
1
、已经明确用药学一致性评价的方法,那是否还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高溶解性数据和高渗透性数据?
2
、如果需要提交高渗透性研究资料,那么,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否必须提交 ?使用原研说明书中的药代研究数据是否可以?
3
、是否必须提供辅料对吸收的影响?
解答:
1.
对于按照
BCS 1
类申请豁免的品种,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提交溶解性和渗透性资料;
2.
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证明高渗透性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原研说明书的人体药代数据可作为药物渗透性的依据之一,当人体药代动力学数据不充分时 ,体外渗透性试验如
Caco-2
试验数据也可作为支持性证据。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文献资料进行佐证。
3.
按照
BCS1
类申请豁免的品种,当辅料种类和用量与参比制剂不一致时,需提供数据证明辅料对吸收产生的影响。
问题2: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选用参比制剂是否必须与国家总局推荐的参比制剂一致?
解答: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选用参比制剂不必与总局发布的参比制剂完全一致。申请人可按照总局《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
2017
年
8
月
18
日)选择视为等同产品作为参比制剂。申请人如按上述原则难以判断或不可视为等同,但有适宜的证据认为可视为等同的,可以公文形式向一致办提出困难和拟解决方式,提供详细的品种信息和相关资料,一致办将与企业就品种具体情况予以讨论。
问题3:不符合
BE
备案范围的已上市品种,申报一致性评价的途径?
解答:
根据
2015
年第
257
号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属于附件中第一条(二)项下的化学药,如拟开展一致性评价,应首先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报普通的补充申请,待批准后进行临床研究,完成临床研究后申报一致性评价
。
问题4: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
解答
:
对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问题5:
2017
年第
100
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解答:
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问题6:
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品种是否需要开展过敏、刺激、溶血试验?
解答:
若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需进行研究,如已有临床安全性数据的可不要求。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
整理: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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